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资源共享成为常态,小小的一张图片看似平常,却凝聚了作者的诸多心血。在网上看到喜欢的网络图片就用在了自己的公众号平台上,这种行为有没有问题?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寻找答案
基本案情
2015年,甲在某酷网站上首次发表涉案美术作品,2022年甲作为转让方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2017年6月被告烟台某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亦未向著作权人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原告厦门某公司认为被告烟台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于2022年9月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向烟台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厦门某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原告厦门某公司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转让协议》可以看出,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字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烟台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最终,高新区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元。
法官有话说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原告作为作品登记证书上明确记载的著作权人,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并将其发布于微信公众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企业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日常宣传、运营的过程中,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如需使用他人图片、文章等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避免发生与本案类似的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来源:烟台高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