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过购买“四轮电动车”经验的微友应该知道,在购买时,销售电动车的商家会告诉你“这是新能源‘电动汽车’,经济又环保,百公里费用才6元,目前不用上牌照,可以开上路。”
那么,商家说不用上牌照,就真的可以上路了吗?下面听听我们交警怎么说:
一、依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机动车的分类,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四轮电动车”以及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均属于电动汽车范畴,纳入机动车管理。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而机动车是否准予登记,依据的是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四轮电动车”因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因此不能办理牌证,不予注册登记。
三、此类机动车因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因此严禁上道路行驶或从事载客营运。属于特种设备的旅游观光车可以在公园、旅游景区等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封闭式区域内使用。
四、非法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机动车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应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销售“观光车”或者倒卖“观光车”合格证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无牌无证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应当扣留车辆,依法处罚。针对此问题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坚持依法从严管理,组织开展路面集中整治行动,及时查处车辆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大力宣传非法车辆危害性和典型事故案例,坚决杜绝违法问题蔓延、加剧。二要结合深化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四轮电动车问题,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非法产品,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迅速整改源头安全隐患。三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积极会同刑侦、经侦等部门,开展违法生产、销售问题调查取证,对构成犯罪的,一律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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