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对企业所得税有影响吗 (被虚开发票一定要交25%所得税吗)

稽查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天津市利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1〕30005号

天津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8MA06QC****)

我局(所)于2020年7月28至2021年1月31日对你(单位)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15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20份,发票金额27506545.58元,税额676398.37,价税合计28182943.95元。

二、处理决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开具的3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27506545.58元,税额676398.37,价税合计28182943.95元,定性为虚开发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的规定,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协查,请其对本地区受票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问题依法查处。

4.以上虚开发票形成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无关,因此不对涉案企业做出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意见。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

接受虚开发票的所得税处理,虚开发票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㈠销售货物收入;㈡提供劳务收入;㈢转让财产收入;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㈤利息收入;㈥租金收入;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㈧接受捐赠收入;㈨其他收入。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点评&提示

企业所得税收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虚开发票对应的业务并不真实,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关于增值税处理后,但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不可确认,即虚开发票形式收入不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实质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虚开发票的所得税处理,虚开发票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