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没办收养登记能不能继承财产 (事实收养关系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事实收养的养子女有继承权吗,未办收养手续的养子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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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

收养子女的情形普遍存在

在养父母去世后

争夺继承权

往往是养子女与其他家人间矛盾的焦点

那么

没有办理收养手续

就不能形成收养关系吗?

就没有继承权吗?

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你就知道答案

事实收养的养子女有继承权吗,未办收养手续的养子有继承权吗

基本案情

黄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个女儿,黄某一和黄某二。因未生育儿子,黄某将其姐姐之子过继为子,并改名为黄某三。

事实收养的养子女有继承权吗,未办收养手续的养子有继承权吗

1981年,黄某三的户籍迁入黄某一户,与黄某一家共同生活。1987年,黄某三与陈某结婚,黄某将黄某三、陈某写入族谱。2005年,黄某去世,黄某三以长子身份为其办理丧事,在黄某的“神主牌”上载明黄某三为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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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某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因工程建设需要,被列入*地征***迁拆**范围。林某及两个女儿便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黄某所遗留的房产及房产被*迁拆**后补偿权益由林某及两个女儿继承,黄某三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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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林某将黄某三过继为子,虽未办理公证或者登记手续,但黄某三是黄某、林某养子的事实已被当地亲友、群众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公认;自1981年起,黄某、林某与黄某三之间以父、母子相称;黄某死亡后,黄某三尽了安葬义务,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继承法规定,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故黄某三有权继承黄某的财产。一审驳回林某、黄某一和黄某二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二审改判为 黄某三与黄某一、黄某二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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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我国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要求收养关系中的被收养人、*养送**人、收养人三方当事人必须各自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二是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即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

明确说,1992年《收养法》实施之后,新的收养行为如不符合以上两个必备条件,收养关系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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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收养法》实施之前的,则有条件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规定,应认定双方形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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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就是法官的答疑时间啦!

关于收养的五个法律常识

01

《收养法》实施后,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养送**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除上述条件外,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一方不同意或未作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单独收养子女。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另《收养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对几类特殊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作了放宽或补充的规定。如《收养法》第七条规定,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是否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以及《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限制,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02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什么?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03

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近**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亲近**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近**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04

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养送**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养送**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养送**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5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亲近**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亲近**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近**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文 稿 | 苏丽蓉

编 辑 | 郭茵茵

石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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