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百回
晚上洞君给小孩讲了蚂蚁与大象的睡前故事。
小蚂蚁不小心落入水中,当它请求乌龟先生把它背上岸时,乌龟以不想下水拒绝了 。
一块石头令乌龟四脚朝天,当它请求木犀鸟帮它翻个身时,木犀鸟以不想帮拒绝了。
木犀鸟的蛋宝宝掉在了地上,当它请求站在长颈鹿小姐头上爬上树时,长颈鹿以它的脚太脏拒绝了。
长颈鹿被藤绊住了腿脚,当它请求狮大哥帮它拉掉藤时,狮子以一句“你等着吧”拒绝了。
狮子尾巴被压在了石头下面,当它请求犀牛把身上的石头推开时,犀牛以没有报酬拒绝了。
犀牛尖尖的鼻子陷进了大树,感慨说“这下我也完了!”
力大无穷的大象帮小蚂蚁、乌龟等解除麻烦后,自言自语说自己只帮别人忙不需要别人帮忙,可是它不小心掉进了陷阱里想出来时,力气再大也是做无用功。
这时,小蚂蚁以令它难以置信的方式帮助了它。
原来,谁都需要帮助,大家应该互相帮助。
世界领先的全球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日前对全球各大银行经过分析得出的最新报告。
“这个行业不赚钱,而且大多数的模式都行不通。”
“只有有能力每年至少产生150亿美元盈利的大银行,才能在未来承受高额的运营成本,而能活下来的银行只有五分之三。”
这对全球各大银行包括中国商业银行业都是巨大的警示和惊醒。
这份世界顶级全球咨询公司的研究切中了银行业“大象”的痛点。
从全球范围内看,欧洲商业银行度日如年,利润负增长,衍生品风险暴露,资金来源枯竭,负利率使得欧洲银行业遭受重创。
美国银行业在全球稍稍还好一些,但也无法掩盖其经营每况愈下的态势。
日本银行业与欧洲银行是命运共同体,同样艰难度日。
新兴市场大国的中国银行业正在遭遇利润增速大幅度下滑,不良*款贷**大幅度增加,资金来源渠道越来越少,资产配置荒越来越严重,流动性风险越来越大的状况。
一句话,全球银行业遭遇空前的寒冬,而这个寒冬似乎没有尽头,看不到春天来临的迹象。
原因何在?
只有搞清楚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找出路。
从全球宏观面看,最少在两个方面对传统银行非常不利。
首先,针对全球经济低迷,各个经济体特别是欧洲、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体采取的负利率、零利率、超低利率政策将商业银行经营逼到了死角,使其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吸收资金的价格竞争力被大大削弱。
加之,欧元、英镑、日元汇率波动使得欧洲银行业衍生品风险凸显出来。
经营陷入了空前困境。
其次,全球对银行业金融业务监管力度加大、标准提高,使得银行业业务被束缚,违规成本大幅度提高,处罚金额动辄百亿美元,生存环境与空间越来越不宽松。
之前就有美国财政部向欧洲第一大行-德银开出了140亿美元的罚单。
另外,巴塞尔委员会正着力在年内完成金融危机后制定的巴塞尔协议III的修订,这一协议包括了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市场流动性风险考量等方面的标准,从而应对在2008年前后的次贷危机中显现出来的金融体系的监管不足。
而修订中的协议强化了资本充足率要求——这正是欧洲和日本银行业感到不满的一点。
在之前巴塞尔委员会举行的两场会议上,德国和意大利的监管层希望能放缓关于银行风险评估的政策变动。
更有甚者,一些欧洲官员还表现出不愿接受已有的政策的监管。
足以看出,监管给银行业带来的压力。
对全球银行业最大的冲击还是互联网金融或被欧美称为科技金融的冲击。
这种冲击从业务种类看,几乎涵盖了银行所有主体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信贷资产业务,存款等资金来源业务,理财等中间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等。
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使得银行业束手无策,直面冲击,欧美日本银行业尤甚。
中国银行业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兴起早,冲击来得早、来得快,其准备的也早,并且目前都在斥巨资涉足移动互联网金融业务,受互联网金融或科技金融冲击相对较小。
不过,在科技金融领域,中国银行业还在睡大觉。
从互联网金融或称科技金融对传统银行冲击的具体表现看,互联网金融或称科技金融借助移动互联网的便利性、高效性,自主自由、无时无刻、不受时间地点空间约束就可以完成一切金融交易的特性,传统银行根本无法与其竞争。
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整个社会融资的多元化,抢走了银行业不少地盘。
同时,互联网金融直接促进了全社会直接融资的大发展,而直接融资又是传统银行间接融资的坟墓。
在以上宏观环境与科技金融多重冲击下,传统银行业已经凸显衰退与日落西山的景象。
怎么办?
出路何在?
目前,欧洲银行业、日本银行业以及亚洲一些银行普遍采取裁员的做法作为应对困境的措施之一。
这种做法不是治本之策,完全是舍本逐末之举。
银行业走出泥潭的出路在于,互联网金融或科技金融是唯一希望。
银行业务数据化、移动互联网化、智能化是方向与出路。
未来银行业一定是一个科技金融公司。
就像原阿里巴巴,现在的蚂蚁金服旗下的互联网金融银行—浙江网商银行,成立之初300人左右,而250人都是科技人员。
麦肯锡报告显示,金融领域数字化驱动的裁员有望在三年内将利润/损失水平提高20%-30%,而股本回报率ROE也有望上升2%-3%。数字化可以扩大4%-12%的销售空间,增加交叉销售的潜力。
总之,银行业支付结算业务移动互联网化,信贷资金业务大数据化,投资理财顾问业务AI化,理财等中间业务网络化等互联网金融或称科技金融是传统银行走出困境的救命稻草,就看谁能紧紧抓住。
谁能抓住,谁就可能重新进化为银行业内灵活的“大象”。
上面说到了蚂蚁金服,接下来我们来讲讲银行业内相关的个体“蚂蚁”。
越来越严厉的监管措施,让想通过正规渠道将大量资金从中国转移出去并不容易,都是通过一些灰色通道将资金转移到海外。
他们利用中国的地下钱庄、多帐户的“蚂蚁搬家”、以及故意在美国输掉官司进行赔偿等方法将资金转移到海外。
第一,到香港的地下钱庄换钱。
人先到香港开设银行帐户,然后去换汇店,换汇店会给大陆客户提供一个在大陆的帐户,让其国内转帐,确认到帐之后,通常在短短两个小时之内,香港的钱庄就能将等额的资金转到客户在香港的帐户里。
从技术上讲,这种境内外“对敲”、“两地平衡”的运作方式,境内外双方定期轧差、对冲结算,并未发生资金跨境流动。
有媒体说,香港有超过1200家换钱庄,经营着财富转移的业务,手续费并不高,大概100万港币(13万美元),收取的费用比银行换汇高出1000元港币左右。
目前在其它西方国家也有地下钱庄。
第二,从境内地下钱庄夹带支票。
即从大陆一家地下钱庄拿到支票,换汇人将需要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的地下钱庄,钱庄则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外币支票,因体积较小,可以由换汇人自己夹带出境,避免来自海关的审查,到港再行兑换。
这类钱庄其实就是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
有媒体曾经报导,中国的地下钱庄就掩藏在不起眼的小巷中,门面有可能只是一家很小的杂货店等,但小杂货店下掩藏着巨额的资金流转,这些地下钱庄可以满足任何人的任何需求。
第三,蚂蚁搬家。
利用中国“个人每年5万美元跨境汇款”的政策,利用自己的亲朋好友个人身份证,开立结算帐户,然后加上自己的份额,将大额资金存入银行并汇出国外。
这种作法在国外被称为“蓝精灵”,在中国就叫“蚂蚁搬家”。
目前中国当局已经开始对这种方式加强了监管。
第四,随身夹带现金。
随身夹带现金出境是最原始的方法,但风险比较高,容易被查到。
第五,用境内帐户办理境外购房抵押*款贷**。
对于大陆那些有钱人来说,中资银行能够为其提供一类合法渠道,以获得海外置业所需要的外币*款贷**。
比如,中国建设银行曾推出了一款产品,私人银行客户能够用人民币存款和其它境内资产作为抵押,办理最高达2000万港币的*款贷**。
第六,刷卡付款,然后退回商品拿回现金。
中国游客可以使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某个商店“购买”商品,比如豪华手表、金条等,并且使用比原价更高的价格。
而这家商店允许立刻退款。
但是商店不是退钱到银行卡,而是退现金给顾客。
通常它们收取5-10%的服务费。
第七,利用外贸公司的经常性项目进行交易。
一些中国商人可以通过进口商品时接受虚开发票以在境外获取现金。
在与供货商另签协议商定真实价格后,中国商人可按虚报价格将钱合法转移到境外,供货商再通过境外帐户将差价退还给中国商人在境外的帐户里。
第八,故意输掉跨国官司,然后支付罚金给外国公司。
这是近来出现的一种转移资金的方法。
美国的一位律师曾发表博文,详细描述了他跟一名中国公司顾问的谈话。
该顾问请求律师事务所帮助中国公司故意输掉一桩虚假违约诉讼,这将导致500万美元的罚金,然后中国公司将把这笔钱寄到美国。
这笔钱将支付给美国一家机构,而这家机构是由中国公司自己控制的。
据悉,该公司是中国一家私营制造商。
同时,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




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
各种资金出境的方法也层出不穷。

事实上,政策层面,资本项下的资金自由流动的说法目前并无改变,意味着国家仍允许具有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目的的资金出境。
总结了当下十五种主流仍属于合规范围内的资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红线,供大家参考。
重点强调,资金跨国流动涉及法规文件众多,合规与不合格的行为判定仅一线之差,下文难以完全覆盖。
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
一、“个人额度”
二、朋友间互转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
五、保险融资
六、现金对倒
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八、境外放款
九、内保外贷
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十三、离岸基金模式
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十五、衍生品模式
一“个人额度”
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
但若是需要海外购置房产,则需要将更大额的资金转移出境,5万美元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要求。
对此,购房人往往会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
但这种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
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外管局规定:
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
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

需要向海外转移资金的需求方请三位亲友分别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三位亲友再分别邀请四位朋友(避免法规中不得超过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5万美元以下,总金额不超过20万美元,汇到三位亲友的境外银行账户,这样一来,三位亲友每人境外银行账户中都可以累计近20万美元,合60万美元。
再将三个境外银行账户中的60万美元转移到需求方海外账户,便可用于海外投资之用。
*注:此种方法实质上属于变相分拆结售汇,请各位严格避免触及政策红线。
二朋友间互转
需要在海外购置房产的需求方在国外有亲友,国外亲友在国内也有在经营的生意,在此情况下,这位亲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币,需求方在国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国内向此亲友转款。
*注:但此种方式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对于存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
*注:此种方式可行性和合法性存疑。
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
首先,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
由于信用卡的可用金额是当前卡内存入金额以及本身额度的总和,所以如果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额,并直接在境外刷卡就可达到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
其次,可以采取“先买后退”的策略。
也就是说,先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奢侈品等,购买后当即折价转让给该商店以换取现金。
这种“回购”通常需要付出5%-10%的服务费。
*注:去年11月份,中国银监会下文明确,信用卡支付不适用与保险产品。
五保险融资
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款贷**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款贷**获得资金。
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部门,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亦存在合规性问题。
*注:境外个人保单可退可抵是正常商业服务,不存在合规性问题。
但没法解决购买境外保险的原始资金出境问题。
六现金对倒
中国内地客户可在中国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
由于此等交易的手续费非常高,通常只适合大额交易。
另外,客户可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
*注:香港钱庄合法,类似许氏兄弟。
境内钱庄不合规,如通过境内钱庄,此方法不合规,涉及洗钱。
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
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
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
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
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
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
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

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 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政策红线众多,存在合规风险乃至法律风险,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操作。
八境外放款

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款贷**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
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
九内保外贷
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
首先,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
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
* 注:此种方式还须采取远期锁汇来规避汇率风险。也就是说,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
“内保外贷”成本简要说明
1.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2.4%+约0.6%=3%;
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
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
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
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
另外,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也有严格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交性**易。
由此看来,如虚构贸易背景以实现资金出境存在合规性风险。
最后,此种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内保外贷将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
而根据外管局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
而且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
* 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
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 内存外贷
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款贷**。
如果不能归还境外*款贷**,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款贷**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
▷ 内存离岸贷
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款贷**。
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
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
* 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知名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
此等业务类似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政策红线区域,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
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
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因为从2014年起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的总配额是900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QDII额度。
基金公司QDII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QDII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发行112支。
* 注: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成本、难度都较高。


2.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
QDII2申请条件: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
QDII2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
3.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
RQDII允许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
因RQDII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
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据悉,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
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5.该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目前在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情况如下: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1.QDLP——上海试点
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
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QDLP运作模式示意图:

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
* 注:但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
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
但另一方面,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探讨空间。
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
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

目前获得QDIE批文的机构有41家,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QDIE的投资架构图如下:

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
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
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
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

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
十三离岸基金模式
离岸基金是指注册于投资人所在国以外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被设立于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的离案司法管辖区。
这类管辖区当地政府豁免基金非当地收入的税收,并允许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
但离岸基金的设立牵扯到先期资金出境的问题,在当下外汇管制趋严的情况下,此种方式存在较大的难度。
另外,2014年中国政府即决定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2018年9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所以,对于存在海外资产配置、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来说,其海外资产配置信息将处于“透明时代”。
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
1.贸易对敲
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
* 注:此方式系虚假贸易,并存在合规问题以及违法问题。
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
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价进口、低报价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
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

1.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
2.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
3.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
4.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
5.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
6.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7.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
8.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
9.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
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
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
* 注: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所以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
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
十五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
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以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写在最后:
大象是陆地上最庞大的哺乳动物了,往平地上一站就像一堵巨大无比的墙。
而蚂蚁则是细小的昆虫,与大象相比,简直像是微不足道的沙尘了。
然而动物的力量不能以貌示之,其实对待人和金融个体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