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学大纲》是学习辩证法的一本不错的教材,作者李达是我*党**元老之一。今天读到判断与推理,顺便记一下读书笔记。
概念是认识的基本组件,是砖石。而判断和推理是概念之间的运动。但并不是在概念产生之后才有判断,其实概念本身就已经蕴含了判断。当我们认识一个概念时,了解了概念的内涵(即它的定义),当来了一个实际的例子时,我们必然要判断这个例子是否属于这个概念。这个时候就已经产生了判断。因此说,概念与判断是共生的。
概念的定义中包含了其它概念和对它自己的判断。但这个时候所说的判断毋宁说是一种说明性的界定。
这里要分清一个地方。我们说从实例a判定是否属于概念A是规定了概念的内涵。从概念A推出来它所具有的诸特性的过程是一个判断的过程,这里的判断即是本文中所说的判断。
那么A的定义中是否包含了它的特性呢,包含了一些,但从A的定义中并不能完全导出它的特性。前者只是入了门,后者才是登堂入室,富丽堂皇。
其实我们上面所说的,关于界定的判断,属于黑格尔给判断所分类别体系中的第三类:必然性的判断。黑格尔总结了四类判断:定有的判断,反省的判断,必然性的判断和概念的判断。其中定有,反省这两类我还是不明了。
结合马克思的解释,我的理解如下,有不对之处也请大家指正[作揖]。
定有的判断是最初级的判断,是对一些现象的描述性和概括性的论断,比如摩擦两个物体,会产生热量。
反省判断,是进一步的总结,重新审视什么是摩擦,以及摩擦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从而得出所有的运动都会产生摩擦从而产生热这个反省性的论断。定有判断犹如我们发现了一个点,反省判断重新审视了这个点在整个坐标系中的位置。
必然判断和概念判断,进一步的审视摩擦的所属,发现摩擦只是运动的其中一种形式,从而得出任何运动形式在一定的条件下必然会转化为其它种运动形式的论断。
总结以上四种判断形式,是从现象到本质的递进。这种递进是沿着什么方式递进的呢?
首先,我们接触了很多现象,然后概括了同类现象的规律。然后把这种现象扩大,审视这种现象出现在自然界或者社会界中的哪些方面,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这类现象。会发现一些普遍性的结论,但是还是在围绕同类现象的延伸。再往后,我们会把眼界放高,看下这类现象是否是更高层级现象的特例。从而得出一个最终的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结论来。到此为止,我们才能说,最初的概念,比如摩擦,它的全部内涵才被我们阐述殆尽了,我们才能说我们基本上完全了解了这个概念。
概括来说,一个概念从最初的建立开始,依次经过了宽度发展和深度发展。
这对我们全面多角度思考问题是很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