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震旦学院宋庚一教师在上课时候,提出质疑*京大南***杀屠**遇难的人数,并且说遇难的中国人“没有数据支持”上了网络热搜。同时,她也举例德国纳粹在二战期间*杀屠**犹太人。每个死者姓名证件都有记载。而*京大南***杀屠**,三十万居民根本没有史料记载,没有姓名,没有身份资料,很难确认就是*杀屠**了三十万!
我们现在可以考证,民国是否有流动人口的身份证。如果有,*京大南***杀屠**是否如宋庚一说的,可确定死者的身份?

在中国古代,是没有身份证的,不过有户籍管理。通过户籍管理,国家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中华民国的建立,标志着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制度结束。在中华民国的时候,城镇化进程,也刺激了很多大量农村劳动力与流动人口去城市打工维持生计。由于流动人口的增多,传统户籍管理制度也是发挥不了作用,通过身份证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也提到了日程。
传统观点认为,民国时候最早的身份证,起源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宁夏省政府颁布的“居民证”制度。当时,宁夏省政府主席马鸿逵为了巩固自己在本省的统治,规定15岁以上男女居民必需统一佩戴“居民证”。

民国时候宁夏身份证
民国时候宁夏的“居民证”,是用白布制作而成,上面写有姓名、年龄、籍贯、职业、身高、面貌、特征、手纹箕斗形状等项目,可谓是具备了现代身份证各种要素,被公认为最早身份证的雏形。同时,宁夏政府也规定“居民证”必须缝在上衣的里面。
在1940年,宁夏省制定了《宁夏省国民身份证发给及检查办法》。在《办法》中规定,年满十六岁以上的男子,都必须领身份证。如果不领身份证的,16岁以上、49岁以下的罚兵役。40岁以上的,就罚劳役。在宁夏的民众只要行路或者住旅店,都需要携带身份证。经过检查,没有身份证的,都被送到警察局扣押,并且给予惩罚。

当时,宁夏政府要求十六岁以上男子,都要到有关部门亲自填写身份证有关信息。如身高几尺几寸几分,面貌也要填写五官是否端正,鼻耳眼是否齐全,面部是否有麻子、瘸子、聋子、瘫子、结巴等症状。为了更好进行身份确认,宁夏政府对持证人的十个指头指纹用“箕斗”表示。如果持证人的手指头是“斗”纹(指纹呈圆圈状,没有开口),划“O”,“箕”纹(就是指纹是开口形状),就划为“×”,类似于现代身份证的信息识别。
同时,宁夏政府也对外省人发放“客籍人民居留证”,过境的商行旅者需要办理“通行证”。如果行路住店的人,没有身份证明,都要送到警察局扣押惩治。
但是,根据史料记载,宁夏也不是民国时候最早出现居民的身份证的地区。在辛亥革命之后,在1927年6月,国民*党**中执委政治会议第100次会议决议,在全国各个县一律实施县长制,县政府和县长分别代替了清朝时候县公署与县知事,命令各个省应该遵照执行。

民国时候宁夏身份证
在1929年,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县实施新县组织法,凡是在县城常期居住的人口都应该佩戴“居民证配挂章”。根据2014年6月4日《时代快报》报道,在江苏省常州市发现的武进县的“居民证配挂章”,上面写有“武进县(今武进区) 公署、居民证佩挂章、 男性、陆顺生、第六一七号”等字样,中间盖着红色的印章,在证件下方从右至左印有两行字“此件与携带在身之居民证相符合”。这在1929年出现的“居民证配挂章”,比宁夏的“居民证”早七年。
同时,根据2009年8月3日《洛阳网》报道,在洛阳民俗博物馆里面藏有三张民国时候的身份证,最早一张身份证制作在民国二十年,也就是1931年。这一张身份证由宣纸制作,长约14厘米,宽近似于10厘米。在身份证的中间,也写有“国民身份证”的字样。同时,在身份证上也手写着“中华民国二十年× 月×日”字样和“七七九”编号。在身份证中间,印有“自由县身份证印”。可以看到,这也是比宁夏更早的身份证模样。

江苏常州武进县身份证
持有这一种模样的身份证,是在民国十六年(1927年),冯玉祥任河南省政府主席期间,把今天河南的洛阳市、登封市、汝阳市、临汝县等四个县部分地区都设置为自由县,并且给这四个县的居民发放身份证。
民国时候军阀混战,兵荒马乱,很多地方的档案资料保存不够完整与齐全,全国每个地方的身份证管理规定很难查到。但是,从这些资料来看,民国身份证不一定起源于宁夏省,只是宁夏做得更加完善,得到了蒋介石的赞许。
在抗日战争期间,在沦陷区,日伪政权为了对日本占领区的中国老百姓加强身份管理,对占领区的每一位百姓发放了良民证。
现在江苏省启东市档案馆馆藏的“暂代良民证”,也赤裸裸的把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控制的意图暴露了出来。在这一张“暂代良民证”上,表明主人的身份是商人,并且也加盖有日本军部队长吉田的私章。也就是说一个在中国经商的中国人是不是良民,需要由日本军部来确认。可以证明,在日本侵略者的控制之下,中国人并没有什么人身自由可言的。

日*政府伪**时候良民证
从民国时候日伪政权统治下的良民证可看到,民国时期对户口管理都采取严格的联保连坐保甲制度,也就是良民证标有区长、保长、甲长的姓名。也就是说,地方的管理者必须对管辖的民众负责任。如果良民出事情,良民证上的区长、保长、甲长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良民证上没有照片,所以对持证人的身高、外貌特征、指纹都做详细的描述,借此以证明持证人与众不同与独一无二的身份。
从这些可以看到,民国时期,由于军阀战争不断,再加上小日本的入侵,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很难对整个国家完全地控制,在户籍管理上也体现为各自为政。
虽然在民国二十年(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了《户籍法》,但各个地方在身份证发放也是五花八门。在身份证名称上也有“居民证”、“居住证”、“良民证”、“身份证”、“身份证明书”、“国民身份证”、“市民证”、“居民身份证明书”等。由于当时信息技术的落后,对人们身份的验证主要还是手指的指纹。直到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之后,全国的身份证才统一为“国民身份证”,身份证的格式内容也统一起来。

我们也看到,由于民国时候各个地方的身份证不同,对流动人口管理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如果按照宋庚一教师说,对于*京大南***杀屠**死亡人数做有名有姓的身份认定,在当时战乱条件下是非常困难的。
根据资料记载,*京大南***杀屠**的伤亡统计来源有三种:
一是曾经避难在南京城内的难民和放下*器武**的军人根据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做出的估计。
二是中国记者根据寻访所得资料作出的估计。
三是留在南京的外国传教士和外侨做出的估计。
在三十年代中外人士对*京大南***杀屠**死难人数的认定具有原始性、直观性。在四十年代初期,由于抗日战争依然在进行,国民政府官方也很难核查*京大南***杀屠**遇难人数,学术界也很难有条件进行深入研究,只能在三十年代报道基础上做引用。

梅汝璈
对*京大南***杀屠**大规模的官方认定,是在战后才开始的。由于国民政府对死亡人数的不断修正,遇难人数是一个过程性的数字变化,从29.5万、39万到50万。在1948年,*京大南***杀屠**死亡人数又出现了变化。在1948年11月,根据梅汝璈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南京*行暴**》的判决书解读,充分肯定在日军占领时期,*京大南***杀屠**无辜中国人同胞被杀害的人数必定在30万至40万之间,即35万左右。
所以,中国学术界也沿着这个思路,肯定*京大南***杀屠**人数是30万,也是经过几代学者考证基础上的。宋庚一教师提出确认确定*京大南***杀屠**的身份,也是为小日本侵华的“洗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