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男方是香港人,女方内地人,可以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朱某系广东省珠海市人,在找工作时认识了美国人余某,两人交往一年后,于2013年1月在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4年5月,两人在珠海市香洲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朱某名下,一直由朱某居住。余某在香港工作,大部分时间住在香港,由于两人聚少离多,经常产生矛盾。2016年10月,朱某与余某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开始分居生活。2017年8月,朱某打电话给余某,要求余某回珠海办理离婚手续,余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推托。朱某不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于是找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请问:朱某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杨律分析】
据《民事诉讼法》第23 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国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朱某与余某在广东省珠海市登记结婚,婚后朱某一直在珠海居住,其经常居住地为珠海市。虽然余某是香港人,经常在香港地区居住,但由于双方婚姻缔结地在珠海市,双方离婚时仍可以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
朱某与余某离婚时,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可以到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朱某单方提出离婚,可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杨律提示与建议】
如果一方的户籍是中国人,另一方户籍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1)夫妻双方在内地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没有精神病史、智力低下等情形。
(3)双方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六 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