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折旧的“四重奏”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部分,具有税收挡板的作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这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和所得税。
常用折旧方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年限平均法(也称直线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
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年折旧率÷12
(最后两年改为年限平均法计算)
(四)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12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一般只能选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对于加速折旧法的采用,税法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与思考
(一)在税收减免期,加速折旧的筹划方式一定比非加速折旧的方式好吗
案例1
假设某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企业,预计2010—2019年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800万元(已扣除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其中固定资产原值为500万元,残值率为5% ,折旧年限为10年。如果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
2010—2019年每年计提的折旧额=500×(1-5% )÷10=47.5(万元)
2010—2012年每年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0(三免)
2013—2015年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25% ×50%=100(万元)(三减半)
2016—2019年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25% =200(万元)
2010—2019年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00×3+200×4=1100(万元)
如果企业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那么
2010年的折旧额=500×(1-5% )×(10/55)=86.36(万元)
2011年的折旧额=500×(1-5% )×(9/55)=77.73(万元)
2012年的折旧额=500×(1-5% )×(8/55)=69.09(万元)
2013年的折旧额=500×(1-5% )×(7/55)=60.45(万元)
2014年的折旧额=500×(1-5% )×(6/55)=51.82(万元)
2015年的折旧额=500×(1-5% )×(5/55)=43.18(万元)
2016年的折旧额=500×(1-5% )×(4/55)=34.55(万元)
2017年的折旧额=500×(1-5% )×(3/55)=25.91(万元)
2018年的折旧额=500×(1-5% )×(2/55)=17.27(万元)
2019年的折旧额=500×(1-5% )×(1/55)=8.64(万元)
企业2010—2012年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0
2013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60.45)×25% ×50%=98.38(万元)
2014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51.82)×25% ×50%=99.46(万元)
2015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43.18)×25% ×50%=100.54(万元)(三免三减半)
201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34.55)×25% =203.24(万元)
2017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25.91)×25% =205.40(万元)
201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17.27)×25% =207.56(万元)
201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8.64)×25% =209.72(万元)
2010—2019年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98.38+99.46+100.54+203.24+205.40+207.56+209.72=1124.3(万元)
【结论】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后企业缴纳的税金比未采用加速折旧法时多1124.3-1100=24.3(万元)。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向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在企业减免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会使企业总体税负提高,增加所得税的支出,使经营者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所以,如果考虑到税收减免等政策的存在(尤其是期间减免政策),减免期间折旧的大小最终对税收负担没有影响,即在减免期间,并不存在折旧抵税效应,那么对企业有利的处理方法是减少减免期间的折旧额,从而在减免期满之后,使折旧抵税作用最大。这种方法的思路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而并非一味缩短折旧期。由于税法一般只规定折旧的最低年限,该筹划方法是可行的。由于税法中大量存在减免税等政策,在特定情况下延长折旧期取得税收筹划收益也是可行的。
(二)在弥补亏损期间采用加速折旧法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吗
案例2
某企业20×0年亏损40万元,从20×1年开始盈利,预计20×1年至20×6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万元(已扣除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其中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净残值率为5% ,折旧年限为5年。如果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
20×1年至20×5年每年折旧额=100×(1-5% )÷5=19(万元)
20×1年至20×4年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0(正好累计弥补20×0年的亏损40万元)。
20×5年至20×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0×25% =2.5(万元)
20×1年至20×6年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2.5×2=5(万元)
如果企业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则
20×1年的折旧额=100×(1-5% )×(5/15)=31.67(万元)
20×2年的折旧额=100×(1-5% )×(4/15)=25.33(万元)
20×3年的折旧额=100×(1-5% )×(3/15)=19(万元)
20×4年的折旧额=100×(1-5% )×(2/15)=12.67(万元)
20×5年的折旧额=100×(1-5% )×(1/15)=6.33(万元)
20×1年弥补20×0年亏损=10+19-31.67=-2.67(万元)(无法弥补)
20×2年弥补20×0年亏损=10+19-25.33=3.67(万元)
20×3年弥补20×0年亏损=10+19-19=10(万元)
20×4年弥补20×0年亏损=10+19-12.67=16.33(万元)
20×5年税前利润=10+19-6.33=22.67(万元)
20×5年弥补20×0年亏损=40-3.67-10-16.33=10(万元)
20×5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22.67-10)×25% =3.17(万元)
20×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0×25% =2.5(万元)
20×1年至20×6年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3.17+2.5=5.67(万元)
【结论】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如果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使企业递延缴纳税款。但上述案例企业在弥补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法比未采用加速折旧法应缴企业所得税多5.67-5=0.67(万元)。因此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折旧方法必须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保证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案例明确说明,企业在亏损弥补期间采用加速折旧法不一定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三)在税率变动(主要指税率上升)的情况下,是否应该采用加速折旧方式进行筹划
案例3
某税收优惠企业预计2016—2020年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已扣除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在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该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实行税率逐步过渡的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逐年递增。其中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净残值率为5% ,折旧年限为5年。如果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
2016—2020年每年的折旧额=100×(1-5% )÷5=19(万元)
201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8% =18(万元)
2017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20% =20(万元)
201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22% =22(万元)
201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24% =24(万元)
202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25% =25(万元)
2016—2020年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8+20+22+24+25=109(万元)
如果企业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则2016—2020年的折旧额分别为31.67万元、25.33万元、19万元、12.67万元、6.33万元(具体计算过程详见上述案例)。
201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31.67)×18%=15.72(万元)
2017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25.33)×20%=18.73(万元)
201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19)×22%=22(万元)
201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12.67)×24%=25.52(万元)
202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6.33)×25%=28.17(万元)
2016—2020年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5.72+18.73+22+25.52+28.17=110.14(万元)
【结论】后者比前者应缴企业所得税多110.14-109=1.14(万元),由此可见,在税率呈上升趋势时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方式计提折旧。假设企业在此前提下采用加速折旧法,税率低时费用扣除比例高,缴纳的所得税少;而税率高时,费用扣除比例反而低,缴纳的所得税多,无形中增加企业的税负。当然,税率呈下降趋势时,结果正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