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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社保大di又出现了,今天主要想跟HR们聊聊产假工资这个让帝都大部分企业都关注的事情。

相信作为一个合格的HR,都应该知道,根据北京市新出台的计生条例,产假现在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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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98天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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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15天陪产假

也就是说,条例实施后生育的职工可以按照上面的标准享受产假,但是由于政策配套衔接需要时间(我们在《【观点】北京计生新规来了,新的生育津贴还有多远?》一文中已经详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因此目前社保新的生育津贴标准还未明确,单位目前还不能按照新的标准到社保申领生育津贴。

于是海量的、同样的问题就砸向了社保大di:“我们公司最近有生孩子的(2016年1月之后出生的)职工,请问我该不该给她发工资,该怎么发?”
这个问题不但社保部门头痛,企业可能也无所适从。
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度过新旧政策交替的这个过渡期,社保大di根据当前的情况,并且咨询了劳动法相关的专业人士,为各位提供以下建议,供各位参考:

一、员工休假建议按新标准休,待正式标准确定之后多退少补。
由于计生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基本已经明确,主要不确定的还是从何时开始实施,因此,职工产假的休假建议可以先按照新的标准休假。
但建议HR事先和职工沟通好,如果规定明确之后,如果出现多休假或者少休假的情况,到时候可以通过调班或者倒休的形式多退少补。

二、产假工资如无特殊约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标准先发放
很多HR嫌麻烦,觉得社保的津贴如果没有发放,无法最后确定给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标准,因此以此为由暂时不给员工发放产假工资。
在这里,小编要郑重提醒各位,从相关的纠纷案件的实际判例来看,产假工资如无特殊规定,单位应当按时发放。而社保的生育津贴一般理解为之后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给单位和职工的补贴。
因此,社保的生育津贴标准暂时没有出台,并不是单位不按时给员工发放产假工资的理由。
建议单位此时不要嫌麻烦,应先按照职工的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待之后生育津贴按新标准申领完后,再看是否需要给员工补发差额(生育津贴高于原来发放工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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