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清偿其债权的话,则债务人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就无法进行。但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应采用何种程序,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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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抵押物债权人放弃优先权后抵押物算破产财产吗?

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金品凤律师解答: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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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利息的,申报利息金额应当依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约定利息计算,截止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因一般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常见,且因相关司法解释就利息计算之规定较为复杂,就债权债务人约定的计息计算标准及利息产生期间,而产生利息计算中的诸多问题,下文将分情况详述:
1.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
就借款利息,债权人不得主张。就逾期利息,债权人可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
2. 借贷双方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不明的
实践中多表现为借贷双方仅约定应当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而就具体计算标准未作约定。就借款利息,因债务人系公司,债权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实践中,债权人多以同期银行*款贷**利率为标准主张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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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借贷双方约定具体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
借贷双方虽约定具体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但因约定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超出部分利息不予认可,系利息计算问题之所在。据此,借贷双方决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高于年利率24%的,在债权申报中可以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息。就逾期利息而言,债权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总计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计息标准。另外,借贷双方仅约定年利率的,月利率及日利率可以依照以下公式折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以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
4. 借贷双方约定以固定区间产生利息的
此类计息标准多见于约定逾期利息,实践中多表现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逾期借款按月产生利息。依约定的计息区间,此类利息产生于区间首尾日,期间内则不产生利息。此类利息计算中应当注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与债务人当期利息产生之日的前后关系,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前于债务人当期利息产生之日的,应不计算当期利息。据此,债权债务双方约定固定区间产生利息的,产生利息的固定区间不宜过长,以避免债权人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