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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广西夫妇交通肇事逃逸,目击者索要无度还侵犯人妻,终遭灭口

2014年某日清晨,广西一个县城公安局里冲进来一个农民,只见他上气不接下气说:“警察同志,我发现了一个男的,倒在我家的地旁边,像是没气了,你们快去看看吧。”
民警闻言,迅速集结,前往现场。经过勘察,他们在旁边的山坡上发现血迹,经过化验,与尸体的血清基本一致。与此同时,民警还在不远处发现一辆已经摔变形的摩托车,且车身明显不属于自身颜色的油漆。
由此可以得出,死者生前是骑着摩托在山坡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落至此。于是,警方立刻立案侦查。可走访了大半个村庄,仍一无所获,这起案件便成了悬案。
直到半年后,四个村民来警局自首,才揭开这背后的面纱。

过失撞人,畏罪逃逸
谭某和曾某是夫妻俩,他们在村庄经营着一家不大的五金店,生意十分红火。因为收入多了,生活质量也就随之提高。两人和三个孩子一家人过得很温馨。
但在他们家的隔壁邻居黄某,因为没有念过几年书,只能凭一把子力气来赚取生活费。
而且,黄某还有一个年过80的老母亲需要照顾。微薄的工资养活两个大人,导致生活很拮据,40了还没个媳妇。
乡亲们没事便帮着黄某照顾母亲。在黄某不忙的时候,还经常喊他去帮忙,多提供给他赚取收入的机会。
这一天,谭某、曾某夫妇俩计划去县城进水泥来把店铺修葺一下。正好缺人手,便喊上黄某一起出发。三人忙活了一整天,运着一车水泥满载而归。

等到达村口时,天已经黑了。为了保证安全,驾驶三轮车的谭某减缓了速度,打开大灯继续前行。三人行至一处偏僻的山坡上,迎面飞速驶来辆摩托车。眼看两车即将相撞,谭某赶忙扭转方向。
对面骑摩托的杨某因喝了点酒,精神有些恍惚,在他们相遇的一刹那才反应过来。多亏谭某变了方向,才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双方还是发生了刮蹭。而就是这一举动,让杨某的摩托车发生侧翻,连人带车滚下山坡。
慌张的三人赶忙跟着下坡查看,却只见杨某已经奄奄一息。
没了主意的谭某夫妇听到一旁黄某的话:“咱们走吧,这偏僻的地方,即使有人发现,也不知道是谁做的。这附近也没有摄像头,警察找不到咱们。”
夫妇二人觉得此话有理,便同黄某三人爬上山坡,驾车离开了现场。

路上,谭某担心黄某会在以后的日子里说出今天之事,便主动提出在生活上资助他们母子。黄某本来就因为生活窘迫而整日着急,见有这样主动资助自己,便高兴地答应了。
过分行径,导致丧命
从此以后,谭某每隔一段时间,就会给黄某一些钱,让他补贴家用。其实二人都心知肚明,这钱就是给黄某的封口费。人的贪欲是无尽的。
很快,黄某便不再满足数量如此微薄的钱财,他便向谭某提出要更多的补贴。
起初谭某觉得只要黄某保证不说那天的事,即使钱多给些,也没什么。慢慢地,谭某发觉事情不对了。

黄某不仅向谭某索要更多的钱财,更是频繁地进入谭某的家,干涉其家里的琐事,到后来更是做出了强奸曾某这样泯灭人性的行为。
听闻此事的谭某义愤填膺,立刻起身去找黄某算账。而妻子曾某不想把事情闹大:“你就这样的去找他,他万一把那天的事情捅到警局,你怎么办,这个家怎么办?”
冷静下来后,谭某心觉不甘:“难道就这么算了?不行,绝对不能放过这小子。不如,一不做二不休。”
主意已定,谭某表面应付妻子说再想办法,背后则联系上了自己同父异母的弟弟程某,开始了自己的谋杀计划。程某叫上自己的妻子,又凭借自己和黄某之间深厚的交情约上黄某,和哥哥谭某驾车向镇上驶去。

在去接黄某的路上,程某夫妻二人把事先购好的药放进酒瓶。众人在饭店一番推杯换盏后,黄某什么事情也没有。
而此时已经到了晚上7点,焦急的谭某便借故出了酒店。在外面,他通知妻子用自己带回的断肠草制成毒酒,并告诉她自己一会儿回来取。
饭店里,弟弟程某则开始邀请黄某去附近的县城玩。见好兄弟盛情相邀,黄某自然爽快答应。三人又喝了一阵。见哥哥进来,程某便起身,几人出了饭店,向县城驶去。
路上,程某递给黄某一杯白酒:“兄弟,你尝尝这酒怎么样?”黄某接过酒来一饮而尽,醉醺醺地说:“这酒也没劲…”刚说到这儿,腹部便传来剧烈的疼痛。

他弯下腰,冷汗登时从额头鬓角渗了出来。随后,更是疼的在车里打滚。也是因为黄某身体素质太好了,如此毒烈的酒,他竟还没有死。
谭某见状便从后座上拿出之前装修剩下的一段电线,和弟弟一块儿勒住黄某的脖子。剧烈的疼痛让黄某没有更多的力气去挣扎和反抗,不久便没了动静。
杀了黄某的兄弟二人,把车子开到两县城之间的一处荒山边。抬下黄某的尸体,扔进了一处山洞中,随后便扬长而去。
事后,曾某劝丈夫去自首,毕竟他身上还有另一起案子。这样操作,警局可以从轻发落。
弟弟程某也在妻子的劝说下,前去警局自首。兄弟二人在各自妻子的陪同下一起来到警局,交代了自己的事迹,也帮警局破了半年之久的悬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谭某存在哪些犯罪行为?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谭某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经法院和警方判定谭某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项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案例中,谭某因黄某再三无礼的所求和强奸妻子曾某的不耻行为,忍无可忍对其实施杀害。
以上细节表明,谭某在执行杀害行为前,思维和头脑清醒正常,不存在精神恍惚致人死亡的可能。另外,黄某实施杀害行为是按照之前的计划进行,这也充分证明了谭某杀人动机纯粹、意图明显。

而就谭某杀害黄某这一行为本身,致人死亡的目的明显,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着希望的态度,这本身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在量刑方面,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谭某是因黄某无节制的索求和对妻子的奸淫而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民事案件中邻里之间基于报复的动机所构成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扰乱治安和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不构成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属于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的案件在确保惩戒从严的基础上,一般不对嫌疑人判处死刑。
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主动自首应从宽处罚。惩罚的宗旨是努力化解双方矛盾,增进社会和谐。

本案中黄某的死属于邻里纠纷矛盾激化所致,根据《纪要》的精神,理应从轻处罚;而谭某等人在事发后,主动到警局自首,该行为的目的亦是对“案结事了”的有效推动,也应从轻处罚。
但谭某身上还有另一个犯罪行为:交通肇事撞人后逃逸。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谭某夫妻和黄某撞死杨某后逃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交通肇事中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情形: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谭某三人在过失将杨某刮蹭落坡后,虽下去查看,但并没有进行及时施救或送医院就医,致使不治身亡,该行为已经构成《解释》中的犯罪行为。
而随后三人处于畏罪和侥幸的心理,选择私自离开,也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犯罪嫌疑人黄某死亡时,交通逃逸罪仍处在起诉阶段,根据《刑法》的规定,仍追究其民事责任,而赔偿责任由黄某的合法继承人承担。可黄某家中只有年过80的老母,其赔偿责任只得由谭某夫妇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谭某犯交通肇事逃逸和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弟弟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曾某和黄某珠属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和七年事物的有期徒刑,谭某和曾某赔偿杨某家人5万余元。

尾声
是冲动让谭某兄弟二人失去了原本幸福的家庭。是贪得无厌和侥幸心理让黄某命丧黄泉,留下年迈的老母独自哀伤。
倘若当初撞伤杨某时,三人及时把其送去医院救治,后者或许还可以挽回一命。
如果黄某没有毫无节制的索要,也没有因欲望冲昏头脑而强迫曾某就范,也就不会丢了性命,让老母亲经受老年丧子之痛。
但事实已经发生,任何人都无法挽回。但愿上天有眼,让更多的人在冲动和冲突之时,能够及时冷静地思考,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