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邻居房屋漏水,如何维权

楼上邻居房屋漏水,如何维权
房屋漏水是相邻权纠纷里面经常出现的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楼下漏水的上层业主必须对此负责,漏水不严重也就是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就可以了,如果因为漏水问题导致财产损失比较大的基本上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下面我们就来通过对房屋漏水赔偿案例分析,告诉您如何正确地行使相邻权。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系淮安市某区的一楼业主,居住在南京市某区。其淮安市某区的房屋于2015年6月初装修后经某物业公司验收通过。2015年7月末,某物业公司通知张某,因李某(二楼业主)家中漏水,可能会漏到原告家中,需原告回家查看。经查看,发现原告家中所有房屋的天花板及客厅卧室墙面,均被二楼的污水侵蚀,地板损坏,吊顶、墙面、开关、家具等被污水污染,房屋需要整体清理、消毒和维修。此事件给原告带来很大的思想压力和财产损害,由于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下水主管道责任、李某未能及时处理家中漏水积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多次找二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将李某和某物业公司告至淮安市某区法院。
该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基本信息属实,原告房屋的受损是由于单元公共管道堵塞导致楼上住户被告李某家中卫生间返水,进而渗漏,使得原告家中受损。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价值评估,经江苏某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为9865元。原告为此付出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原告张某并未在涉案房屋处居住。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江苏某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本律师分析如下:
1、某物业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张某主张有某物业公司与其楼上住户李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其请求权基础在于某物业公司对其财产损害都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与张某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某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共用部分、设施具有维护和养护的职责。原告可以以该物业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其权利,也可以以该物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其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2、对原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份额的认定。经查实,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害的直接原因是楼上住户李某因公共管道堵塞造成家中卫生间返水,导致渗漏致原告家中使其房屋受损,被告李某系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责任单位,承担对该区域公共部分的管理维护责任,在发生李某家污水渗出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通室外即可操作的赔偿责任。故李某对张某的财产损失承担8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本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原告装修损失、鉴定费共计2373元。被告李某支付原告装修损失、鉴定费等共计9492元。最终,原告在本律师的积极帮助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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