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圈(男)与小澄(女)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小圈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并在举办结婚仪式时亲手给小澄戴上。一年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小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诉讼中,关于钻戒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小圈认为结婚以登记为准,钻戒是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购买的,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小澄则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不应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钻戒属于小澄的个人财产。理由有两个:一、虽然钻戒是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小澄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小澄专用的生活用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钻戒是小澄的个人财产;二、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小澄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但小圈给小澄钻戒的行为应视为对小澄的单独赠予,该赠予是合法有效的,而且钻戒属于动产,根据规定,动产在交付时所有权发生变更,是不能撤销的,本案中的钻戒在婚礼上就已经交付给小澄,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