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十大案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典型案)

南宁云—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唐秋艳)自“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自治区各市场监管部门围绕5大民生领域的11类违法行为,开展日常检查、飞行(随机)检查、抽查抽检、体系检查、专项整治等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6月18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件。

市场监督局第四批执法典型案例,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打击行动案例

玉林市罗记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肉案。

2020年11月,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双生分局依法对玉林市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冷冻行冻库开展执法检查,在一间提供租赁服务的冻库中发现一批外包装有外文标识但无中文标识的冻肉。执法人员立即展开核查,快速锁定该批冻肉的所有人,该批冻肉共117件(重量合计2440.6千克),为玉林市罗记冷冻食品经营部待售的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冻肉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购货票据》等证明材料。

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双生分局对案件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和检验检疫证明材料。经查实,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冻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并没收涉案冻肉2440.6千克。

消费提示: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国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同时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作出禁止生产经营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肉类时,应注意查看经营者的资质、肉类的检疫合格证等,如果是进口肉类,还应注意查看入境货物的有关凭证,购买时索要票据,发现不法经营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案件2:“冀A•3CXXX-冀ALWXX挂”货车2021年3月1日所运载“红星二锅头”产品货主经营假冒伪劣食品案

2021年3月,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停放在南宁市江南区某物流园中的“冀A•3CXXX-冀ALWXX挂”货车所运载“红星二锅头”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要求市场监管局予以查处。

接到举报后,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货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红星二锅头”产品415件(20瓶/件),产品外包装为纸箱,外包装标注:“商标:红星牌,红星二锅头,500ml×20,酒精度:56%,北京名牌产品,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怀柔红星路1号,通过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等字样。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现场查获的“红星二锅头”产品均为冒用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侵犯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产品予以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南宁市江南区公安分局处理。

消费提示: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涉案货值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启动行刑衔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其他生产者生产、销售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消费者辨认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立法规定,依法保护商标权利的取得和使用,并严厉打击妄图通过“走捷径”,假冒、仿冒他人商标、剽窃他人智力成果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到涉嫌侵权的商品时,请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3:潘某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案

2021年2月,凭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凭祥市某农贸市场内猪肉行经营者潘某某销售的生猪产品表皮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经营者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核酸检测报告(简称“两证两章一报告”)。执法人员立即根据举报内容对潘某某经营摊位开展检查,该摊位经营者不能提供所销售的生猪产品的“两证两章一报告”,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103.75千克进行扣押,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属实,当事人未能提供所销售的生猪产品的“两证两章一报告”,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凭祥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尚未销售的生猪产品103.75千克;处以销售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0750元。

消费提示:

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来源不明,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了自身的安全,消费者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门店及摊点购买,并查看猪肉上有没有盖合格的检疫印章,无相关证章或证章不全的,应避免购买。

案件4:梧州市长洲区袁某某水产品经营部、梧州市长洲区某某鲜鱼店、林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等水产摊档生产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鱼滑系列案

2021年1月起,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梧州市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火锅食材专项整治行动,对85个经营主体实施了监督抽查,抽检火锅食材152批次,检出硼酸阳性鱼滑8批次。掌握该情况后,梧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组建联合调查专案组,对涉案窝点开展秘密调查。经过摸排蹲守,发现上述鱼滑均为销售者自制产品。

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辖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成立由65名执法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同时对梧州市辖区内的4个农贸市场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快检初查后,重点对快检呈阳性的鱼滑及相关产品等9批物证进行扣押,同时进行执法抽样,共抽取40批次水、鱼肉、鱼滑和疑似硼砂白色粉末等样品,送法定机构检验,检出5个经营主体的13批样品不合格。

经查,上述5个经营主体涉嫌在“鱼滑”制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案件移送当日作出立案侦查决定。至2021年5月28日,该系列案涉案6名人员中有5人被梧州市检察机关批捕,另1人取保候审。

消费提示:

鱼滑是颇受民众喜欢的火锅食材。一些不法商家受利益驱使,为提升鱼滑口感,在鱼滑中非法添加硼砂。硼砂(硼酸)于1992年就被国家列为非食用物质,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梧州市市场监管局立足群众关切,聚焦民生热点,开展火锅食材专项整治行动,并通过案件查处和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了火锅食材中非法添加硼砂的违法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鱼滑、鱼饼、虾滑、肉丸等肉糜类食品时,要对外观色泽特别艳丽,口感特别爽滑又弹性十足的肉糜类食品予以警惕,注意观察商家是否添加或存放不明白色粉末,并保留有关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案件5:钦州市钦南区宇力康养生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市场监督局第四批执法典型案例,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打击行动案例

钦州市钦南区宇力康养生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案执法现场。

2020年12月,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消费者反映钦州市钦南区宇力康养生馆声称交15000元能“包治好糖尿病”。消费者先后两次共交了12700元治疗费,服用了该养生馆提供的“陆圣康源茶多酚速溶茶粉”(以下简称:茶多酚茶粉)。服用40天后,感到身体不适,脚流黄水,随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2型糖尿病,一直没有痊愈。

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依法进行核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对钦州市钦南区宇力康养生馆涉嫌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作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涉案的产品茶多酚茶粉属普通食品。根据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宣称服用茶多酚茶粉能“包治好糖尿病”并收取投诉人12700元治疗费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7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人民币12700元)。

消费提示: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以“包治好糖尿病”为幌子,用普通食品冒充药品或保健食品并作虚假宣传,欺骗老年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身体不适时要到正规的医院接受治疗,不要轻易听信他人的所谓“偏方、秘方、能包医好、包治好”等话语。

案件6:武汉市善缘多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广告案

2020年9月,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武汉市善缘多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向群众宣传推销爱普兰牌AP620R反渗透净水机,使用“我们跟工商局也协调了一下,说这个滤芯多少钱老百姓能承受,后来工商局领导说了,你们中燃是燃气挣钱,不挣净水机钱,你就少要钱,让老百姓都能用得好,都能用得起”以及“很多老百姓买了净水机,买这个水龙头,为了省钱买20多元钱水龙头,那些水龙头很多是致癌物超标的”等虚假的用语,以及“R反渗透是最近第五代的最新产品,现在是全世界最先进的”的宣传用语。广告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经查,武汉市善缘多科技有限公司在宣传推销时,使用虚假的用语,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使用“最新”、“最先进”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最新”、“最先进”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来宾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80000元。

消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商家受利益驱使,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去获取竞争优势,这种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商家,诚信经营,切勿做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切勿轻信商家的夸大、虚假宣传行为,发现广告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案件7:北海市合浦县伟恒食品有限公司白沙购销站等9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19年7月,群众反映,北海市合浦县伟恒食品有限公司白沙购销站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屠宰服务费的情况。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屠宰服务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经查,该公司白沙购销站等9个生猪屠宰点(购销站)均存在以高于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屠宰服务费的问题,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9家购销站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上述9家购销站在生猪屠宰过程中,除了按照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屠宰服务费外,还擅自设立服务费、场地交易费等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每头猪屠宰费用多收取40元,违规收取“服务费”和“场地交易费”合计751.0124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合浦县伟恒食品有限公司白沙购销站、廉州购销站、山口购销站、公馆购销站、常乐购销站、石康购销站、石湾购销站、星岛湖购销站、西场购销站等9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共计没收多收价款751.0124万元、罚款751.0124万元,罚没款合计1502.0248万元。

该9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所作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

消费提示:

杜绝“乱收费”现象是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前提,也是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该系列案件中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除了按照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屠宰服务费外,还通过与收费对象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方式,以提供生猪交易市场、打码服务、代收代付服务、借资收购生猪服务等合作经营为由,自立“服务费”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造成生猪屠宰成本费用增加,推高了猪肉零售价;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屠宰企业并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单纯收取费用,且对未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其他生猪经营者也按同样的理由和标准收取服务费,企图使用《合作经营合同》掩盖违法收费的事实,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对本案违法收费系列案件的依法严厉查处,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案件8:赖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0年10月,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合浦县石康镇豹狸村赖某某经营的气瓶充装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现场未能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经查,赖某某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气瓶充装,充装的气体尚未销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执法人员当即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将当事人进行气瓶充装的充装设备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等进行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2月18日,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缔当事人经营的气瓶充装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43只;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消费提示:

“燃气安全无小事”,燃气作为城市生产生活的重要能源,应用日益广泛,但由于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如果使用不当将会引发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因此,气瓶充装单位需依法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同时,广大消费者应当到取得经营许可的正规液化气充装站购买瓶装燃气,切勿因贪图方便和便宜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一旦发现有非法充装液化气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件9:来宾市兴宾区鸿耀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1年3月,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来宾市兴宾区鸿耀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液化气充装,在已充装的气瓶中有8只气瓶超期未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3日为一位顾客充装12只气瓶,充装介质为液化气,上述12只气瓶*共中**有8只气瓶超期未检。由于当事人未认真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规定,致使其充装上述8只超期未检的气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来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罚款。

消费提示:

液化气瓶属于特种设备,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对气瓶的生产、经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液化气钢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继续使用,给充装和使用环节埋下极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黑气瓶”予以严厉打击。消费者若发现存在使用年限不明、材质状况不明、超期未检、充装翻新“黑气瓶”等违法行为,应暂停使用气瓶,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案件10:严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0#车用柴油案

2021年4月,平果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当事人严某某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0车用柴油(国VI)的线索移送至平果市市场监管局核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进了5吨0号车用柴油在平果市辖区内销售。平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其剩余的2.89吨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并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0#车用柴油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平果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1600元。

消费提示:

无经营资质的成品油加油点往往一无质量保证,二无计量标准,三是存在安全隐患。为了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应自觉到正规的、有资质的加油站加油。

案件11:江州区鹏源电动车配件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案

2020年11月,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判定江州区鹏源电动车配件商行被抽样的电动车充电器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州区鹏源电动车配件商行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检测报告》判定结果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的审核申请。经查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产品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2021年2月22日,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65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充电器作为电动自行车必不可少的部件,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电动自行车是否安全。在日常的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应尽量选择在通风、远离高温且不易自燃的环境下充电,并经常检查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线路有无老化破损,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换。

(作者:唐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