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的造价控制谁负责编制 (epc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控制价编制费)

EPC总价合同是指承包单位以总价包干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总承包方式。由于EPC项目是在没有施工图纸的情况下发包,与传统施工发包模式相比,不确定的因素增加,工程造价管理的难度加大。如何减少不确定因素的影响,EPC工程发包之前的工程造价控制措施尤其重要。

一、EPC项目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工艺要求、技术方案、材料设备等级品质或品牌要求。

传统的施工发包模式中,招标之前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招标时对工程施工要求等比较完整明确,施工中发生争议问题相对较少。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建设单位需制定一个详细的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尽量细化约定材料设备种类及品牌,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纠纷。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及材料设备品牌是EPC合同主要的计价依据,深度应包括:工程范围、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和设计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单项建筑面积(还要分别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停车泊位数(分室内、室外和地上、地下),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等项指标。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等指标;质量、节能、环境保护要求;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产地,重要的材料设备还应确定零配件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等。

建设单位应在发包前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材料设备品牌的需求进行咨询,尽量减少发包后对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材料设备品牌进行变更。

特别在一些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中,工程项目存在发改部门、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建设单位等多家参建单位,建立事前审核确认制度,可减少工程变更签证,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建设单位在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时可要求其配备相应的设计技术人员,发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技术优势,有效管理设计变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原则上,为EPC项目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具有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资质及相应的技术人员。但在实践中,大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任务由具有监理、造价资质的单位承接,建设单位忽视对设计技术人员的要求。从EPC项目的实践经验看,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与难点是设计变更管理,由于建设内容、技术方案不明确而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或由于建设单位需求增加而引起的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常发生争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配备设计技术人员,可提前协助建设单位制定相关的技术方案,审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减少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也可配合造价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变更责任归属进行认定,有效杜绝总承包人通过设计变更获取额外利润的现象。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EPC总价合同条款时,可对部分工程约定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减少合同履约风险,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为了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发挥技术优势,越来越多的EPC合同采用总价合同。但总价EPC合同中,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较多的风险,特别在一些招标时不确定性的工程项目,比如地下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可能发生严重亏损。有些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总价包干,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在编写合同条款时,在总价合同中,对一些存在不确定性的工程项目,可约定单价包干,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分担风险,有利于EPC合同顺利履行。例如合同条款约定,固定总价包干项目: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含水土保持)、锚杆工程、燃气工程、充电桩、白蚁防治、绿化迁移、拆除及迁改工程、建筑结构工程、室外连廊、交通标识系统、给排水工程(含市政管网接驳、虹吸排水、太阳能热水)、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含气体灭火)、空调与通风工程、加固及改造工程、室外总体(园林绿化、景观照明、室外道路等);固定综合单价项目:基础工程(含筏板),等等。

四、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在EPC总价合同中设置合理的变更估价原则

1、变更估价原则一: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适用项目的确定变更单价;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变更单价;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成本加利润确定变更单价。

在EPC项目发*过包**程中,招标人可提供招标清单供投标人报价,也可要求投标人自带清单报价。如果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比较详尽,基本符合实际施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也有限制了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相关要求。采用变更估价原则可操性强,变更价格相对合理。

2、变更估价原则二:变更单价按现行国家或地区计量计价规范、规定、规程及定额消耗量标准进行计价。

在一些EPC项目发*过包**程中,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在招标之前尚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条件,只能以概算下浮率发包;或许虽然招投标文件中也提供工程量清单,但工程量清单过于概括,如果按变更估价原则确定变更价格,容易发生争议。采用变更估价原则二,性质是不参考投标报价,约定变更按定额计价,相对比较容易处理变更估价的问题,但是这种变更估价原则脱离投标报价,不能体现实际的施工成本。

五、建设单位可在EPC总价合同中设置以概算为最高限额的结算条款

EPC总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价格及工期具有高度确定性,但是由于建设工程造价特点,大部分EPC项目都没有采用绝对包干、不予调整的固定总价合同,允许对一些变更及政策等不确定性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进行调整。由于EPC项目是含设计一起发包,与传统施工总承包相比,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常造成结算价格突破概算价格,达不到投资造价管理的目标。建设单位在设定变更估价条款时,增加约定一个最高限额的结算条款,这样更有利投资造价控制。例如招标文件约定,结算价以承包范围相对应的概算批复费用为结算上限,等等。

结语

上述是作者对实际工作过程中EPC案例的总结,有些措施可能适合在推行工程总承包初期阶段采用,比如在总价合同中部分项目采用单价包干,是为了避免初期总承包单位经验欠缺而承担的风险;约定最高限额的结算条款,是为了辅助建设单位控制造价;有些是为了解决争议条款,比如变更估价原则。随着工程总承包制度越来越完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管理经验越来越丰富,有些造价控制措施也会改变。建设单位在EPC项目发包之前采取合理的措施,可有效控制造价、减少纠纷、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作者信息

谢煌贵, 男,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造价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广东省工程造价法制化改革专项工作组专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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