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慧仙 转自:人民法院报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9月23日,
金所法庭庭审现场,
一女原告“火气”太大,
竟然把证据撕了!
全场人满脸“吃惊”......

What?
原告撕证据?
这剧情不是被告上演的吗?
事情是这样的
原告诉称:原告李某某主要从事肥料、农药水、地膜、菜籽的批发、零售。销售方式为赊销,就是原告给蔬菜种植农户赊销种植蔬菜所需的肥料、农药水、地膜,等蔬菜上市销售后,农户才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2017年11月1日,被告茹某某、华某某累计欠原告货款2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货款......
庭审结束后,进行调解......

法官,我要看一下被告提供的证据原件。
可以的,你核对一下,我们可以把证据的复印件给你。
趁着法官不注意,
“咔嚓”一声,
两张证据被原告李女士撕成了两半,
什么情况?
“你这是在做什么!”听到声音后,法官立即制止原告的行为,起身叫来法警,并随后援引民事诉讼法,告知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法庭秩序,已经违法。

李女士
法官,我错了,我撕毁的收条是伪造了用于*款贷**的,当时二被告说没有钱用,农担贷公司要他们的开支情况,才给他们*款贷**,所以我们就合伙虚构了15万余元的收条,后来我就把这收条的事忘了,今天我看到后,非常气愤,一时冲动就把它撕了......

冲动是魔鬼!李某某撕毁证据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和工作秩序。为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寻甸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罚款11000元的处罚,并责令李某某面对宪法悔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对违反这一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