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灯,是指用于显示船舶的尺度、动态、种类和工作性质的桅灯、舷灯、尾灯、环照灯、闪光灯的总称。应在日落至日出期间和白天能见度不良时以及在一切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显示。《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对以上各种不同类型号灯的颜色、显示方式、显示的水平光弧与能见距离以及安装位置和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
本期,小编家为大家梳理了内河法规中对船舶号灯的一些要求,和大家一起看几例船舶号灯典型缺陷。
一
号灯的技术要求
01 内河法规要求号灯的分类和颜色、能见距离、水平光弧等主要特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02 号灯的能见距离应用测量号灯发光强度的方法确定。号灯的最低发光强度应用下列公式计算:

03 号灯应采用耐蚀、耐潮、滞燃、不易变形及耐老化的材料制成,并能承受霉菌的影响。号灯灯壳内部宜涂以无光黑漆,外部涂以灰漆。经常启闭的零件,不宜采用铝合金材料。若用钢质材料,则应涂以有效的保护层。
闪光灯的灯光颜色、环境温度、电气性能、材料、铭牌、船用产品证书以及使用可靠性的要求与号灯相同。
04 所采用的船用号灯灯泡应经认可。
05 号灯的结构及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其结构应便于拆装、升降、更换零件及手提,并能防止灯泡松脱;
(2) 号灯应采用外部接线方式;
(3) 除环照号灯外,灯壳顶部应有指示船首或船尾方向的箭头标志;
(4) 灯壳顶部应涂有与灯光颜色相同的标志;
(5) 灯壳外部应有铭牌,内容包括灯名、能见距离、灯泡规格、电源电压、制造厂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以及检验标志和认可号;小型号灯因条件不许可时,可用制造厂标志及检验标志代替铭牌;
(6) 在透镜或滤色片的边缘处应刻有出厂编号和认可号;
(7) 应附有船用产品证书。
二
号灯的配备
01 基本号灯应按下表配备:

02 号灯配备的特殊规定:
(1) 首尾装有推进器的船舶,应增配一套桅灯、舷灯和尾灯。
(2) 船长 80m 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船尾部,分别设置红、绿舷灯。
(3) 工程船施工时,其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至管尾每隔 50m 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4) 下列号灯,如性能相同而安装又能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7章第2节 7.2.4 条的要求者,可免除其重复盏数,但应使两组涵义不同的号灯区别显示:
① 单船、拖船单行时的白桅灯与拖船拖带时的白桅灯;
② 失去控制、操纵能力受限制、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及限于吃水的船舶所用号灯中的红色环照灯;
③各种作业号灯中有相同的号灯。
(5) 被拖船(包括被绑拖船)或被拖物体按上表中驳船配备号灯。
三
号灯的安装
01 号灯应安装在最容易看见处。
02 当垂直装设两盏或两盏以上的号灯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如下:
(1) 船长为50m及以上的船舶,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1.5m,其中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5m处;
(2) 船长为30m及以上,50m以下的船舶,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1m,而且除需拖带号灯的情况外,其中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3m处;
(3) 船长30m以下的船舶,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0.6m,而且除需拖带号灯的情况外,其中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1m处;
(4) 安装二盏以上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03 固定安装的号灯应便于拆装修理,悬挂的号灯应有合适的升降装置,其悬挂位置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四
桅灯的安装
01 桅灯应安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且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当仅装设一盏桅灯时,其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7章第2节 7.2.4.3 的要求。
02 如船舶需设置后桅灯时,其后桅灯应与前桅灯同在纵中剖面上,后桅灯至少高出前桅灯 3m,其与前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少于船长的一半。当船舶眠桅时,应在两舷灯光源连线中点上方不受遮挡处设置白光环照灯一盏代替桅灯。
五
舷灯的安装
舷灯应对称安装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处,但应不越过舷外,同时应避开遮蔽其灯光的障碍物并不受甲板灯光的干扰。其基本要求如下图所示。

01 前遮板的宽度不超过光源的内侧;
02 内侧遮板长度,船长30m及以上者,取0.91m;船长30m以下者,取0.6m;
03 后遮板的宽度应尽量接近但不超过对舷灯规定的水平光弧(112.5°)。双色灯也可设后遮板;遮板的高度应至少等于灯高。允许采用特殊设计的遮板,但应满足舷灯水平光弧的要求;
04 舷灯遮板和底板的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六 尾灯的安装
尾灯应安置在船尾纵中剖面接近船尾处,但不应高出舷灯。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某船安放龙骨日期为2010年12月18日,内河*级A**航区一般干货船,船长48.60米,总吨位是595。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船主桅杆的信号灯不能正常使用,锚灯及绿色环照灯缺失,信号灯设置间距不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11篇2章2.2.1、2.3.1.3的要求。按法规要求“该船船长在为30m以上及50m以下,号灯的间距为1.0m”。
案例二

某船安放龙骨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内河*级A**航区散货船,船长62.80米,总吨位是993。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船艏桅杆桅灯高度约3.5m,不足4.5米,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7章第二节7.2.4.3的要求,“当垂直装设两盏或两盏以上的号灯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如下:(1) 船长为50m及以上的船舶,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1.5m,其中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5m处”。
案例三

某船安放龙骨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内河*级A**航区运散水泥船,船长67.58米,总吨位是1522,主机额定功率290千瓦,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船船首主桅杆两信号灯垂直距离不满足要求。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7章7.2.4.3船长为50米及以上的船舶,号灯的间距不小于1.5米的要求,经查船首主桅杆两信号灯垂直距离为0.42米,无法符合规范的要求。
案例四

某船安放龙骨日期为2014年11月08日,内河*级A**航区散货船,船长63.3米,船宽13米,总吨位是995,净吨位557,主机总功率436kw,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船左右舷灯内侧遮光板长度为0.96m,并非0.91m,不符合要求。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7章7.2.6.1 “内侧遮板长度,船长30m及以上者,取0.91m;船长30m以下者,取0.6m。”

同时,该船尾灯水平弧光为180度(自船的正后方到左右舷正横),不符合法规要求。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7章7.2.1.1 “尾灯水平弧光总角度为135°,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的 67.5°内。”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