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消费者的权利
事情发生在2013年6月30日,吴某驾车在国道321线与杨某、黄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车辆损失共计10803元。事故经当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吴某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杨某、黄某分别负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因杨某、黄某无力赔偿,故吴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却以原告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在追索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108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保险公司的抗辩称,吴某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责任,故其遭受的损失应由责任人承担,保险公司无需任何赔偿。根据保险公司《车损险》合同第六条第十一款所载明的内容,“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下称 “无责不赔”条款),故吴某的此次损失不属保险赔偿的范围。

保险公司合同条款自相矛盾且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下称“代位求偿”规定)。而这一规定同样存在于涉案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合同中。根据上述法条和保险条款,因第三方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管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有无事故责任,保险人均应作出相应赔偿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因此,车损险保险合同中的“无责不赔”条款与“代为求偿”的内容存在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对原告吴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与案件受理费。
充分利用代位求偿依法维权
这个案例中,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越大,保险公司赔的越多;如果车主在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就算车辆损失再惨重,保险公司也分文不赔。根据这样的条款,违法违章故意肇事的驾驶员会得到全部赔偿,而对那些遵纪守法对事故无责驾驶员,保险公司则分文不赔。这是在发生事故后变相鼓励驾驶员去主动违章以获得更高的损失赔偿,显然与法律和情理相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后,投保车损险的车主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在赔付车主损失后,保险公司进而取得车主向另一方事故责任人“代位求偿”的资格。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车损险的车主不论责任如何承担,都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有效条款约定的求偿方式,理直气壮的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己方车辆的实际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分析所依据的是案发时的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具体条款与当时有细微差别,但权利和义务以及阐明的法律原理未发生改变,特此说明。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