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立法解读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学前教育法(草案)总览
第二部分,学前教育法(草案)立法的四大亮点
第三部分,新法新政下,学前教育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第四部分,未来展望:五化并举迎接学前教育的春天
第一部分,学前教育法(草案)总览
2023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预计该法将于明年适当时候正式实施。
学前教育法(草案)共八章七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和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等八大方面的内容。全文9600字。
第二部分,学前教育法(草案)立法的四大亮点
亮点一,确立了学前教育重要法律地位和战略定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七部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2023年)
由此可见,《学前教育法(草案)》及之后的颁布实施,完善了国民教育体系的全链条法律体系,是我国教育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终身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特殊教育、社会培训等尚未立法。
其次,明确了学前教育两个战略定位: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学前教育由最初的社会补充教育(妇联主管)转变为与义务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并列的第四大国民教育类型;
与之相对应,广义的终身教育体系包括了全日制学校教育与非学历的教育和培训等所有类型教育,狭义的终身教育体系涵盖了 职业培训、社区教育、休闲教育等,以及贯穿人的幼儿期、青少年期、成人期和老年期的一种统合而协调的体系。
亮点二,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四大发展主题:普及、普惠、安全、优质
一是推动学前教育普及发展,让所有适龄儿童都能接受三年学前教育。
2022年,全国共有幼儿园28.92万所,在园幼儿4627.55万人,学前教育毛入园率89.7%,园均幼儿160人,“小、散、弱”现象依然存在。
广东全省共有幼儿园2.11万所,在园幼儿500.39万人,学前教育毛入学率104.14%,园均幼儿237人。
二是推动学前教育普惠发展,让所有家庭困难的适龄儿童都能上得起幼儿园。
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8%以上和92%以上。到2020年,全省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到5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到80%以上。
2022年,全国普惠性幼儿园24.57万所,占全国幼儿园的比例为84.96%;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4144.05万人,占全国在园幼儿的比例为89.55%。
由此可见,全国学前教育的普惠目标已经完成。
三是推动学前教育安全发展。 安全是幼儿园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
确保幼儿卫生保健安全(二十九条)。 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幼儿园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食品安全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三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是推动学前教育优质发展。 从全国幼儿园园均规范仅为160人看,“小、散、弱”特征明显,推动学前教育优质发展,任重而道远。
亮点三,强化政府对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
一是建立公办园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的多样化办园格局, 即实施50/80工程,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到50%,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到80%。
坚持政府主导。第六条规定,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普惠发展。第七条规定,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是建立政府财政为主体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增加政府财政供给。
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措经费的渠道。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大力扶持民办普惠园。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亮点四,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保障学前教育公平、普惠、优质、健康发展
主要体现在五个规范:
一是规范幼儿园设置准入条件。
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五个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标准的园长、教师以及保育、卫生保健和其他工作人员;(三)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四)有符合标准的园舍、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规范学前教育城乡布局和配套建设。
小区配套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三是规范园长、教师和职工全员持证上岗管理。
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方可在幼儿园任教。
全国共有学前教育专任教师324.42万人,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9.39%;专任教师中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为90.30%。
去年,广东时代教育研究院到广州天河区、佛山南海区、东莞市等三地进行专门调研,据幼儿园园长的分析估计,城镇幼儿园教师持证率在80%左右,农村幼儿园在60%左右。
国家实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制度。
第四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幼儿园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财务、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是规范幼儿园教育教学与课程资源。
第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儿童,尊重个体差异,注重习惯养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幼儿园应当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儿童通过 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 获取经验的需要,促进儿童在 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方面 协调发展。
第二,去除学前教育“小学化”。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三,重视幼儿园课程开发与建设。
第三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
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应当依法进行审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教科书又称课本,是依据课程标准编制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主要由目录、课文、习题、实验、图表、注释和附录等部分构成。教科书是课程标准的具体化,通常按照学年或学期分册,划分单元或章节,课文是教科书的主体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基础教育水准的重要标志。
由此可以预见,园本课程开发将成为幼儿园课程配置的主流。
五是规范收费管理和经费监督使用。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成本合理确定。
民办幼儿园每年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