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提供工资社保证明、解释货物来源、业务跟出纳来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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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税一稽公(2023)105号

浙江***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温税一稽税通〔2023〕103-1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温税一稽税通〔2023〕1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温税一稽税通〔2023〕103-1号

浙江***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T0PU2K):

事由:提供资料,说明相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

1、要求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到现在总共有几个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工资册及社保证明;

2、解释在2022年11月15日至11月25日开具给浙江***商贸有限公司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186640.5元,税额合计15624263.24元,你公司于2022年11月底为什么将该20份发票全部作废;

3、取得锌锭、电解镍、电解铜进项发票大部分来自变票虚开风险企业,解释货物来源问题。

4、要求该公司实际负责业务的人员和公司出纳到我局谈话。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起五日内请你公司予以解释并提供相关材料,来我局进行陈述。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5月31日

来源:温州市税务局、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