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销售收入
(一)实务说明
1.增值税条例规定
(1)外购的商品或货物,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换取资产、分配给投资者等方面一律视同销售,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部门、职工福利等方面不视同销售。
(2)自产产品(包括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换取资产、分配给投资者或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部门、职工福利等方面一律视同销售。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1)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3.税会差异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方面,企业会计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税法规定,要做视同增值税销售处理。
(二)案例分析
[例]2023年5月, A 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的需要,对外宣传购买 X 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属于自制产品,品牌电池属于外购产品,手机含税售价11300元,成本8000元,电池的不含税采购成本200元,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1.实现销售时
借:库存现金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9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品牌电池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8200
贷:库存商品﹣﹣手机8000
贷:库存商品﹣﹣电池200
(三)特别提示
1.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2.特殊业务
(1)2018年1月1日起,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由风险报酬转移变成控制权转移;
(2)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3)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应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内容核算收入。
二、外币交易应转换为人民币结算
(一)案例分析
[例]2023年4月26日, A 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出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款为60000欧元,货款尚未收到。当日即期汇率为1欧元=9.41元人民币。不考虑相关税费。5月27日,收到应收账款60000欧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当日即期汇率为1欧元=9.54元人民币。
1.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564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64600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572400
贷:应收账款564600
贷:营业外收人7800
(二)特别提示
1.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制度下,汇兑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汇兑损失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2.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制度下,汇兑收益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汇兑损失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