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建 胡青

“红筹”最初本属*场赌**行话,后来证券投资者逐渐将其套用到股票上,用以指代特定类型的股票。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的不少企业在香港、美国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因其来自“红色中国”而被称为“红筹股”。该等企业为谋求在境外上市,大都在中国大陆之外的离岸地(如香港、开曼等地)注册上市主体并将中国大陆的有关资产、业务重组到境外上市主体名下。这一类控股权在海外、主要资产业务在中国大陆的企业随之被称为“红筹架构” [1] 。近期,国际经济政治局势呈现出复杂多变的趋势,而中国证券市场则在持续稳步发展和完善(特别包括注册制的落地、红筹回归路径的逐步清晰)。为此,笔者拟对红筹架构企业的搭建、境外融资以及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若干问题进行系列整理。作为本系列文章的首篇,笔者将对红筹架构的基本概念、常规架构及主要问题进行概要介绍和分析。





[注]
[1]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3月22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21号文”)中对红筹企业的界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2] 通过收购境内有关联关系的股权或资产,可能需要获得《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规定的商务部审批。具体请见本文第三部分内容。
[3]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关联并购是指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
[4] 需要说明的是,以VIE架构回避关联并购审批,虽有先例(中国秦发),但其因政策原因并不具有复制性,亦无法满足目前部分境外上市地交易所的监管要求。
[5] 针对多名创始人的情况,从外汇登记及境外转股便利性等角度考虑,一般建议其各自分别设立BVI持股主体。
[6] 取决于办理银行的政策及要求,可以最早办理37号文登记的时点可能有所不同,建议提前与办理银行进行沟通。
[7] 境内机构投资人外翻如未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容易导致出现违规情况。
[8] 从税务及返程投资设立公司简便性等角度考虑,一般返程投资的最后一层境外实体为一家香港公司。此外,考虑项目中的商业需求(如后续是否可能转让香港子公司股权等),可考虑在开曼公司和香港子公司之间再搭设一层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为在BVI设立的公司),未来可通过转让该特殊目的公司股份的方式间接转让香港子公司股份,从而避免直接转让香港子公司股份所产生的印花税。
[9] WFOE/外商投资企业既是37号文登记的内在要求(即必须有返程投资),也是实现境外投资款转移至境内的主要方式(之一)。
[10] 由于红筹架构具有“内-外-内”的结构特点,其最终返程投资目的地为境内,并非典型的“境外投资”,同时,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红筹架构亦未必符合国家阶段性外汇管控需求,因而实践中可能在申请类似境外投资时遇到政策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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