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10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1.石某明、刘某贩卖、运输*品毒**案 2.钟某均贩卖、运输*品毒**案 3.陈某鹅等人贩卖、运输*品毒**案

4.袁某贩卖、制造*品毒**、洗钱案5.卢某平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典型事例

1.国家邮政局、最高检等17部门开展平安寄递专项行动

2.四川、重庆检察机关建立川渝检察禁毒协作机制

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品毒**原植物禁种铲除工作

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数字画像”开展*品毒**犯罪法律监督

5.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推动共建禁毒公益宣传驿站

典型案例

(浙江部分)

钟某均贩卖、运输*品毒**案

【关键词】

贩卖*品毒** 追诉漏犯 自行侦查 刑事审判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均,男,1974年出生,无业。2008年至2019年间,三次因贩卖*品毒**被判处刑罚。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钟某均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由钟某均通过邮寄方式将*品毒**甲基苯丙胺(*毒冰**)从四川省长宁县等地邮寄至浙江省嘉兴市,李某等人在嘉兴负责接收。钟某均再与嘉兴等地的购毒人员联系,将*品毒**进行贩卖。钟某均通过上述方式向金某、钱某凤、刘某等6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0余次,共计683.02克,收取毒资28万余元。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钟某均再次将*品毒**甲基苯丙胺99.86克邮寄至浙江省桐乡市某地,李某收取该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等人涉嫌贩卖*品毒**案时,审查发现李某的*品毒**上家钟某均涉案,后查证了钟某均贩卖*品毒**的犯罪事实。2021年6月16日,公安机关以钟某均涉嫌贩卖*品毒**罪移送审查起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案件移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2月7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均犯贩卖、运输*品毒**罪依法提起公诉。5月19日,补充起诉钟某均贩卖甲基苯丙胺53克的犯罪事实。9月14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钟某均犯贩卖、运输*品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某均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精准发现漏犯线索,自行侦查追诉漏犯。 2019年7月29日,公安机关以李某等人涉嫌贩卖*品毒**罪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品毒**犯罪上家钟某均涉嫌多次贩卖*品毒**,检察机关先行对李某等人以贩卖*品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同步开展自行侦查,收集钟某均贩卖*品毒**的犯罪证据。通过对钟某均下家的相关电子数据勘验分析,挖出钟某均*品毒**犯罪详细组织架构,固定钟某均与下家*品毒**交易的证据。同时结合证人证言,查明钟某均与李某合谋共同出资购买*品毒**,并采用快递邮寄、异地指挥等方式贩卖*品毒**的犯罪事实。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钟某均系遗漏的重大同案犯,于2020年4月16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将钟某均涉嫌贩卖*品毒**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二)跟进督促开展跨省审判监督。 经与公安机关沟通获悉,南湖区公安分局曾将钟某均涉嫌贩卖*品毒**的线索发送至四川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抓捕钟某均。后在共同抓捕过程中,钟某均逃跑,民警在其住处查获*品毒**甲基苯丙胺53克。2019年6月,钟某均被四川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16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认定钟某均非法持有*品毒**甲基苯丙胺53克,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判处钟某均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钟某均提出上诉。2020年1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兴市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钟某均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一直从事贩毒活动,2019年4月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的53克甲基苯丙胺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品毒**,钟某均构成贩卖*品毒**罪,四川省长宁县法院及宜宾市中级法院对此以非法持有*品毒**罪进行认定,裁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嘉兴市检察机关及时将情况报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后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协调下,四川检察机关向当地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当地法院对钟某均非法持有*品毒**案发回重新审理,后将案件退回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4月27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浙江嘉兴检察机关,嘉兴检察机关对该笔犯罪事实补充起诉,与被告人钟某均其他*品毒**犯罪事实一并处理,最终钟某均因犯贩卖、运输*品毒**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当前犯罪分子采取异地遥控指挥、寄递贩运等方式贩卖*品毒**增多,客观上增加了一定的查处难度。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指控证明犯罪的作用,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取证方向、目的和具体要求,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同时,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对于*品毒**犯罪各环节的漏罪漏犯,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追踪查证,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对于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坚决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司法公正。

典型事例

(浙江部分)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以“数字画像”开展*品毒**犯罪法律监督

【关键词】

“数字画像” *毒涉**犯罪 综合监督

【基本情况】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引领、撬动作用,主动作为,立足主责主业能动履职,紧盯*毒涉**领域,围绕*毒涉**领域法律监督思想上畏难、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等现实困境,破除消极被动观念,转向能动、系统数字监督思维。通过构建“一库数据管理、一键应用分析、一体协同办案、一案辐射延伸、一端融合治理”等“五个一”*品毒**类案数字化办理体系,实现精准类案监督和融合式监督,助推社会治理,成效显著。相关数字化监督模型已在湖州全市运行并向浙江全省推广,相关做法在全国重大犯罪检察条线作专题经验介绍。建成的相关数据库,涉及1407个词条,通过大数据碰撞查实*品毒**犯罪84人次,督促侦查机关抓获*毒涉**人员46人,已判决26人,其中5人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查实司法人员隐匿证据徇私枉法犯罪1件1人。

(一)数据赋能,全面构建*毒涉**犯罪信息网。 一是打通渠道,构建海量贩毒信息数据库。 建设*毒涉**人员“数字画像”监督线索研判系统,针对*品毒**案件交易对象交叉混杂、身份隐匿等特点,集中采集*毒涉**刑事案件中吸、贩毒人员的绰号、社交账号、金融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对接公安机关和湖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戒人员信息库,实现全市吸毒强戒人员信息共享,在获取已判决*毒涉**人员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并不断补充*毒涉**人员个性信息数据库,绘制四层级上下家关系*毒涉**信息网。 二是数据碰撞,深挖漏案漏犯线索。 采用数据分析四步走,从个案查扣的*毒涉**人员社交软件中检索其他疑似参与贩毒的线索和人员,将之分别与毒资支付信息、辖区吸毒人员信息库、已判决*毒涉**人员处罚信息库进行碰撞检索,对贩毒人员进行“数字画像”,从而对公安机关遗漏或者未能查究的贩毒事实和*毒涉**人员犯罪进行法律监督。在“勇闯天涯”“泡面达人”等系列贩毒案件中,梳理出*品毒**犯罪立案监督及追诉线索80余件。 三是技术辅助,充分开展自行侦查。 制定《*毒涉**案件“三查融合”办案机制》,针对侦查机关取证有欠缺的情形,开展自行侦查,除利用计算机技术对电子数据开展实体审查外,对多名前科劣迹人员开展提讯,突破零口供案件,巧用、善用涉案电子数据的客观性与可控性,对关联犯罪人员全面监督、铺开追查,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依法履职,增强检察监督刚性。 一是强化监督意识,统一司法标准。 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为方向,真正做到愿监督、敢监督、善监督。针对公安机关侦办力度不够,法院对*品毒**案件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对接,统一司法标准和量刑尺度,形成精准打击*品毒**犯罪的共识。 二是依托一体履职优势,协同配合增强监督刚性。 利用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通过市区两级院上下联动,由市检察院对15名重大*品毒**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通知书,自上而下督促侦查履职,彰显监督刚性。 三是前移监督端口,强化监督落实。 借助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现对*品毒**类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覆盖。成立专项办案小组,采取专人跟踪、专人办理、专人介入、专人审查的方式,集中对监督案件进行动态化跟踪管理,第一时间掌握工作进展,确保文书“发得出”、人“抓得到”、案“判得了”。

(三)多措并举,提高*品毒**类案办理质效。 一是注重释法说理。 针对*品毒**犯罪嫌疑人辩解多、诉讼周期长等特点,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释法说理工作,结合类案检索系统辅助精准量刑,确保追诉案件诉得准、判得牢,保证监督时效。 二是加强融合监督,及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 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个别司法人员存在渎职等违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市检察院相关部门立案侦查。如在办理万某等人贩卖*品毒**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某司法人员的客观行为表现异常,存在渎职嫌疑。市检察院经查证,该司法人员因与犯罪嫌疑人个人关系良好,故意不予侦查并隐匿主要证据,最终该司法人员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三是开展专项行动,助力寄递行业治理。 通过梳理辖区内发生的寄递*品毒**案件,向邮政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切实有效切断*品毒**寄递流通渠道。同时,加强对“上头*子烟电**”等新型*品毒**禁毒宣传,实现社会效果最大化。

【典型意义】

*毒涉**犯罪具有手段隐蔽、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在当今数字时代,检察机关应与时俱进,转变传统办案模式,践行数字化禁毒新举措,把大数据运用充分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以“问题导向+主动监督+数据赋能”理念,利用系统思维,借助科技手段,建立*品毒**类案数字化办理体系,持续解决制约禁毒工作的瓶颈问题。“数字画像”办案体系将*品毒**案件从“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式监督拓展到“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路径蝶变,体现“办一案、牵一串”的法律监督规模效应,对*毒涉**犯罪精准发现、精准打击。数字检察驱动了检察工作现代化和*品毒**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数字赋能监督,精准高效锚定对象,使得*品毒**犯罪可防可控,禁毒工作精细化、高效化,有力推进禁毒工作纵深发展。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