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强制执行法草案解释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看法)

哈喽啊,各位亲爱的小伙伴,笔者来了。

今天咱们接着讲“草案”。

日更执行法律科普是笔者在2022年底的发心,笔者承诺要日更十年!

本着“让天下没有难执的案子”的初心,笔者想为解决执行难贡献一点自己微薄的力量,所以就想结合自身经历,讲一点大家能听得懂的、接地气的、轻松愉快的法律科普短文,博各位小伙伴们一乐,在此同时如果大家还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有些许收获,这就算是对笔者最大的肯定了。

每天写一条,不多写,也不写多 ,避免篇幅太长,各位小伙伴用个把分钟读一篇小文,或有些收获。

以后谁再提起强制执行,咱也能跟他聊上几句,咱也是半个专业人士了,这就是对笔者最大的鼓励了。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笔者是一名专注于执行实务的从业者,曾在某公司执行一线工作过十多年的执行老司机,现为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副主任、卓建(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郑州)中原强制执行中心负责人,炜炜执行团创立人

看过许多执行法草案的专家解读,但是大多都存在专业性过强、术语过多的问题。

法律,作为与现实结合紧密的实务性规则,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应该是普适的、简明的、易懂的,能被人民群众所了解且熟知的。

好了,书归正传,讲解正式开始。

咱们已经开始进入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的讲解,本编共有2章17条,分别是第十五章“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咱们已经讲完了第十五章“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今天咱们继续讲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咱们看一下某总公司关于“草案”第十六章的说明“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可替代行为、不可替代行为、不作为等的执行方法。其中,为解决实践争议问题,规定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探望权的执行(草案第一百九十五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提升执行效果,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草案第一百九十三条)”

看完了第十六章的说明咱们就差不多清楚了,这一章是讲“行为请求权的执行”,那些不差钱儿的也不差东西的事儿的执行,现在咱们讲草案第一百九十九条“意思表示的实现程序 ,昨天咱们讲完了“意思表示的执行 ,知道了老赖的这个“表示”可以直接“视为”默认已经“表示”过了,接下来,咱们就讲讲老赖的“意思表示”又该如何“实现”。

我先把条文给小伙伴们列一下,大家先熟悉一下今天要讲解的条文,有个印象,然后听我给您慢慢讲。

“第一百九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的有关事项,需要被执行人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提出申请或者作出同意等意思表示的,申请执行人向有关组织和个人出示该文书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被执行人已提出申请或者作出该意思表示办理。”

今天的条文只有款,字数略多,但内容也不难。

笔者会分段分句拆开了给小伙伴们讲解,必须保证每一位小伙伴都能够彻底整清楚,弄明白。

笔者的口号是包教包会,掰开揉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大家的学习。

OK,咱们正式开始今天的条文讲解环节。

今天这一条其实是昨天讲的后续,是说如果老赖已经被“视为”作出了“意思表示”,而存折等“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很明确要求老赖“办理”跟“意思表示”相关的“有关事项”,而且这个“事项”还“需要”老赖“”一些职能部门大衙门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又或者是负有职权的“个人”,来具体办理,这时候就需要老赖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向“有关组织” 主动 “提出申请”,又“或者”明确表示“作出同意等意思表示”。

当然,讲到这里,小伙伴可能会发现,这里有个bug,既然这是个赖,怎么可能会积极主动,又怎么可能会向“有关组织”作出明确的“申请”或者“表示”呢。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本条就是猴子搬来的救兵,直接赋予咱们申请人小伙伴可以直接“”上边说的那些“有关组织和个人”提出相关的要求,“出示”与老赖的“意思表示”有关的存折等“该文书”,就“视为”老赖已经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有关组织和个人”就“应当”must必须必“按照”常规的老赖“已提出申请或者作出该意思表示”的程序“办理”,见小伙伴及“文书”,视同见到老赖及“申请”。

哦了,草案第一百九十九条就讲完了。

笔者也就讲完了第十六章最后一条,也就把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的内容全部讲完了,明天咱们讲一个新编, 第四编“保全执行”,也就是执行法草案最后一编,接着就是“附则”,然后笔者就讲完了执行法草案的全部内容,小伙伴们敬请期待吧。

明天咱们继续讲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的章节的讲解,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看看那些不差钱儿的也不差东西的事儿又该如何“执行”,各位小伙伴敬请期待吧。

预计今年下半年咱们会讲完草案的全部内容,相信接下来的条文讲解会更精彩。

随着讲解的深入,之前反复讲过的知识点笔者就不再反复车轱辘话去说了,建议小伙伴们一定抽空看看笔者之前的文章。这样能对执行有一个全面认识,今后学习执行法律才会更轻松。

各位小伙伴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留言,笔者一定会积极采纳。

笔者力求把枯燥的条文用有温度的活生生的段子给大家整通俗了,不仅要可乐,还要可口可乐。

今天的科普小文就讲到这里了。

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笔耕不辍,更加努力,把科普短文写得简洁但不简单,有所为,有所不为,向自己的目标更进一步,跟着卓建大家庭一起成长。

各位亲爱的小伙伴,咱们明天见,拜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第三编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

第十六章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该法律文书生效时,视为意思表示已经作出。

前款规定的意思表示附条件或者申请执行人应为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成就或者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视为意思表示已经作出。

第一百九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的有关事项,需要被执行人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提出申请或者作出同意等意思表示的,申请执行人向有关组织和个人出示该文书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被执行人已提出申请或者作出该意思表示办理。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专家意见,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通过初审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