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政策 (住房贷款lpr利率变化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自2020年4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款贷**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为协助广大个人客户做好存量浮动利率住房*款贷**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为充分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充分尊重借款人选择权,我行将在与您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存量浮动利率住房*款贷**定价基准转换。

二、转换时间

自2020年4月1日起,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款贷**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浮动利率住房*款贷**。

以下*款贷**可不转换:

1. 剩余*款贷**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款贷**,即原合同约定的*款贷**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的*款贷**。

2. 固定利率*款贷**。

3. 公积金个人住房*款贷**。

四、转换规则

1. 定价基准。经我行与客户协商一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的,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款贷**期限确定,原合同*款贷**期限在5年(不含)以内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原合同*款贷**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2. 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商业性个人住房*款贷**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3. 重定价方式。商业性个人住房*款贷**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4. 如果存在共同借款人,请您及所有共同借款人到*款贷**经办行办理*款贷**定价基准转换业务。

5. 如存量浮动利率*款贷**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6. 如果同一合同下存在多笔符合转换条件的*款贷**,则将多笔*款贷**逐笔转换。

五、存量浮动利率个人商业用房*款贷**定价基准转换

存量浮动利率个人商业用房*款贷**参照上述个人住房*款贷**的规则进行转换。

六、温馨提示

1. 相比*款贷**基准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更能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请自主判断是否转换定价基准,我行充分尊重您的选择权。

2. 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变更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款贷**利率水平,请您届时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3. 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大行营业厅和APP手机银行相继推出更改服务。

以兴业银行手机银行操作步骤为例:

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政策,农行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