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巅峰时期的版图和藩属国 (清朝的疆域划分的依据)

今天和大家聊一聊清朝的政治疆域划分以及周边属国的问题。

清朝幅员辽阔,清朝在1662年统一中原后,山海关以内、长城以南的汉族地区被称为内地,山海关以外的地方成为关外,是大清的龙行之地。初期清朝的疆域基本上就是原明朝的疆域,到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朝平定准噶尔汗国后疆域达到极盛。国土面积达1316馀万平方公里,晚清1908年缩减为约1135万平方公里。

一、清朝的疆域范围

北:蒙古唐努乌梁海地区及西伯利亚;

南:南海,包括"千里石塘、万里长沙、曾母暗沙"(今南海诸岛);

西南:*藏西**的达旺地区(是中国领土,属于藏南地区里的门隅地区(门巴族聚居区,是门隅地区的核心部分。在中国的行政区划下,达旺属于*藏西**山南地区的错那县。但此地目前被印度侵占,印度的行政区划中,属伪"阿鲁纳恰尔邦)、云南的南坎(南坎位于瑞丽江南岸,与中国瑞丽市弄岛镇隔江相望,是缅甸掸邦西北部的一个镇区(相当于县),也是缅甸北部的重镇和门户。南坎原为中国领土,1897年被英国"租借",二战期间先被日军占领,后被中国远征军收复并建立"光复乡"。不久国民政府以年租金1000卢比的价格继续"租借"给英国。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签订,中国放弃了南坎的主权)、江心坡地区(江心坡地区,位于中国云南高黎贡山之西恩梅开江及迈立开江之间地带,面积约为27000平方公里,长约两千里,阔约五百里。具体指缅甸密*那支**以北的大部分地区,北起于中国*藏西**察隅县,南到缅甸尖高山。1960年根据周恩来和奈温签订的中缅边界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了对江心坡的领土主张,从缅甸收回被英国1913年侵占的片马地区)等缅甸北部。

西:葱岭、巴尔喀什湖地区(是位于哈萨克斯坦东南部的堰塞湖,是世界第四长湖,位于亚洲中部,流经中国*疆新**的伊犁河注入巴尔喀什湖西部,历史上曾是中国与俄国的界湖,1864年中国和俄罗斯帝国签订不平等的《勘分西北界约》以后,巴尔喀什湖正式脱离中国,苏联解体以后巴尔喀什湖归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东北:外兴安岭(位于黑龙江以北,俄罗斯境内,曾长期是中国领土。 唐朝、辽朝、金朝、元朝、明朝等中国朝代的领土包括外兴安岭。 清朝前期,《中俄尼布楚条约》规定该山脉为中俄界山,外兴安岭北支一直绵延到北冰洋,南支到太平洋,南北支之间的区域为中俄待议区域,后被沙俄全部吞并),包括库页岛(库页岛曾是中国最大的岛屿,位于黑龙江出海口之东,东面和北面临鄂霍次克海,西面隔鞑靼海峡与大陆相望,南隔宗谷海峡与日本国接壤。 库页岛在历史上曾先后为唐朝、辽朝、金朝、元朝、明朝、清朝等朝代直接或间接统治。1689年(清康熙二十八年)9月7日,中俄两国签订《尼布楚条约》,从法律上确立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流域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属于中国领土。1858年和1860年,俄国通过《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迫使中国割让库页岛);东南:包括台湾、澎湖群岛。

二、清代的行政划分

1、在行省设置方面,基本沿袭了明代所置的两京与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二京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广、四川、云南、贵州。1644年(顺治元年)定都北京,以盛京为留都 。1645年(顺治二年)改北直隶为直隶省,改南直隶为江南省。1664年(康熙三年),分湖广为湖北、湖南二省。1667年(康熙六年),江南省正式分为江苏、安徽二省。1668年(康熙七年),陕西省正式分为陕西、甘肃二省,自此形成了所谓「内地十八省」的格局。分别为直隶、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1885年(光绪十一年),分福建省台湾府置"福建台湾省"。两年后台湾正式建省,正式称「福建台湾省」。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因甲午战争战败,台湾省被割让予日本,遂被废除。1905年1月(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分江苏江宁、淮安、扬州、徐州四府及通州、海州二直隶州置江淮省,旋即裁撤,仍为江苏省。此后至清末,内地仍为十八省,与东三省、*疆新**省合为二十二省。

2、明代的行政区划系统都是由三级和四级系统混合组成,并以省-府-州-县的四级体系为基本的系统。在清代则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且以省-府-县和省-直隶州-县为主。

3、在边远辖区和省,除了在部分农业区设置府、州、县外,在内蒙古、外蒙古、*疆新**、 青海以及东北地区,建立盟、旗作为行政区划单位,南疆(回部)以七座城池为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县,在*藏西**则设立营。

4、明代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派出的差官「道员」,在清代也保留下来。清朝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行省",并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

5、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例如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肃等省设有土司,司官制承袭元、明、清三朝代的土官官职,可分为文官属与武官属两类。鄂西地区土司的职官,属于武官属。按其职位尊卑,入流的大致有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其秩位品级与各司官位多少,则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差别。到了清代,宣慰使司为从三品,宣抚使司为从四品,安抚使司为从五品,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为正六品。土官之属,有同知、经历、都事、吏目、儒学、教授、训导,皆以流官为之。清朝还设有土游击(从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备(正五品)、土千总(正六品)、土把总(正七品)等。以上均为朝廷命官。在土司统辖境内,还可自行任命官职,其职务有总理、家政、舍把、旗长、亲将、总爷、峒长、寨长等职。这些职务一般都由土司家族成员担任或承袭,土司同封建帝王一样,子子孙孙世代相传,以保持独家统治特权。鄂西土司的承袭制度为封建世袭制,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颁给印信,归所在地方之督抚、驻扎大臣管辖。宣慰等司的长官隶属于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隶属於吏部 。雍正年间,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的土司开始改行流官制,史称改土归流。光绪、宣统之际,赵尔丰出任川滇边务大臣,四川西部的藏族土司、*藏西**东部的宗也开始改土归流。

6、针对清朝龙兴之地--东北。顺治年间入关后,以驻防八旗留守盛京沈阳。康熙至乾隆年间,逐渐形成三个将军辖区:盛京(奉天)、吉林黑龙江,地位等同于内地之行省。将军之下设专城副都统分驻各城,并管理各城的临近地区。副都统下有总管统领各旗。在汉民聚居之处,置府、州、县、厅,如同内地。居於黑龙江、嫩江中上游的巴尔虎、达斡尔、索伦(鄂温克)、鄂伦春、锡伯等族,编入八旗,由布特哈总管、呼伦贝尔总管管辖。黑龙江、乌苏里江下游及库页岛的赫哲、费雅喀、库页、奇楞等渔猎部落则分设姓长、乡长,由三姓副都统管辖。光绪末年的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与日俄战争严重动摇了清朝在东北地区的统治,迫使其废除满洲的旗民分治制度,设立行省。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废除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地将军衙门,改设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随后裁撤各城副都统、总管,改为府、厅、州、县。1911年(宣统三年),奉天省领八府、八厅、六州、三十三县;吉林省领十一府、一州、五厅、十八县;黑龙江省领七府、六厅、一州、七县 。

7、边疆地区:设置理藩院,理藩院是清朝政府统治蒙古、回部及*藏西**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 洋务运动前也负责处理对俄罗斯的外交事务。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藏西**、*疆新**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清代蒙古、*藏西**、青海、*疆新**与黑龙江布特哈(达呼尔、索伦、鄂伦春等族)被称为藩部,由理藩院管理,理藩院为清朝中央的边疆管理机构,有部分外交职能,在总理衙门成立前与沙俄交流也通过理藩院。

折叠

8、蒙古地区:明清之际,蒙古分为众多部落(蒙古语称为"艾马克"),部落首领为"部长"(鄂拓克)或"汗"。清太宗时,依照满洲八旗的组织形式,将原属于明朝的部分蒙古军收编为旗,是为蒙古的基本行政单位,其长官为札萨克或总管。旗下设"佐"(苏木),相当于乡。自此蒙古各部落被纳入统一的行政体系之中。在地域上,蒙古地区大致分为察哈尔、内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包括土谢图汗部、赛音诺颜部、车臣汗部、札萨克图汗部)、科布多与唐努乌梁海六部分。清代蒙古又分为内属蒙古与外藩蒙古。内属蒙古包括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唐努乌梁海、阿尔泰乌梁海等部,各旗由朝廷派遣官员(一般为总管)治理,与内地的州、县无异。外藩蒙古各旗则由当地的世袭札萨克管理,处于半自治状态。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为一盟,设正、副盟长,掌管会盟事宜,对各旗长官(札萨克)进行监管。清代的盟是监察机构,并不能视为一级政区。外藩蒙古又按其归附清朝的先后分为内札萨克蒙古与外札萨克蒙古。内札萨克蒙古又被称为内蒙古,于天命至康熙初年陆续归附清朝。乾隆以后定为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设六盟。内札萨克各旗不但政治地位很高,还保留了一定的兵权。康熙中期以后归附清朝的各部落称为外札萨克蒙古,包括漠北的喀尔喀四部、西套蒙古二旗、青海蒙古各部、科布多各札萨克旗、*疆新**旧土尔扈特部及中路和硕特部。外札萨克各旗无兵权,隶属于当地的将军、都统、驻扎大臣(西套蒙古二旗除外)。其中喀尔喀四部后来演变为外蒙古

9、青海地区:清代的青海不包括今西宁、海东、黄南以及青海省边缘的部分地区。统辖青海地方的官员为西宁办事大臣,常驻西宁(属甘肃省)。青海大致以黄河为界,分为青海蒙古和玉树等四十族土司。黄河以北主要为蒙古人,有和硕特、辉特、绰罗斯(准噶尔)、土尔扈特、喀尔喀五大部落。1725年(雍正三年),编青海蒙古为二十七旗,后增至二十九旗,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会盟。另有察汉诺门罕牧地,实际上单独为一喇嘛旗。1823年(道光三年),分黄河以北二十四旗为左、右翼二盟,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作为监察机构。

10、*藏西**地区:*藏西**在清代又称"唐古忒"、"图伯特",分为喀木(康)、、阿里四部,以及霍尔三十九族地区。*藏西**地方的行政长官为驻藏大臣,驻喇萨,会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办理藏内政务。其政令由噶厦(*藏西**官府)执行。*藏西**的基层政区是宗,大致相当于内地的县,但规模很小。一些贵族、寺庙的庄园领地称为"溪卡",地位比宗低或者平级。宗的长官为"宗本",溪的长官为"溪堆",一般由噶厦委派,也有的由特定寺庙委任。后藏札什伦布附近的几个宗,由班禅直接管理。

今那曲地区、昌都地区北部的各部落统称霍尔三十九族,简称三十九族,为蒙古人后裔,由驻藏大臣的属员夷情章京管辖。驻扎於达木(今当雄)的达木蒙古八旗,每旗设一佐领(掌管所属户口﹑田宅﹑兵籍﹑诉讼等。初时一佐领统辖三百人,后改定为二百人。其长亦称佐领,世袭者称为世管佐领,选任者称为公中佐领),不设总管,直属于驻藏大臣。

11:*疆新**地区:清代*疆新**分为天山北路的准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统属于伊犁将军。其中的蒙古游牧地区实行盟旗制。维吾尔、布鲁特、塔吉克等族地区则实行伯克制(*长首**"、"王"、"头目"、"统治者"、"官吏",后成为对*疆新**维吾尔族地方官吏或头人的称号)。蒙古旧土尔扈特部与中路和硕特部设立旗、盟:旧土尔扈特部为南北东西四路乌讷恩素珠克图盟,和硕特部为巴图塞特奇勒图盟。准部地方设乌鲁木齐都统,统辖乌鲁木齐(迪化州)、库尔喀喇乌苏、吐鲁番、哈密、古城、巴里坤(镇西府)等城。其中迪化州、镇西府由*疆新**与甘肃省双重管辖。塔尔巴哈台由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管辖。伊犁及其以西地方由伊犁参赞大臣、领队大臣管理。回部设总理回疆事务大臣(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统辖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等城。1884年(光绪十年),*疆新**建省,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府、厅、州、县体制。

三、清朝的属国

清朝的属国主要有:朝鲜、琉球、安南(越南)、南掌(老挝)、暹罗(泰国)、缅甸、廓尔喀(尼泊尔)、哲孟雄(锡金)、浩罕、哈萨克、安集延、玛尔噶朗、那木干、塔什干、巴达克山、博罗尔、阿富汗、坎巨提、苏禄。其中,琉球、朝鲜先后被日本占领。朝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独立(分别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统治),琉球则被美国非法交给日本代管(二战后曾由美国治理),并持续迄今。

中国与周边国家存在的宗藩关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宗藩关系表面上看来是一种以小事大的不平等关系,周边国家要向中国"称藩纳贡";受中国的册封,并由中国赐予印玺。而实际上这种宗藩关系只是维系中国和周边各国友好关系的一种形式,原则上并不干涉藩属国的内政。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这种宗藩关系和近代西方国家间那种表面上平等,而实质上却是弱肉强食的国际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和西方殖民国家的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那种控制与被控制、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掠夺与被掠夺的关系更是有着天壤之别。

折叠东亚区域

1、朝鲜

从西汉开始,朝鲜半岛上的国家就是中国的藩属国。在清兴起以前,朝鲜与明朝保持着传统的亲密关系(明洪武元年,朱元璋遣使至朝鲜赐玺书,从而确立起两国间的宗藩关系)。1636年,皇太极率兵新征朝鲜,攻占朝鲜京都汉城,朝鲜国王李棩在国家存亡之际,迫于无奈,接受了后金的条件投降,停用明朝年号,断绝与明朝的一切交往,并奉后金为宗主。后金定都北京以后,双方使节每年往来不断。但是,日本并不满足于这些利益。在其准备就绪之后;就发动了侵略朝鲜继而侵华的甲午战争。清军战败,清政府被迫与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确认朝鲜"独立",清朝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结束。

2、琉球

琉球是今天日本的冲绳。中国与疏球的宗藩关系有五百多年之久。自明初以来,琉球与中国的关系就很密切,琉球不断向中国进贡,琉球历代国王都接受中国册封。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对中山王察度发布诏谕。山北、中山、山南三王向明政府朝贡。琉球成为明帝国的藩属。明朝皇帝还赠送闽南人三十六姓给琉球。清朝建立以后,琉球使节于1646年来华,受到顺治帝的接见。从此,琉球使节与清廷往来不断。1662年,清廷派遣兵科副礼官张学礼为正使出使琉球。此后,每逢琉球新王继位,都有清朝使节前往册封与庆贺、1663年(康熙二年)和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清帝两次赐印给琉球国王,乾隆所赐之印写有"琉球国王之印"字样。直至19世纪60年代,琉球始终承认自己是清朝的藩属。1879年3月,日本政府派兵占领琉球,3月30日正式宣布琉球为冲绳县。1879年7月3日和23日,琉球国王又密令紫巾官向德宏两次赴天津拜谒李鸿章,请求清政府问罪于日本。10月24日,琉球耳目官毛精长等人到北京总理衙门"长跪哀号,泣*血吁*请",希望清政府能在"俯怜二百年效顺属藩"的份上派*队军**援救琉球。虽然清政府与日本再次进行交涉,但由于日本的蛮横和清政府的软弱,琉球终为日本所吞并。清朝与疏球的宗藩关系也就遂告结束。

折叠东南亚区域

1、越南

越南本来不存在,从西汉到唐朝长达100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是就是中国的领土,为交趾郡,有大量中原人移民在此居住。直到唐朝后期叛乱,安南(唐称越南为安南)被林邑所占,北宋王朝未成功收复,丁朝独立,越南才变成国家。资源贫乏。在明朝前期,北部是明朝领土,南部有独立的政权,但不是一个主权国家,属于明朝的藩属国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清朝。1660年(顺治十七年),黎朝派遣使节到清朝朝贡,清朝随即同意册封黎维棋为安南国王。原来割据于安南南方的阮氏集团到17世纪末完全吞并了南方的占城国。1702车,阮福映派遣使节来中国,请求清廷册封,遭到清政府的拒绝,于是自立为王。1803年,阮福映改安南为越南国,清政府命广西按察使齐布森出使越南、册封阮福映为越南国王。中法战争结束后,1885年6月,中法正式签订《中法会订越南条约》(《中法新约》),清政府承认了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放弃了对越南的宗主权。

2、苏禄

苏禄是今天菲律宾的苏禄群岛。在我国明代,古苏禄国同我国开始了密切的友好来往。明永乐十五年(公元1417年),苏禄群岛上的三位国王--东王巴都葛叭哈喇,西王麻哈喇葛麻丁、峒王巴都葛叭喇卜率领家眷一行340人组成友好使团,前来中国进行友好访问,受到明永乐皇帝(明成祖朱棣)的隆重接待。 1726年(雍正四年),苏禄国王遣使到清廷朝贡。1754年,苏禄国王上表请以苏禄国土地、丁户编入中国版籍,乾隆帝婉言谢绝。1851年,西班牙侵占和乐岛,清朝与苏禄王国的交往遂告中断。

3、缅甸

缅甸元朝时成为中国的藩属国。清朝前期曾多次派兵出征缅甸。1769年,清政府派大学士傅恒督师入缅,缅甸国王孟驳惧而求和。双方议和之后,缅甸派使节朝贡清王朝,表示臣服中国。1790年,清廷派遣使节前往缅甸封孟云为缅甸国王。1886年7月,在北京签订了《缅甸条款》,清政府承认了英国在缅甸的特权,但实际上清朝与缅甸的宗藩关系已不复存在。

4、南掌

南掌是今天的老挝。18世纪初,南掌发生分裂,在其北部建立了琅勃拉邦王国,清王朝仍称之为"南掌"。1729年(雍正七年),琅勃拉邦王国开始向清廷朝贡。1791年,琅勃拉邦王国遭到万象王昭南的干预,琅勃拉邦国王阿努鲁被迫逃往曼谷。不久,在清朝的帮助下,阿努鲁重新回到琅勃拉邦进行统治,直到其子曼塔图腊统治时,仍与清廷往来密切,清廷还对其颁发了敕印和诰命。1893年,琅勃拉邦沦为法国的"保护国",清朝与南拳的宗落关系也告终结。

5、暹罗

暹罗是今天的泰国。1652年(顺治九年)暹罗派遣使节到清朝进行朝贡,开始了两国的交往。1767年,缅甸*队军**入侵暹罗,攻破了暹罗的国都大城。大城王朝的达府太守披耶·达信组织暹罗人民击退了入侵的缅军,重新统一了暹罗,被拥立为王。1768年,达信派遣使节到清朝,请求清廷封他为暹罗国王,但清政府认为他是乘机篡位,予以拒绝。然而,达信继续向清政府表示友好,清政府终于在1777年承认了达信建立的王朝,准许暹罗使节到清廷朝贡。在1823年(道光三年),清政府向暹罗国王拉玛二世赠送了"永奠海邦"的匾额。1855年,英国代表、香港总督鲍林强迫暹罗签订了《英暹通商条约》、(《鲍林条约》),此后法美德意等国也纷纷效法英国,强迫暹罗签订了类似的条约。暹罗沦为了西方殖民国家的半殖民地,与清朝的宗蕃关系也渐告结束。

6、兰芳共和国

亦有说是兰芳共和国,是华人所创立的第一个共和国。该国在加里曼丹岛上,1770年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客家人罗芳伯在东南亚西婆罗洲(今加里曼丹西部)成立了"兰芳公司",1777年罗芳伯将"公司"改为"共和国",成为"兰芳共和国"。由于荷兰等西方殖民者对南洋的侵略加剧,罗芳伯顺应时势和当地华人以及落后民族为保护自己生存权利的要求,于1770年建立兰芳共和国(1777年~1884年),定都东万津。 由于罗芳伯对祖国仍然有很深的 怀念和洋人对清朝的非常顾忌,所以在立国之初,他就派人赶到北京向中央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就立即向清朝称臣,并进贡方物。后来,他们还曾经多次遣使回国,觐见皇帝,请求称藩,想把婆罗洲(加里曼丹岛)这块土地纳入清朝的版图,或者变成藩属国家,清朝皇帝起初不予受理,后来接受了朝贡。不此举果然使洋人大为顾忌,从而停止对当地的骚扰。而另一方面,早期未有加入的部族,看到南方共和国的成功,亦纷纷表示愿意加入成为成员部族。在最高峰时,南方共和国的势力范围占有整个加里曼丹岛。后来由于清朝在外交上多次失利,西洋人开始认识到清朝已经衰弱,无力再顾及境外的事,趁着中法战争的爆发,荷兰开始重新部署占领行动。公元1884年,荷兰入侵兰芳共和国,兰芳共和国虽进行了抵抗,但终因寡不敌众而失败,其残余势力逃至苏门答腊。不过,由于仍害怕清政府作出反应,荷兰并未公开宣称已占领兰芳地区,而是另立了一个傀儡以便进行统治。直到公元1912年清朝灭亡、中华民国成立后,荷兰才正式宣布对兰芳地区的占领。兰芳共和国自立国至灭亡,共经历一百多年。

折叠中亚区域

1、浩罕

浩罕是18世纪乌兹别克人在中亚建立的封建汗国。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清军在追击*疆新**叛匪大小和卓的过程中与浩罕汗额尔德尼直接发生关系。额尔德尼主动以外藩附属于清朝,向清廷朝贡不绝。至19世纪初,浩罕在表面上仍装模作样地向清朝表示"恭顺",而实际上却不断向中国侵略,吞食中国领土。1876年,沙俄吞并浩罕国,置费尔干省。浩罕与清朝的宗藩关系也就不复存在。

2、阿富汗

清朝初年,阿富汗地区处于分裂状态。1759年,巴达克山东面的博罗尔都遣使向清朝朝贡。1878年,英国占领阿富汗,清朝与阿富汗的交往遂告中断。

3、外蒙古

辛亥革命后。俄国策动外蒙古"独立",迫使袁世凯的北洋政府同俄国订立《中俄声明文件》,使中国政府丧失了在外蒙古的领土、主权,只保留了一个宗主权的虚名.严重侵害了中国的利益。

折叠南亚区域

尼泊尔

是数千年中*帝国华**的最后一个藩属。民国建立后,袁世凯曾想邀请尼泊尔加入五族共和,可惜尼泊尔当时已为英印所控制。清王朝和尼泊尔的宗藩关系是非常现实的国际战略关系。

清前期,拉达克、哲孟雄、不丹等喜马拉雅山外诸国皆为中国藩属。后英印展开对这些国家的兼并和侵略,诸国纷纷向中国告急。但其文报中将英印称为"披楞",昏聩闭塞的清王朝竟然不知道"披楞"就是英国,以为是一个什么远方的小国,而没有予以理会。拉达克、哲孟雄、不丹等喜马拉雅山外诸国相继沦英,英国进一步将侵略矛头指向中国*藏西**和尼泊尔。此时的清王朝已对国际形势有了明确了解,制定了结好尼泊尔,维护其藩属地位以遏制英印侵略和政策。尼泊尔也惩于南麓诸国相继沦亡的殷鉴,积极维护和中国的关系。

中尼的宗藩关系从国际法上大大延缓了英印侵略尼泊尔的进度,对我国*藏西**也是一种很现实的保护。太平天国起义运动爆发,尼泊尔曾上书清廷要求出兵携带大炮到中国内地助剿。中国婉拒。1814年,尼泊尔遭到英国入侵,被迫割让大片领土给英属印度,外交受英监督。1846年,亲英的忠格·巴哈杜尔·拉纳将军发动*变政**,国王大权旁落,拉纳家族世袭首相。1923年,英国承认尼泊尔独立,并与尼泊尔签订了"永久和平条约"。

清朝二十三行省省会

山东--济南 河南---开封 山西----太原 直隶---保定 江苏---江宁 安徽---安庆 陕西---西安 甘肃---兰州 浙江---杭州 江西--南昌 湖北---武汉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广东---广州 广西---桂林 云南---昆明 贵州---贵阳 吉林--长春 黑龙江---哈尔滨 奉天----沈阳

四、清朝的官职品级

清朝沿袭明朝传统,清初官制,大体承明之旧,只是对明朝官制中突出的弊端稍加厘革。直到雍正、乾隆时候,才逐步调整,从而稳定下来。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分化大臣权利,以防权臣篡位,又建立了一套有别于以前各朝的官制。清朝官制有九品十八个级别,分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类。

清朝中央官职分中枢部、佐理部和帝室部三类。例如内阁、军机处、六部等。清朝地方官职分文官、武官等几类,例如总督、巡抚、将军、提督、等。

中央系统

1、内阁

清朝入关前,内阁内阁沿袭于明朝。皇太极曾创设文馆,是为内阁的雏形。后来又把文馆扩展为内三院,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和内弘文院,负责起草文书、撰拟诏令、编纂史书、颁布制度。入关后仍设内三院,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始称内阁。三年后复改内三院。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恢复内阁。设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俱满、汉分授。大学士仍冠以殿阁之名。清初有四殿(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二阁(文渊阁、东阁),乾隆时去掉中和殿,增设体仁阁,为三殿三阁。清朝内阁虽居百官之首,但权力又逊于明朝。因为清初政务中心是议政王大臣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清朝初期满洲亲贵大臣商讨并决定军国大政的一种形式,称为"国议"。其源可以上溯到努尔哈赤时代诸贝勒共议国事的制度。皇太极时参与议政人员的范围有所扩大,故称议政王大臣会议。清朝入关后,议政王大臣会议仍握有很大权力,内阁只不过负责一般例行的票拟。清圣祖亲政后,在宫内设南书房,选翰林官入内当值。入值者得参与机密,拟写谕旨,于是内阁之权又分于南书房。

2、军机处

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清世宗设军需房,不久改名军机处。军机处本是秉承皇帝意旨指示军事机宜的机构。清高宗即位,改名总理处,后仍复旧名。军机大臣的全称叫"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在军机处任职的官员称为军机大臣,统称大军机,军机大臣的僚属称为军机章京,又称小军机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和各部、院、寺长官*特中**简,或由军机章京升任。军机大臣之间无统属关系,以品高资深者为班首。军机处总的职责是"掌军国大政,自军机处成立后,皇帝对中央及地方机构或官吏有所指示,都由军机处起草谕旨,皇帝阅定后,可以公开宣示的交内阁颁发,称作明发;机密的或个别谕行的由军机处封寄,称作廷寄。不仅内阁无权过问,连议政王大臣也形同虚设,南书房也只管供奉诗文书画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在乾隆五十六年(公元1791年)下谕取消,南书房延续到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取消。一切秉承皇帝的意志行事,钦承宸断,表明君主集权达到空前的高度。如果说明朝中期内阁首辅多少还保留一点宰相权势的话,那么清朝的内阁和军机处,则彻底消除了历史上宰相制度的影响。明朝时为了进一步集权而不设宰相、中书省等机构,宰相的权利转移到内阁,由内阁来处理国家政务。清朝继承了这一做法,内阁的首辅大学士以及协办大学士都被称为中堂,即宰相的别称,但实权则由军机处掌握。

3、六部(行政系统)

清朝沿袭明朝传统,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侍郎等)称堂官,部下属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以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六部之设,与明朝相同。但有三点变化。一是六部之官为复职,即有一汉员,必有一满员。尚书、侍郎如此,司官也是一样。一般说来,司官掌印为满员,办事为汉员。又有笔帖式,满语是文书官的意思,专供笔札,以满、蒙、汉旗人担任(各院寺皆设)。二是所属机构有部分调整。如户部下设十四司,刑部下设十八司。三是职权小于明朝六部。如吏部的一部分人事权划归军机处。兵部不问八旗军政,所司仅限于绿营具体事务,至于军事调动、命将征伐,则归于皇帝,出于军机处。工部主管工程建设,但黄河、海塘等重要工程皆皇帝指示调度,工部并不过问。乾隆时,六部之外,又增设乐部。乐部管理大祭礼、大朝会演乐及审定乐器音律。设典乐大臣。统领神乐署、和声署、什帮处。

军事系统

清朝*队军**主要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八旗又分京营和驻防两部分,京营中侍卫皇帝的称为亲军,由侍卫处(领侍卫府)领侍卫内大臣和御前大臣分掌,而御前大臣持掌乾清门侍卫和皇帝出行随扈,权位尤重。其他守卫京师的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虎枪营、善扑营等。骁骑营由八旗都统直辖;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各设统领管辖;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由于都是特种兵,设掌印总统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辖;虎枪营专任扈从、围猎等,设总统管辖;善扑营则专门练习摔角。驻防八旗驻扎于全国各重要之地,视情况不同设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官。内地将军等只管军事,而驻扎边疆的将军等要兼管民政。清朝的将军是满官的称号,战时则任命亲王为大将军。

绿营即汉兵,驻扎京师的称巡捕营,归步军统领管辖。绿营的建制分标、协、营、汛几级,标又分为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河标、漕标等,分别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八旗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统率。督标、抚标、军标、河标、漕标都是兼辖,实际各省绿营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提督实为一省的最高武官,总兵略低于提督。总兵以下,副将所属为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为营,千总、把总、外委所属为汛。

监察系统

清朝沿袭明代设都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加衔。都察院也与明朝相仿。不同之处有五点。

一是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均为复职。乾隆时裁撤佥都御史。其中左职为堂上官,主管都察院事务;右都御史为总督的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的兼衔。

二是把明朝具有封驳职能的六科并入都察院。六科设掌印给事中和给事中,均为复职。六科的主要职责是掌发科抄,即各科每日派一名给事中赴内阁领取批复的本章,按内容分抄有关衙门承办。给事中地位高于御史,为御史升转之途。清朝给事中一般不司封驳,称清望之官。

三是都察院按省区分为十五道(清末增至二十道),每道设掌印御史和一般御史。十五道分管稽核各省刑名案件,同时分工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清代各道与明代最大的不同是御史出巡制度废革。顺治时,还因临时需要设过巡按御史、两江御史、巡田御史及巡盐御史,均不属于十五道,行之不久,即行罢革。以后虽偶有差派在京御史巡察各地,但规模小,时间短,不成制度。

四是增设五城察院和五城兵马司。明朝京师有巡城御史及五城兵马司,清朝在京师中、东、西、南、北五城各设有一个察院,其长官称巡城御史,由给事中、御史中简派,一年一更替。五城兵马司各设指挥、副指挥等官。各城察院和兵马司,分管本城区的治安。

五是增设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分别监察宗人府和内务府的事务。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仍称三法司。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合称七卿。九卿的设置也与明朝相同。

地方行政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其中还有投降清朝的土司官职由明朝直接承袭下来的指挥使司,长官为指挥使,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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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疆域统治的特点,清朝鼎盛时期的疆域和附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