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特点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涉外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
(1)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的是人民币业务。这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外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是外币业务,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2)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的是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这与普通的储蓄账户不同,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
(3)银行结算账户是活期存款账户。这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法律、行政法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银行结算账户。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遵循《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一般应在注册地(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综上,可将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别概括如下:(1)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室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人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提取和使用现金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队军**、*警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12)其他组织,即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可见,具备申请资格的并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队军**、*警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队军**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警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异地常设机构,险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硕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上述存款人如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一般存款账户自正式开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X银行开立有基本存款账户。2013年3月6日,该公司因*款贷**需要又在Y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3月12日,该公司财务人员签发了一张现金支票,并向Y银行提示付款,要求提取现金20万元。Y银行工作人员对该支票审核后,拒绝为该公司办理现金取款手续。原因在于,根据我国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因此,Y行员格行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不予办理现金支取手续的做法是正确的。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的单位或组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开立'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
许可证;(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4.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电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五)专用存款账户
1.存户概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具体而言,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均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