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另一方反悔 (离婚赠与子女的房子可以反悔吗)

离婚时赠与子女房产能反悔吗,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另一方反悔

【事件回顾】

兰先生与马女士原本是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1999年1月19日生育长女兰某1,2000年4月20日生育次子兰某2。2015年12月31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兰先生作为甲方、马女士作为乙方共同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部分约定: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房产:甲乙双方决定将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西昌市××村××组××村××层楼房的4楼、5楼附条件赠与给女儿兰某1,剩余楼层(1楼、2楼、3楼、6楼、7楼、8楼)附条件赠与给二子兰某2。附条件:甲乙双方有生之年均有权对前述所有房产进行居住、使用、租赁、无权进行抵押、买卖,租赁房屋等,所产生收益归甲乙双方所有,各占50%,男方每季度将乙方应得收益转交乙方,对此兰某1、兰某2无权干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居住、使用期间不得带异性朋友、配偶(不包括亲戚)在前述房产过夜、居住,否则后果自负。兰某1、兰某2将来如要对前述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同意,否则其处分行为无效。”

2022年10月16日,马女士向案涉房屋租赁户发出的《告知书》载明:“尊敬的租户:您居住的位于XX路XX屯X组X栋一单元,该房屋由本人与兰先生共同拥有各一半的使用权,租给各位租户,现由于意见不合产生分歧,本人那一半需收回,请各位租户提前自行联系兰先生退还本人那一半的租金,请各位于2022年10月30日之内将马某那一半房屋退还,逾期后果自负。”

现各方为财产发生争议,故提起诉讼。

【事件分析】

案涉《离婚协议》的赠与与子女财产条款性质分析,该赠与不能像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一样可以被任意撤销,因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财产,是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开看身份协议和财产协议,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反悔、撤销财产协议。

如果允许单方反悔,那么此《离婚协议》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整体性和复合性将被破坏,此时,身份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如果允许仅就财产部分反悔,这对另一方不公平,不符合双方的预期,因为身份关系的变更是财产分割妥协的结果,如果任何一方任意反悔撤销,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公序良俗。

《离婚协议》体现的是意思自治,《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的赠与条款是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为一体的整体协议,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兰先生与马女士约定将房屋赠与兰某1、兰某2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能任意撤销,且庭审中未发现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兰先生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兰某1、兰某2的全部赠与内容的诉讼请求从程序到实体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注景运律师,远离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