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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案卷宗/不定期更新/细雨丝竹(撰文)|
明宪宗成化元年(公元1465年)的某一天,大理寺卿王槩研读云南呈报的一本“丈夫加害妻子及*夫情**案”卷宗,心中疑云丛生——看见这句开篇,想必您会立即提出疑问:明朝男人“杀奸”不是合法的吗?为什么会被追究责任?

事实上,明律对于“杀奸”认定标准十分严谨。本系列前期文章曾提及:“【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意思是允许丈夫【在妻子与*夫情**的私通行为发生之时,当场收掉*夫情**、妻子的命】。”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1.私通行为正在发生,即处于“现在进行时”,俗语所谓“捉奸在床”。处在事前、事后等其他阶段的,丈夫无权处置。如果丈夫在“非现在进行时”冲动行事,须承担相应责任。
2.在私通行为发生的当场作出反应。如本系列前期文章所举的例子,“假设丈夫没有把*夫情**当场收命”,而是“将其扣下来殴打致亡”,须接受惩处。
针对本篇所讲述的案件,云南地方衙司认为不符合上述前提,定性为“丈夫殴打妻子及其*夫情**致亡”,判处丈夫张胜秋后绞决;*夫情**马震之兄马云因恐吓张胜的叔父、索取财物150贯,杖一百、徒(刑)三年。卷宗所认定的事情经过如下:
【张胜很早就听到妻子周氏被外人“讲说是非”,称周氏出轨同乡马震。张胜明察暗访许久,没有抓到证据,估计心里也是半信半疑。但是张胜似乎依然善待妻子,对岳父周家也颇为尽心。明英宗天顺八年(1464年)农历五月初二,周氏的祖父周全身体欠安。周氏大约因偶感风寒或家务繁忙等缘故,不便回娘家探望。张胜以孙女婿的身份独自拜访周家,向老人请安,转达周氏的问候,于深夜二更时分返回张家。

马震误以为张胜留宿周家未归,恰好也在二更时分翻墙进入张家,溜到张胜和周氏共居的卧室门外,屈起手指,按照与周氏约定的惯常暗号,扣响门板三次。张胜前脚到家,刚躺下与周氏说话,听见奇怪的敲门声,既担心有盗贼入室,也有些怀疑是马震前来幽会,便下床、开门,在门板半开不开的瞬间闪身躲到门板背后,一边窥探,一边摸索着抄起门后又粗又重的木棍——明朝人称之为“棒槌”。

那边厢,马震以为周氏逗着他玩儿、打开门又迅速跑回床上躺着,就轻车熟路地摸到床边,对周氏动手动脚。夜间室内昏暗,然而,张胜听清了马震和周氏拖拖扯扯的动静及慌乱急促的对话,根据话音、交谈内容确定不速之客正是奸夫马震。张胜顿时怒火万丈,也不管马、周二人并未处于“私通现在进行时”,从门背后冲出,认准马震的面门,“迎头”就是一棍。马震负痛逃出卧室。张胜追到“过道门内”,撵上马震,挥棍将其毙命。
此时,张胜已经杀红了眼,冲回卧室找周氏算账。周氏吓瘫,跪地求饶,口称:“可怜见,不要杀我。”张胜怒喝:“你替我磕头,饶你!”
周氏连忙磕头。不料,张胜提起铁斧,朝她的“脑后”击打,一下致使她昏迷。随后,张胜持斧断取周氏的首级,到当地衙司报称“杀奸”。】

王槩认为,上述所谓“经过”破绽百出。下文结合笔者个人理解进行阐述:
第一,按照卷宗的说法,马震在二更天去张家“求奸”,肯定是周氏把张胜回周家的消息告知马震,双方约好于二更左右在张家卧房幽会,想不到张胜当天往返。明朝人没有手机、电话、互联网,周氏无法预知张胜当晚赶回。及至张胜于二更天踏入家门,周氏必然来不及通知马震取消约会,以致马震后脚进入张家,触发悲剧。
可是,马震敲响暗号时,周氏尚未入眠,头脑清醒。她出轨马震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一直没让张胜捉到把柄,证明周、马二人行事机警灵敏,在对付突发状况方面足智多谋、经验丰富。周氏理应大呼小叫,提醒马震逃走。譬如大喊一声:“哪里来的蟊贼?我丈夫在家!”再叫着张胜的名字吼一嗓子:“抄棒槌!”做到这些并不为难。然而,依照卷宗的描述,周氏居然闷声不吭,坐等马震自投罗网,不是很奇怪吗?
第二,事发时间是深夜二更,黑灯瞎火,张胜根本看不清楚,凭借听话听音辨明事态。卷宗却指称他认准了马震的面门、“迎头”一棍打中,明显自相矛盾。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换一种思路:假设真相是张胜有意利用拜望周全的机会“捉奸”,提前备好棒槌、铁斧,悄悄回到张家,蹲守到马震进入卧室,随之潜至房门外等待时机。当他听见马、周二人打情骂俏,差不多钻进被窝在“行不可告人之事”的时候,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闯进卧室。马震、周氏势必本能地惊呼起来。张胜根据二人发出的声响,确认自己追踪多时而不得的铁证就在眼前,当即抄起木棍、铁斧,疯狂地朝“被窝里”这个大方向乱打乱劈。在此情境下,尽管室内没有灯烛,他乱中取命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您或许又要质疑了:室内怎么会没有灯烛?张胜家看起来不算很穷啊!
这是由于,相对于明朝人的收入水平而言,明代的灯烛等照明材料比较昂贵。据学者高寿仙老师研究,明英宗的弟弟代宗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的一份史料显示,1明制斤灯草价值0.054两银子,按今天的度量衡换算,约为596.8克灯草,合每斤0.045两银子。高寿仙老师找到的另一份万历年间史料记载,普通的白米价格为1明制斗即10明制升值0.08两银子,约合今天体积为10350毫升的大米。折算为重量,约合今天的15.52斤,按明代米价计算为每斤0.0052两银子。随手搜索,当前大米售价大致为10公斤50元,每斤2.5元。粗略计算,明代0.0052两银子约合今天2.5元,则1两银子约合今天481元,1斤灯草约值26元。
另据本系列前期文章依托学者研究成果进行的推算,估测明代人均年收入大概相当于现在的5500元。张胜是二人小家庭唯一收入来源,则他的个人月收入约等于小家庭的月收入,即458元。本系列前期文章亦已估算成化年间云南一户中产之家的全部积蓄约合今天的2.05万元而已。照此对比,用于灯草的开支对于张胜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注:由于明代粮食产量远不如现代(感谢袁隆平院士等农业学者们的巨大贡献),且受美洲银矿大量开采冲击,明朝贸易顺差等因素影响,银贱米贵,且物价受市场影响会产生波动,以上估算并不精准。但目前学界研究不同时代物价和收入普遍使用与粮价挂钩的计算方法,故本文暂时沿用此数据。

想想《儒林外史》里的严监生,临终非要家人掐灭一茎灯草才咽得下气,却是为什么呢?因为多燃一茎灯草多费一份开销啊!张胜一家或许没有小说人物严监生那般吝啬,但也不是富豪,夜间照明不是刚需,能省则省。睡眠时间亮灯太奢侈,绝不能做。估计张胜家没有睡觉时间在卧室预备照明工具的习惯,事起仓促,更无暇启用灯烛。
王槩对于各种疑点无法释怀,仔细查阅历史记录,惊愕地发现案情有过三次反转,相互出入极大,达到了黑白颠倒的程度,简直匪夷所思。
第一版:马震的堂弟马海指称,因马震的胞兄马云与张胜的父亲张六六争过一块田地,两家结下梁子。张六六率领其子张宗等人殴打马震致亡,又将儿媳周氏拖到马震身边予以加害,制造“杀奸”假象。马云以此为理由,闹到张胜的叔父张五门上,向张五索要赔偿,到手财物约值150贯铜钱。
衙司经勘察,查明上述说辞漏洞过多。马海无奈承认,他这套说法是受马云指使,纯属捏造,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版:张胜及叔父张五称,事实是张胜于天顺八年五月初二到周家看望妻子周氏的祖父周全,二更时分回家,撞见周氏正与马震私通,依大明律作出“正当”的处置。出事时闹出的动静惊醒了邻居张靖,张靖赶来察看,亲眼目睹周氏、马震并头睡在枕上,场面不堪入目。事毕,张胜及时、主动地报告衙司、通知岳父周青,却遭到马震之兄马云、堂弟马海诋毁,连累叔父张五遭受马云兄弟恐吓、勒索。
经审理,周氏的父亲周青、马震的胞兄马云等人都承认:周氏确实长期私通马震,张胜“杀奸”属实。张靖的证词也正面佐证了张胜的陈述。
本来事情可以就此划上句号,马云一方却再次改口。
第三轮,张胜离奇地改变了一以贯之的陈述,于是就有了王槩所看到的这一份卷宗。个中奥妙何在?
应该是不甘心子弟白白送命的马氏家族一心要让张胜付出对等的代价,竭尽全力,调动了一切可调动的资源,在这场全方位的角力中暂时压倒了张氏家族。至于真相,王槩其实已经含蓄地表明了自己的观点。鉴于最终的结局缺乏确切的史料,您也可自行判断。
本文参考资料:明代王槩《王恭毅公驳稿》、《大明律集解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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