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纳税人咨询,给辞退员工的补偿金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并计入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我们看看下面的规定: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具体内容:
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从上述会计准则看,短期薪酬与辞退福利是作为两个并列项目构成职工薪酬的一部分,根据他们具体的包含范围,离职补偿是不归属于职工工资、奖金范畴的。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时,无需按照受益对象分配,均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二、税收法规的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国税函〔2009〕3号就将补贴后面的范围排除掉了,自然也包括了离职补偿金
(四)《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附件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主要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三、税务机关回复意见
河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对该类问题亦做出相似的回答:有纳税人咨询,给内部退养的员工和辞退员工的补偿金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并计入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留言时间:2021-05-13)
因此,企业与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以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