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解决同栋建筑部分房屋产权登记、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经济适用房按商品房销售、房改手续不完善、土地存在抵押查封、无法开具购房发票等问题,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财政、住建、行政审批、法院等八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济自资规发〔2021〕86 号),对限制购房群众*证办**的问题提出具体化解措施,打通了登记*证办**最后“一厘米”。

1明确城镇居民住房的认定标准,出让土地上规划用途或土地出让用途为住宅的、划拨土地上建设现状用途为住宅的均视为城镇居民住房。
2明确将部分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纳入历史遗留问题范围,整栋建筑不再收取首次登记材料。
3明确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项目,可以按照原规划或者是现状用途补办规划审批手续或者出具允许按现状保留的等效文件。
4明确经济适用房按商品房对出售的,可按商品房补缴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开发建设单位不主动承担化解任务的,可按“并行办理”“证缴分离”方式进行处理。
5明确房改手续不完善的,产权申报单位按房改主管部门核准的房改住房出售价款作出缴纳承诺后,由房改主管部门完善房改手续,仍无法完善手续的,单位也可按集资建房方式直接凭原购房协议为购房职工办理转移登记。
6明确存在土地抵押、查封,抵押查封前购房人已依法取得房屋销售凭证的,抵押权人、法院出具相关文书后解押解封予以登记,抵押查封后购房人已依法取得房屋销售凭证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虚拟)和房屋所有权予以化解和登记。
7明确无购房发票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开代**发票,开发建设单位不承担化解任务的,凭购房合同(协议)或者收据收缴契税,并按“单方申请”模式给购房群众办理产权登记。
8明确具备首次登记条件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然后由购房群众单方申请转移登记,其中首次登记只在登记簿中记载,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通过以上措施,将进一步化解因土地、规划、施工、税费等问题导致仍然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项目,真正实现为购房群众登记*证办**和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税费、补办手续、处理处罚同时办理,打通登记*证办**最后“一厘米”。(郭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