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生态环境 维持生态平衡
2021年8月26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对阳城检察院提起的成某某、陈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00元,并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成某某、陈某二人为食用野猪肉,在阳城县某村多次私设电网,非法猎杀国家保护动物野猪三头。在最后一次猎杀野猪时,引发山火,次日二人投案自首。
二被告人捕猎地属于禁猎区,私自架设电网捕猎,属于国家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被告人成某某、陈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多头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阳城检察院依法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成某某、陈某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阳城检察院对成某某、陈某提起公益诉讼。庭审中,二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损失。阳城县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
该案是阳城检察院适用民法典办理的第一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官说法
非法狩猎罪, 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非法狩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狩猎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批准,未持有《特许猎捕证》,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的行为。
“禁猎区”是指国家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在其中进行狩猎活动的地区。此外,城镇、工矿区、革命胜地、名胜古迹地区、风景区,也是禁猎区。
“禁猎期”是指国家规定禁止狩猎的的期限,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
“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方法。如地弓、地枪,以及用毒药、*药炸**、火攻、烟熏、网捕、电击等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2)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3)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实施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的决定》 ,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乎人类福祉。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拒绝猎杀、买卖、食用野生动物,树立和营造保护野生动物、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文明新风尚。
来源: 晋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