一、年终奖的法律属性
年终奖,一般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其他约定,用人单位在年末或约定的时间,向员工发放的奖金。年终奖通常有三种发放形式,第一种为数额固定的奖金,如外企普遍采用的“13薪”或“14薪”,只要员工在发放年终奖时在岗,无论个人的表现如何,无*公论**司的业绩如何,全员享受,类似于福利性质;第二种为浮动的奖金,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所发放的绩效奖金;第三种为“红包”性质的奖金,通常由老板自己决定,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能与员工的贡献、资历或与老板的关系等因素有关。
无论上述三种的哪一种,都是公司奖励员工的物质奖励,那么年终奖的实质是什么?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年终奖首先是“奖金”的一种,属于“其他奖金”的类别;其次,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明确了年终奖的法律属性后,很多问题便有了答案。例如,年终奖的争议是典型的劳动报酬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在统计各项涉及工资的数据时,均应当被纳入;年终奖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性收入计税等。
二、年终奖的约定形式
年终奖既是工资的组成部分。那么,年终奖的约定形式,与工资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年终奖需在入职或在岗期间由企业与员工约定。年终奖与工资也有不同之处,工资是企业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而年终奖却是需要约定的。
年终奖通常有以下三种约定方式:
1.个别约定。与个人的工资约定相同,通常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进行的特别约定。
2.规章制度规定。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为了增加激励性,激发员工工作的热情,会采用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对某类员工,甚至全部职工发放年终奖,具有集体激励的性质,更容易调动大多数员工的积极性。
3.集体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的方式类似,集体合同中的年终奖条款,也适用于某类员工群体,甚至全体员工。
在上述三种方式的约定下,员工达到约定的条件下即享有享受年终奖的待遇,那么年终奖在何时发放,是否必须在年前发放?
首先,年终奖金中的“年终”,应当理解为考核终期是自一年的开始至一年的结束。此处的“年终”强调的是考核周期,而非发放奖金的时间。
其次,年终奖金的“年”,并不一定是指日历年度,也很有可能是公司的财务年度。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年终的时间点,则应当从其约定。
最后,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同样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
所以,年终奖金并非必须在年前发放。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承诺或与劳动者约定了年终奖金的发放时间,则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