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象财税」异常扣除凭证的范围

一、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异常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户的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情形:

张三在某县做五金销售,由于生意不好且不懂税法,从成立之后从未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但由于其在注册登记时填写的电话号码与经营地址错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通过当地居委会找到张三的经营地址,却被告知张三已于上月外出打工,查无下落,因此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第二种情形: 李四设立登记的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虽然每个月都按期进行申报,但税源管理局发现该纳税人可能存在隐瞒违规零申报等情况,并安排管理员下户核实,但通过电话与实地查验均与其不能取得联系,因此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户。

第三种情形:

王五被税务机关稽查后,悄悄逃跑,从税务部门视线中“失踪”,因此被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第四种情形:

赵六与合伙人协商以虚开发票为目的注册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共计开具发票200余万元,后赵六与合伙人潜逃,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电话通知与实地核查时发现查无下落,因此被(失联)户。

第五种情形:

税务机关依法对某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发现可以联系到该企的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且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及其他征管手段,仍查无下落,税务机关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户。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异常扣除凭证的范围从原来的“走逃失联”扩大为六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列入异常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税控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防范此类风险要注意:

(1)首次取得税控设备后,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以防丢失后信息被盗用。

(2)开具发票尽量使用在线开具方式。若有特殊原因未传的,也应尽快上传。

(3)税控专用设备应由专人保管,若有特殊原因他人使用的,应履行审批流程并明确归还时间。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使用。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 “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8] 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结果分为以下类型:

(一)企业问题

1.操作问题

操作问题包括:销售方已申报但漏采集;购买方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购买方票面信息采集错误;其他操作问题。

2.一般性违规问题

一般性违规包括:销售方违规作废;购买方未按规定取得;购未按规定抵扣;其他违规。

3.涉嫌偷骗税问题

涉嫌偷骗税问题包括:涉嫌*税偷**、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二)税务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

第十八条经区县主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审核检查结果分别进行处理:

(一)属于“企业操作问题”和“税务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符合税法规定抵扣条件的,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属于企业问题中“一般性违规问题”的,依据现行规定处理;

(三)属于企业问题中“涉嫌偷骗税”的,不需要对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将《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见附件4)及相关资料交移产部门查处。

对于走逃企业或者非正常户的异常发票,经过审核检查确能证明涉税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税务机关税收风险分析是通过数据分析,筛选税收风险对象实施风险应对,这是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发票信息数据分析更加精准,许多涉嫌虚开的线索都在风险推送中被体现和证实。

(1)变名虚开逃避缴纳消费税;

(2)虚开消费税扣除凭证收缴或不缴消费税。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注意: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包含的全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进行税额,分母只包括进项税额中的专用发票,同时比例包含70%。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注意: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