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学生需警惕!勿成“两卡”犯罪“工具人”

仪陇学生需警惕!勿成“两卡”犯罪“工具人”

近年来

犯罪分子又瞄上了

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

手机卡、银行卡

用于网络犯罪和电信诈骗

在校学生 被利用

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严重影响校园安全

同时这样的犯罪行径

也将接受法律制裁

根据国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银行卡、电话卡(以下简称“两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否则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

仪陇学生需警惕!勿成“两卡”犯罪“工具人”

近日,仪陇县反诈中心整理了一些在校学生出租、出借银行卡的典型案例,以作提醒,告诫同学们勿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0 1 寻找暑期兼职却成犯罪“帮凶”

实践中,在校学生在寻找实习机会、社会兼职过程中,由于法治观念淡薄、急需寻找工作,容易被贩卡团伙利用,步入犯罪陷阱。

典型案例

2022年6月,家住仪陇县的李某高考后,利用暑假在网上找寻兼职。某天,李某在抖音软件上看到兼职刷单的招聘信息,于是主动联系了对方。对方以需要银行卡购买虚拟物品进行刷单为由,叫李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于是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并将支付密码交给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利用李某的银行卡从事了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跑分行为,李某名下银行卡转入被害人资金共计52万余元。因为缺乏社会经验,李某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自己的多张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同时也被多家银行纳入了高危银行卡黑名单。

仪陇学生需警惕!勿成“两卡”犯罪“工具人”

0 2 借给朋友银行卡变成“黑色”涉案卡

因交友不慎、识人不明,在校学生容易被所谓“朋友”“老乡”的引诱、教唆下出租、出售“两卡”。

典型案例

冷某系仪陇县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2022年6月,程某(冷某的朋友)以自己银行卡不能使用为由,委托冷某将银行卡借给其转账使用。出于朋友的关系,冷某没有多想,便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借给程某。程某却将冷某的银行卡提供给收卡商,程某与收卡商两人利用冷某的3张银行卡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计被害人资金32万余元转入冷某的3张银行卡中。2022年8月,程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仪陇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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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受利益趋势,在校学生变“卡商”

在利益诱惑面前,在校大学生容易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

典型案例

涂某通系江油市某大学在校学生。万某玲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

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仪陇学生需警惕!勿成“两卡”犯罪“工具人”

仪陇县反诈中心民警提醒!

在校学生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

重要事情说三遍!

同学们一定要记得:

不要出借、出租和买卖卡!

仪陇学生需警惕!勿成“两卡”犯罪“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