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嫖娼是当场处罚还是事后处理 (嫖娼被治安处罚怎么走出心理阴影)

山东临沂“等待嫖娼”也被判定为“嫖娼”被拘留的事件,引起了舆论的关注,笔者并非法律专家,但是认真看了一下该事件的前因后果,觉得这样的“执法前移”和“预防性执法”还是少一点的好。

先了解一下该事件的前因后果:张某等三人通过为了找乐子,通过微信与中介人员联系,商定约三个女孩“耍耍”,并谈妥了价格为一晚上400元。后来三人到达约定地点,其中一个进入了预定的房间,两人还未进入,便被掌握情况的警察抓获。三人都被以“嫖娼”的理由进行了处罚。张某觉得自己还没有实施嫖娼的行为,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但法院判决:维持处罚。

这件事,警方在执法上是否存在问题?

如果仅仅从执法程序上来看,笔者觉得警方做出的处理问题不大。按照《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行为性**或发生*行为性**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张某等人通过微信联系中介,已经做出了400元一晚的约定,对照公安部门的规定,以此做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但此事被曝光后为什么引起了轩然大波?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警方的执法行为,与老百姓的普遍认知存在差异,违法行为还没有实施,警方又是提前埋伏在宾馆等待抓捕,这样的执法,难免有钓鱼的嫌疑。出于对滥用权力的恐惧,引起非议也就可以理解了。

二是张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危害性比较小,虽然嫖娼为人不齿,也确实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但与实施恐怖犯罪、意图谋杀等刑事犯罪相比,并没有严格区分违法行为“未遂”和“中止”的必要。

三是执法的时间节点,张某刚进入宾馆房间,其余二人还没有进入,警方便抓捕了三人,显然警方是提前知道了张某等人与中介的联系信息,那么,警方是否已经监控了张某等人的聊天情况及行踪?如果是,对一个简单的嫖娼行为而对普通公民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是否有必要呢?

笔者认为,警方认定张某存在嫖娼行为,应当不会存在问题,否则法院也不会随意驳回张某的行政诉讼。

笔者也并不是想帮张某开脱,但警方此次执法行为,社会效果并不好。试想,就像有网民评论,如果有人在朋友圈发了个状态:今天差点闯红灯!第二天在等待红灯时会不会被交警以“等待闯红灯”的理由处罚?还有人提出,“等待受贿”是不是受贿?当然这样的例子比较极端,但也说明,老百姓对执法权力的“执法前移”和“预防性执法”怀有相当大的质疑和恐惧。

窃以为,要提高执法公信力,机械执法、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都是不可取的。采取执法行动,除了实现法律效果,也应当兼顾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如此才能提高执法公信力,也才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