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的办案手记 (办案手记法律事实)

办案手记之剑走偏锋,办案手记十年

办案手记之剑走偏锋,办案手记十年

讲述人: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员额检察官 郝平

2023年4月25日,我收到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赵某某等6人犯盗窃罪一案的上诉裁定书,该案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我2021年办理的一起吊装队工人盗窃风电场电缆线案,涉案金额达28万余元。有人自始至终否认实施了盗窃行为,有人做完有罪供述后又当庭翻供……回想案件办理过程困难重重。

办案手记之剑走偏锋,办案手记十年

2021年7月至9月

在我县某新能源公司投资建设的风电场项目中,以赵某某为首的6人组成的吊装队负责部分风机吊装工程。做工期间,6人通过*锁撬**等方式分6次窃取了4个风机塔筒内的铜芯电缆线,先后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售卖到多处废旧回收店,获利数万余元。

2021年10月22日

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我翻阅全部卷宗,发现该案证据仍然比较薄弱,未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侦查机关在勘查现场过程中并未发现作案人脚印等生物检材痕迹,风机附近又无监控,部分证人证言有待查实。6个犯罪嫌疑人中,赵某某等4人始终零口供,而根据另2人的有罪供述查到的赃物数量远低于被盗数量。

“我没有盗窃,所卖的电缆线都是风机厂商工作人员给我的线头子(电缆线废料)。”

在讯问赵某某时,他始终坚称自己所卖电缆线是厂家赠送。张某某、刘某甲供述与赵某某如出一辙,前期在侦查阶段做过有罪供述的刘某某也在我们讯问时翻供。

为什么几个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

毫无差异?

我在讯问宋某某时找到了答案。原来在看守所内,赵某某利用“放风”时间,通过在手上写字的方式传递消息,进行串供。而且,通过查看赵某某等人微信聊天记录,到案前几人已串供。

我意识到,我们必须再快一点,否则将给下一步侦查取证及口供突破带来更大的难度。

2021年10月29日

我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有效指控犯罪,我们从查清涉案赃物去向、涉案现场情况、证人证言、涉案财务价值等方面向公安机关发出详细的案件继续侦查提纲,涉及5个方面23项内容,进一步完善证据链。

办案手记之剑走偏锋,办案手记十年

“我只给了赵某某几个风机一层塔筒的20-30CM线头子,不会超过100斤。”

我在复盘案情时,风机厂商工作人员付某某一句证言让我陷入思考,赵某某索要的电缆线废料数量到底是多少?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盗窃了电缆线,其售出的数量一定会大于向厂家索要的数量。

为查实销赃数额,*翻推**犯罪嫌疑人“卖的是线头子”说法,进一步做认罪认罚工作,我和助理来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

直到看到现场,我才对风机塔筒的高度有了直观的感受。塔筒是中空圆柱形,被盗的最高位置在塔筒五层,距离地面一百多米,塔筒中心垂直于地面的梯子是上去的唯一方法。

“偷电缆线的人熟悉塔筒电缆线分布,且有爬塔筒的经验。”

现场工人向我反映情况。

“我们采用的是240型号铜芯电缆线。”

现场工作人员向我介绍道。

既然型号是确定的,只要针对其长度、重量参数进行侦查实验,就能印证付某某的证言,我迅速将这个想法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经过侦查机关实验证实,厂家给赵某某等人赠送的电缆线头子数量远远小于赵某某售出及藏匿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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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

该案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受案当天,我们迅速组织召开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研讨,会上大家各抒己见。“本案基本事实存在,也有证据可以证明相关事实。且作案手法专业,在案证据排除合理性怀疑,部分赃物未追查到去向,不影响定罪量刑。”充分听取大家的想法后,我提出自己的观点,最终经过多轮讨论,就该案形成多数意见。

2022年8月1日

庭审中,赵某某等6人对我院指控其盗窃28万元电缆线事实仍予以否认,口径一致,坚持是厂家赠送电缆线。

我们早已预料到赵某某6人会如何为自己辩解而拒不认罪,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毫无根据的辩解显得单薄无力。但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提出来了,就不能含混回应。把每个看似次要的情节都搞清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取得内心确信,从而在法庭上让大家服气,也让大家确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我们当庭出示了厂家赠送电缆线证言及侦查机关实验结果等一系列证据,让口供在证据面前去伪存真,让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六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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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