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王某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黄某为这家公司的原股东、副总经理。这两人一起共事已经多年了。看得出,两人过去的关系应该比较“铁”的。可因为王某多次在微信群内辱骂黄某,两人的关系彻底弄僵了:因为被骂,黄某把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某向黄某,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公司班子信息沟通平台”等微信群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医疗费2173.43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院都这么判了,又是医疗费,又是精神抚慰金的,看来,这不是一般的骂人那么简单的事了,且看事情的原委。

*今条头日**资料图片
2022年1月,王某到河北张家口出差的时候,被他人跟踪堵截。王某感到很纳闷儿,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他人是怎么晓得了的?王某想来想去,怀疑是黄某泄露了自己的出差行程信息。
2022年1月9日,在公司例会上,王某说起了这件事儿,说公司出了“内鬼”。说得有些激动的时候,王某指着黄某直言不讳地说:“信息都是你泄露的。”说完这话后,王某又要与会的其他人员对此发表看法,其他人员也就随声附和着。公司例会一时成了“批斗会”。
“我真是被冤枉了,根本就不是我泄露的。”黄某当场予以否认。一时如五雷轰顶的黄某情绪激动得一度失控,顺手把一个玻璃器物摔碎后,拿起玻璃片就割自己的脖子,想以死证明自己的清白,好在被及时制止并送往医院才没出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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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以死”可以“证明”自己是被冤枉的黄某,万万没有想到,这仅仅是被王某辱骂的开端。
“汉奸”“邪不压正”“损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汉奸”“倒卖公司项目”“揭秘集资*局骗**”“二黄伪造国家机关公有住房文件”“获得高点数收益,并接受对方礼品”……自2022年1月11日起,王某先后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公司班子信息沟通平台”等微信群中,*辱侮**、*谤诽**黄某,并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声讨”黄某。“汉奸”“内鬼”“叛徒”“黑恶势力”“锄奸”……群内不少人员这么附和着。
黄某就在群内声明自己的无辜,并表示将拿起法律*器武**维权。然而,王某依然不罢休,仍然在微信群内点火浇油。黄某感到百口莫辩,跳进黄河洗不清。多日来,黄某挂着一张苦瓜脸,睡不着,吃不下,想死的心都有。后来,黄某被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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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是忍无可忍,黄某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停止侵权言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庭审中,坐在被告席上的王某则觉得自己没有过错,不承认*辱侮**、*谤诽**了黄某:所发言论并非不实,没有损害黄某的名誉;微信群不涉及公共空间,不具有公开性,不可能造成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说黄某泄露自己的行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在公司例会上及在多个微信群中的言辞,已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
对于王某辩称的“微信群不具有公开性”,法院认为,生活、工作当中获得的评价,是普通百姓社会评价的主要来源。王某发布言论的微信群为单位工作群,人数较多,事实上已经对王某造成负面评价的后果。
法院认定王某侵犯了黄某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法院做出了以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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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荣慧说:“王某的侵权行为从现实空间扩展至微信群这一网络空间,导致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王某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是的,互联网时代,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仅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还延伸到了网络空间。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应遵守法律法规。
网络空间拓展了民众发表看法、表达诉求的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随心所欲,虚构、捏造事实甚至辱骂、诋毁他人,都超越了法律的底线,都是侵权的。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