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解释,该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该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该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中,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但无论是依申请调查取证,还是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都有一定的范围及条件限制。事实上,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处于居中裁判的角色,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不能随意调查或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主要由当事人承担。
当需要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时,可参照以下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示的《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文书样式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申请你院调查收集……(写明证据名称)。
事实和理由:
你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写明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4.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