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种子维权 (亳州假种子事件)

我市农业农村部门严厉查处了一批假劣种子案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粮食安全。

【案例一】蒙城县城关供销社某服务部经营劣种子案

2022年3月 8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春季种子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对蒙城县城关供销社某服务部经营的“迪卡C1210”玉米种子进行抽检。

经蒙城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结果为发芽率不符合GB4404.1-2008规定(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93%,检验结果是≥8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迪卡C1210”玉米种子为劣种子。

蒙城县农业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当事人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再次检测,该样品种子发芽率仍为83%。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迪卡C1210”玉米种子10件,每件20袋,进价为每袋40元,货值金额共计800元。当事人经营劣种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2022年8月17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迪卡C1210玉米种子,并作出了没收该10件玉米种子,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执行结案。

【案例二】涡阳县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8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涡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涡阳县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在当事人仓库内已包装好没有标签的小麦种子70袋,规格为每袋25公斤,共1750公斤,货值金额7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向张xx、李xx以公斤4元的价格销售237.5公斤,违法所得9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假种子。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2022年10月8日,涡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假种子175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950元,并处7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执行结案。

【案例三】亳州市谯城区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10月14日,谯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在双沟镇某农资有限公司店内查获正在销售包袋皮上只印有“繁育材料”的小麦种子,包装规格是25公斤/袋,共4袋,100公斤。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小麦种子10袋,已销售6袋,销售价格5元/公斤,违法所得750元,货值金额12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假种子。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处罚。

2022年12月6日,谯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小麦种子,并作出没收4袋小麦种子,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已执行结案。

【案例四】利辛县胡集镇某门市部经营假小麦种子案

2022年9月17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在利辛县胡集镇某门市部经营场所内发现与其它商品种子堆放在一起的“三无”包装的小麦47袋,经现场称重,每袋重量25千克,共1175千克。

经查,当事人承认该批种子是“烟农999”小麦种子,是自己在老家种植收获后,经过筛选加工,包装成25千克/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假种子。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处罚。

2022 年11月11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小麦种子,并作出没收小麦种子1175千克,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已执行结案。

来源:亳州视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