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人有啥好处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目的和作用)

居民小区在筹备业主委员会时,业主往往会咨询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织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主会有哪些方面好处的问题?

看似简单的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个提问呢?简而言之,一是作为有产阶级(产权住宅)的业主,不具备业主身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二是不知道作为业主有哪些权利与义务;三是思想意识仍然停留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福利分房、大包大揽时代;四是当自己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不知道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途径;五是以为物业服务人行使的是政府职能行为,什么都该解决,任何矛盾纠纷都能够得到圆满解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是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人行使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六是不知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个什么样的概念、几个意思;七是不知道作为居住在小区里的业主,除了自己的房子外,其实小区规划红线范围之内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瓦都是业主自己的等基础性常识;八是自以为小区里出现了不如意的状态时,政府总要来处理;九是缺泛主人翁责任感;十是以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天经地义地坐享其成等。

要彻底回答清楚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得弄明白什么是物业〔业主具有产权性质的住宅(房子)〕、业主、业主委员会(业委会)、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服务人(物业公司)、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一、作为业主应当知晓的几个简单的概念与关系

(一)物业

物业:通俗易懂的语言就是房子、房屋、住房(宅)、厂

房、商业楼、办公大厦、卫生间、广场等统的称呼、称谓。

物业的书面语言解读为:业已建设完成并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别房屋及其与之配套齐备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物业可以自建,如农村农民自建住房等;物业也可由房地产业建设单位开发的商品房,如新建住宅小区等。这里重点介绍一下居民小区的住宅物业。一个新的居民住宅小区,其物业包括业主的住宅、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水电气等基础设施设备配套用房、监控室、门卫室、收

发室、车库、二次供水蓄水池、共有道路、电梯及电梯井、清

洁房、水电工及维修工作间、儿童乐园、小广场等等。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可以是住宅物业、商业物业、商住混合物业综合体等多种物业形式。

(二)物业服务人(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人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服务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行业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服务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物业服务人,服务物业的主人(业主),管理业主的物业。

(三)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商,是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体的企业,通过实施开发过程而获得利润。

(四)业主

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引申为产业的所有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一栏上登记得有名字的才叫业主)。

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除业主外,其他居住、使用该物业的人也不是业主(如业主的父母、子女等)。

法律认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的。

(五)业主委员会(业委会)

1.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牵头并引领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各项活动,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活动开展情况,不享有自治管理规范订立权。因此,业主委员会隶属于业主大会,服从于业主大会,处于从属于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自治公益组织;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长期存在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自治共同管理权的机构;是业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协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实行业主共同事务性民主制度,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服务管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性自治组织。

2.业主委员会的特点。

(1)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牵头并引领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对业主大会负责,即向全体业主负责。

(2)业主委员会活动范围是在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行使业主物业的自治管理。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牵头并引领对业主物业的自治管理权的行使,使得各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要求,能够得到大多数的共识,并贯彻于具体物业服务管理事项中。

业主委员会不能从事非业主大会授权以外的经营、服务、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不是一个以经营性为目的的实体。业主

委员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服务管理无关的非经营性活动。

(3)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其所有的活动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以及小区“三个公约”约定的范围内。对于业主委员会而言,其代表的虽是业主的权益,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完全有高于业主意志的法律效力和意义。

(4)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中,业主自治管理制度化的集中体现。业主委员会并不是业主自行组建的闲散组织,它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是一个固定的、有具体法定职责的法律上的组织。

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标。

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的目标

就是保障业主共有财产权利,维护和实现业主公共共同利益,治理与业主密切相关的小区公共共同事务。从利益视角看,主要是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保值和增值,维护业主的共有财产权,以及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共同利益。从公共事务治理角度看,主要处理二个方面的事务:

(1)业主委员会自身对小区公共共同事务的治理,包括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关系的处理。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管理中形成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方面的冲突与协

商、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合作,

业主委员会对政府表达利益诉求的行动。

4.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在政府部门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这就决定了它的性质只能是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群众组织,它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物业服务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5.业主委员会宗旨。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并依法、依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6.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1)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者。

业主大会是物业区域内最高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在对物业区域内部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由业主委员会予以贯彻执行。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只有正确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权利,代表和维

护大多数业主的共同权益,认真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才

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三个公约”“居民守则”等“乡规民约”“公序良俗”的监督者。

为紧跟社会文明进步、和谐发展的主流,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道德修养教育文明举止培养等引入了物业服务管理范畴,需要制定一系列对物业区域内全体成员有着共同约束力的“三个公约”“居民守则”等“乡规民约”“公序良俗”等。以培育全体成员和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对建立物业区域内社会道德修养氛围,净化社区文明风气,树立人们积极、健康的道德与行为准则,有效改善人际交往关系,促进人们文明举止,有着十分积极的促进与推动作用。而监督各种规范和制度的落实,是业主委员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3)物业服务管理的协助者。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实施有效的物业服务管理,是业

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的职责所在。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了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物业服务人共同落实物业服务管理规范,执行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质量,促进物业区域内的文明秩序、和睦邻里氛围的建立和巩固。

(4)矛盾纠纷的调解者。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出现的各类矛盾与纠纷,以及由

此引发的各种物业服务管理冲突,业主委员会应从维护物业区域内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积极主动地、出以公心地出面子以协调和调解,以缓和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因矛盾与纠纷而形成的对立紧张状态,有效恢复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安全秩序环境的正常和稳定。

7.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3)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4)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人的议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5)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6)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物业管

理纠纷;

(7)定期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8)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其成员及其*亲近**属不得在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9)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10)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11)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12)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13)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限期支付物业费;

(14)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支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15)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等。

8.业主委员会依法依约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六)业主大会

1.什么是业主大会。

(1)业主大会是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管理组织。

(2)本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3)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4)业主大会不能组织与本物业服务管理活动无关的其他活动。

(5)业主大会是由合法划定的本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自治

管理辖区(亦即特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依法行使物业服务管理民主自治权利和自治规约订立权的群众性社会自治机构,又是各业主团体自治管理体系中的表达集体共管意思的权力机关。业主大会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行使本机构直管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自治规约订立权,决定属于自治范围的业主生活公共事务及物业服务管理公益事业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因此,业主大会在业主集体自治管理组织分工体系中居于首要

地位。

2.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3)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4)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5)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筹集、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6)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7)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8)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9)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

方案;

(10)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1)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12)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

遵守《管理规约》;

(13)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4)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15)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调整;

(16)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

别设备;

(17)实施自行管理;

(18)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

(19)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20)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3.业主大会的特点。

(1)业主大会是实行一个表决权数行使一个投票权的民主自治制度。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2/3参与又1/2同意或者3/4参与又3/4同意)。其成员

(业主)在机构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建议,

提出看法、意见等。

(2)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性的公益组织。其成员(业主)是

对物业(房子)享有所有权的人,进行的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协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业主大会的成员(业主)是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分子,基于维护小区物业整体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管理,不受外部非业主的非法干预。

(3)业主大会是具有代表性的组织。业主大会具有代表性的特征,业主大会代表了全体业主业在物业服务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依法依约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4.业主大会的运作。

(1)业主大会的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是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业主对本物业服务管理的自治权的业主自治机构。无论业主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业主大会的成员。业主大会以业主大会会议制的形式,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行使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物业管理自治规约

订立权,决定属于自治范围的业主生活公共事务及物业管理公

益事业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一般来说,业主是业主大会的成员、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只能是业主本人。如果业主本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亲自参加业主大会,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依照委托行使投票权,但不具有被选举的资格。委托代理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朋友,但是必须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不满18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物业使用人可列席业主大会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进行投票表决时,业主可以投赞同、反对及弃权,三选一。

5.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2)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区域,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

(七)业主大会会议

1.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是指业主大会的成员(业主)议决小区物业服

务管理重大事项的形式和程序,是一个程序性的概念。正如同“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不能完全等同一样,二者虽然有密切联系,却显然不宜完全等同。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表决可以采用纸质书面投票表决,业可以采用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具体会议召开和表决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人数。

无论业主大会会议采用哪种形式,都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与。

3.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的法定投票权数。

(1)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C.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D.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E.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F.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决定其他事项:

A.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B.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C.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业主大会会议分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三种形式。

(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A.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时,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助、监督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B.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向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核实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符合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在该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章。

C.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D.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代表担任。

E.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筹备组筹备工作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给予配合,不得阻扰。

F.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b.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c.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d.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e.审核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f.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g.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G.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H.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

l.剩余筹备经费应当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J.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筹备经费交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2)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3)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A.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B.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C.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成员总数 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D.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等。

(4)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A.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B.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

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社区居委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a.会议形式。

b.会议日期、地点。

c.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d.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e.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C.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发放征询意见表或

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意

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D.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有关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业主委

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

出业主大会决定。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

作出记录。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成员

(包括成员候选人)的其他业主担任。

E.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F.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

G.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应

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人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不依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八)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社区居委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等同属乡级行政区。

3.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是县(区、市)级人民政府下设置的一个政府部门法人单位机构,协助政府处理日常政务。

(九)彼此之间的关系

1.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

(1)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人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人所涉及的工作内容。

(2)前期物业服务人,是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为业主签订来小区,为业主的物业提供服务管理的一个企业。

(3)业主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

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

《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予以书面承诺。

(4)业主接房并装饰装修入住时,前期物业服务人已经

入住小区的了。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招聘的新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6)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约定。

2.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合同关系。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关系。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洽谈物业服务合同事宜,并作为委托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物业服务人接受物业服务委托,并作为受托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两个主体,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聘用与被聘的关系。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上,两者都有相互选择的自由。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甲乙双方的关系,只不过这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代为业主签订的。

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的

关系《物业服务合同》中真正意义上的甲方与乙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彼此遵守。

(2)经济上的有偿服务关系。

业主大会决定聘请物业服务人是为了业主和使用人能享受物业服务管理,同时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和使用人享受了物业服务管理,而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就不可能继续享受这种服务:反过来如果业主和使用人交纳了物业服务费,但未享受到相应的物业服务管理,业主和使用人也不愿意再支付此项费用。

物业服务人接受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在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的同时,收取相应的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提供了物业服务管理,但未收到相应的物业费,就不可能继续提供这种服务。因为物业服务人是经营*服务性**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物业服务人通过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收取物业费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反过来,如果物业服务人收取了物业费,但末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人也不可能继续收取此类费用,而目会陷入面临被解聘的危机。

所以,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经济上是一种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有偿服务关系。

(3)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上的监督合作关系。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是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两个主体三个方面,其身份不同,立场不一。业主委员会作为委托要从维护业主的利益出发,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作为受托人,从企业人经营效益出发,努力做好物业服务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要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所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有监督和受监督的关系。

两者三方在搞好物业服务管理、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工

作、学习、生活环境这个目标上是一致的,为实现此目标,两者三方要互相支持、互相帮助。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了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这种权利和义务也是相互合作的要求,如物业服务人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的义务,同时也具有要求业主、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的权利,业主、业主委员会有监督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的权利,也有督促业主和使用人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所以,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在工作上也有一种合作关系。

3.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的关系

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彼此遵守。

4.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是业主大会的组成全部成员,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

的执行机关。通俗一点讲,业主(老板),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正式会议(临时会议)形式,决定业主大会议案,所表决的议案通过了,业主委员会(鳅儿、义务打工仔)就去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这个议案的内容。“老板、老板娘”就是全体业主,“义务打工仔、鳅儿”就是业主委员会。小区里的一切涉及共同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力,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最高的

决策机构。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一般来说需要2/3的业主参

与投票表决后又1/2(或3/4)通过才可以实施的。

5.权利义务

(1)开发建设单位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执行。与业主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亦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2)物业服务人(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执行。与业主发生矛盾纠纷时,可以自行与物业服务人协商解决;亦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这个平台与物业服务人沟通交流协调解决;或者20%以上业主联署签名,还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通过解决;最后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对于物业服务人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作为甚至偷工减料乱作为,业主

可以监督,如果物业服务人死不悔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

会议炒了它。

(3)业主

业主是物业服务管理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A.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a.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b.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c.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d.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f.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g.监督《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h.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i.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权利。

B.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

b.遵守《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

c.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d.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e.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f.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g.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支付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h.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义务。

4.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非决策机关。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组成。业主委员会是打工仔“鳅儿”,业主才是主人“老板(老板娘)” 。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3)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印章、会议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档案;

(4)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5)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6)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7)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支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10)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11)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5.业主大会

(1)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2)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6.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

乡规划建设局

*党**建引领。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

派出所、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区域,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五人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三、作为业主,究竟该如何正确的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呢

大家首先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小区是所有业主的小区,不是物业公司的小区,不是业主委员会几个人的小区,也不是开发商的小区,更非社区、政府的小区,而是所有业主的共同家园,小区里的主人是我们业主自己,业主自己当家作主人。

主人就是接待客人的人(跟“客人”相对),我们是主而非客,主人就得有主人的责任担当。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个浅显的道理不用赘述,但不是每位业主都会明白过来的真谛。大家才是真正的命运共同体,真正的祸福相依陪伴相随。冷漠无情无知、事不关己的代价就是一损俱损。阳光灿烂的热情参与就是一荣俱荣。有些业主除了怂、除了怼、除了吐槽、除了提要求之外,没有真正为小区出一丁点力,哪怕让他参与网络投票,行使业主权利,懒得搔虱子也不愿动动手指头回复信息行使权力,把所谓的维权成本降至最低,把风险归零,坐等天上掉馅饼。火石没有落在自己脚背上,休管他人瓦上霜,诸不知正当权益正在残蚀中。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物业(房子)是一笔比较大的投资兴业项目,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关乎咱们业主的日常生活、工作秩序。关心关注并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是每一位业主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担当。自己的物业(房子)自己不去建设去管理,难道上帝会帮助我们吗?天上不会掉馅饼的。与其坐而等,不如起而行,紧密地团结业主委员会周围,发挥各自优势资源,依法依规尽最大可能性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正当权益,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大家居住的小区,形象比喻尤如农村老家的大院子,里面不再是住着七大姑八大姨、叔叔伯伯、侄男侄女,而是你全新的完全陌生又有缘分的近邻。之前的平房变成了高楼大厦,院子里不在是晒谷子的坝子了,而是栽满绿树的草坪。环境更加优美、宜居的了。

小区里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包括小区规划设计红线范围内的小广场、电梯、道路的路沿石等所有公共设施设备,都是我们自己花钱购买了的,它们的好坏直接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小广场的地砖坏了需要我们花钱去维修;电梯坏了用不了了,需要我们出资购买新的电梯更新;公共设施设备更新换代时,需要我们出资购买新的公共设施设备。珍惜、爱护小区里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是我们广大业主的共同责任。

有业主要说,坏了、烂了、破损了,物业服务人物业呗。

这话一点都不假,而且有一定的道理,但不是物业服务人毫无底线地去维护维修。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服务管理业务,天经地义;但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物业服务人不可能亏本来给予维护维修,超范围超标准的时候,还得由广大业主共同出资来维护维修。大家一定要记得:物业服务人是企业,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不是来学“雷锋”的,如果超出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范围,物业服务人不可能出资维修的,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与乙方的关系,甲乙双方都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契约精神,彼此遵守,小区才能和谐、美丽、宜居。

(一)小区不是物业服务人的小区,小区里的主人是我们业主自己。

物业服务人是我们广大业主自己请来服务咱们物业的“服务人员”(目前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执行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我们自己花钱(物业费)来购买物业服务人出售的“物业服务”这个公共产品。物业服务质量的好与孬,事关邻居们居家生活的心情,更关乎大家的物业(房子)保质增质的重大事件。

聘请一个诚信经营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一份合作共赢的《物业服务合同》,才能确保小区环境优美、安全宜居、才能放飞愉悦、才能共享愿景。

(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服务管理业务,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广

大业主须共同出资来维护维修。比如:

1.小区里的道路,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比如商铺门巿门口前面的人行通道,临时停车场,商业区里面的所有公共区域,大门出口前面的小广场等。如果这些地方出现了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畴,如果要想修复,得动用大家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一定比例时,大家还得按照规定标准补足。而且动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启动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程序的。如果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不能通过,只能永远烂下去。所说的绝非危言耸听。

2.电梯出现了小故障,花费金钱没有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畴,物业服务人负责维护维修;如果这些地方出现了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畴,且超过了保修期,比如彻底坏了,要想恢复,只有重新购买,一部电梯所需要的金钱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哦,又得动用大家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且动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启动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程序的。如果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不能通过,只能永远停摆下去。绝非危言耸听。

3.小区里所有设施设备如果不能够正常运行,需要大中型

维修更换时,比如机电设备等,又得动用大家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的。而且动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启动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支持业主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工作,加入业主实名群,关心小区业主实名群发布的消息,密切关注小区公示栏发布的公告信息等,及时了解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动态,自觉自愿地主动融入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中来。

1.有事说事,积极建言献策。就小区公共问题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努力影响广大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观点。大胆主张,善于妥协。讨*公论**共问题,必然存在分歧,所议议题内容不可能完全一致,一意孤行如傻痴。在公共事务问题上,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森林法则,“个性化诉求”服从“共性化要求”。

2.杜绝口号似的高声喧哗,杜绝不切实际的幻想。抛出问

题的同时,努力寻找解决之道,才是负责任业主的表现。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各个小区情况不尽相同,别人家的小区可以这样,未必自己小区就完全可以。持这种观点的邻居,至少缺乏调查研究。鲜花不可能都是插在牛粪上。

3.不要质疑别人的动机,心愿向善尚好。每个人做任何一件事,都可能抱着与表面目的不一样的动机,质疑的一方无法证实对方动机不纯,被质疑的一方也无法证实自己动机良好,如果去质疑对方,对方又拼命去辩白,结果双方都在讨论一个无法证实的答案,而真正需要讨论的主题,却被放在了一边,无人理睬,得不偿失。

4.严禁攻击与挖苦讽刺。没有谁欠谁的,干公益活动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更不欠任何业主的。不带功利的公益应该受到尊重。假若没有这一公益平台,情况可能会更糟糕。有邻居主动站出来干小区公益活动,是广大业主的福音。对于“业余选手”的业主委员会,大家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对于完全陌生的领域,应当多鼓励支持,多出谋划策,共同努力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乱作为、瞎折腾,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额外增加了广大业主的负担,请依法依规走程序罢免。

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对任何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

服务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有事说事。对有争议的问题,通过业主委员会这个民选机构平台来沟通交流协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切忌釆取盲目冲动与违法违规的错误行为方式。

5.善待包容邻居。有些业主的表达能力不足、逻辑混乱、建议很差,但这绝不是其他业主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讽刺挖苦的理由。对待邻居要友善,在一个小区,人与人千差万别,怎么可能做到大家具有一样的认知能力呢?鳅鱼鳝鱼不可能一般

长,所谓“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善待包容邻居,小区才能更加和睦。

6.尽自己所能,以自己适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同舟共济,其利断金。

(四)积极参与业主大会投票,充分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意愿。

做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只有小区广大业主行动起来,积极参加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共商共建,才能共享共赢小区美好未来。

(五)广大业主共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小区“三个公约”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要放弃作为业主的权利的同时,尊重彼此,遵循契约精神,才能给小区带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六)依法依约,遵守现有法律体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合理合法的维权活动。杂乱无章、违背法律底线原则的维权活动不可取。对于弱小的业主、弱势的业主委员会,唯有高举法律这把尚方宝剑,才有可能争取到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所有程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以及小区“三个公约”约定?草拟的所有议题是否代表了大多数业主的真实想法?

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所有议案是否是广大业主真实的

期盼?业主大会会议所表决的议案是否侵犯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以上事项决定小区公益事业建设的发展方向。

(七)少一些质疑阴暗,多一点阳光灿烂。谁也不欠谁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首先也只是一位普通的业主,只是热心肠小区公益活动。尊重彼此,小区才能更加和谐美丽。

四、作为物业的主人有必要弄清楚的问题

(一)业主与物业公司、开发商是合同关系;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在《民法典》中,他们是经济民事、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劳动法中,他们是等价交换关系。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契约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为法律依据,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是供销关系,开发建设单位制造产品,业主来购买该产品。在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全面销售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本身就是“大”业主,而且在物业项目产权划分前,开发建设单位拥有全部项目的大产权。商品房销售完毕后,产权登记才发生根本性转移,业主就是购买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开发建设单位不是一对天然的“冤家对头”;

业主不是花钱买“冤家”,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没有

一种平和的心态,没有一种合作过“日子”的心理,结果只能是此也难娶,彼也难嫁。因此,双方既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就应以诚相待,以信相诺,以友相伴,以心相处,以和为贵,共同管好居住区,合作愉快。双方的确不“爱”了,强扭的瓜毕竟不甜,依法依约,好聚好散。

业主也不是花钱买“对头”,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是公平的买卖交易关系。你付钱他给房,权利与义务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若是发生合同纠纷,法庭上辨是非。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保镖关系;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人的职责只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业主居住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财产进行保养、维修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交通车辆的停放管理等。因为物业服务人是企业,不具有任何执法职能,所以

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排除物业服务人对业主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

镖、保管和保险的职责,当然另有特殊约定除外。

从业主查验承接房子开始,业主的物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基本上履行了相关权利义务,完成了合同买卖的交易,开发建设单位除法法规规定的义务外(如房屋质量的终身制除外),质保期内开发商负责,超过质保期,按照其他法定规定承担。

(四)物业服务人、开发建设单位无权“包打天下”;

物业服务人是企业,不是职能部门,更不是政府。企业的

任务一是生产产品—提供物业服务,二是服务客户,三是创造效益。就物业服务人而言,它的产品就是劳务,它的客户就是业主,它的服务项目、范围、标准等都由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的物业服务合同来明确。在实施物业服务合同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必须按照“受委托、按合同、有偿服务”的原则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一切,业主享有自治权, 物业服务人无权过问。

开发建设单位亦是企业,是当地政府税源之一。企业有企业的责任义务,没有包打汤圆不散的节奏,作为业主一定要明白法制社会,必须都要依法依规。

(五)没有“免费的午餐”;

尽管物业服务已经发展成为普遍的消费现象,但是很多人仍然习惯于已成为历史的房屋管理福利政策,对物业服务中“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不予接受,甚至抵触,拒交物业费,

这是错误的,违法的。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权利

的同时,必须行使支付服务费的义务等。

(六)物业费不是越低越好;

“好货不便宜”应用到物业服务上可以说“收费低管不好,收费高受不了,不低不高为正好。”适合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管理模式、服务等级等,才是最好的。

物业服务人是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需要投入成本,而且是“量入为出”。很多收费低廉的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发生的矛盾,大多因为费用入不敷出,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业主不满,物业公司难做;另外一种现象就是不良企业的偷工减料、物业服务打折扣,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相反,优价优质服务的区域,矛盾一般也很少。适合业主需要的物业公司才是最好的。

(七)物业费是投资;

交纳物业费是消费,更是投资。实施物业服务有两个目的:

一是为业主提供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二是可使业主的物业得到保值增值。从经济学分析,前者属消费行为,后者属投资行为。这两种行为就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而言,都存在;而对业主来说,消费的同时也在投资,并且最终转化为一种投资行为。

此种观念的转变,将直接影响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接受程度和具体行为。

(八)物业服务人不是水电气暖供应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宅小区是各相关部门综合服务的对象,而各部门都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共同为业主、为社区提供服务。

业主的水电气暖供需关系,是与相对应的水电气暖公司或者企业,属于另外的合同范畴,严格意义上说跟物业服务人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待遇

(一)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1.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来自于业主大会的授权。

2.业主委员会按照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3.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小区热心肠业主组成。

(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是公益性质,义务免费服务广大业主,纯粹的公益奉献,没有工资待遇;

(三)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可以适度领取

津补贴。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1.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2.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3.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方式。

六、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提交书面承诺;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健康条件和相应的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亲近**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二)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业主自荐和小区*党**组织的建议等,在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业主中进行推荐。

社区(村)*党**组织引导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八、小区公共收入

(一)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

(二)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四)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共有部分收益等共有资金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共有部分收益中列支。

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九、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如果不想不“被代表” 请去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活动

(一)小区里的每一业主拥有同等的权利。更多的业主参与业主大会投票,是尊重每位业主的权利的具体表现,亦是每位业主义不容辞的责任。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共同组成,所以,大家的事情,必须要由大多数业主共同来决定。小区成立业委会后,类似的投票会成为常态,这也是实现一户一票,真正民主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亦是业主真正当家作主人的真实写照。当然个性化业主自行放弃当家作主人的权力,天王老子也把你莫赖活。

(二)在投票的具体内容里,业主投了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等,这也是业主行使投票权力的一种表达方式,无可厚非,充分尊重各位业主的选择;有些业主投出的表决票,出现不规范的“废票”等,也有发生;业主表决票(含实名认证的微信表决票等)上是1就记录1,是2就记录2,是“勾”就记录打“√",是“叉”就记录划“ ✘”,这个是业主大会筹备的责任使然。所以希望更多的业主积极参与进来,确保大多数业主共同心声得以实现。

(三)对于已经告之,知道而未参与业主大会投票的这部分业主的投票权,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小区“三个公约”约定,记入弃权票,这就是大家常说的“被代表”。如果不想“被代表”,就请参加业主大会的投票活动,行使你作为业主的权利义务吧!

(四) 一户业主一张唯一编号的业主大会表决票,请尊重自己的权利,投递出自己的表决票,既是对自己的厚爱,也是对邻居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的家园的珍惜。

面对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挑战,面对各种阻力压力,广大业主要能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展现大智大勇、锐意开拓进取,“杀出一条血路”!任何我行我素、唯我独尊的行径,都是根本行不通的!不仅根本行不通,最终必然是一损俱损!

广大业主不惹事也不怕事,在任何困难和风险面前腿肚子不会抖,腰杆子不会弯,广大业主是吓不倒压不垮的!现在广大业主已经组织起来了,是惹不得的。如果惹翻了,是不好办的!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广大业主要同舟共济、携手应对、和平共处、合作共贏、才是人间正道。

如果不被“被代表”,请去参加业主大会投票活动!

十、小区邻居的共同身份叫“业主”

不管你以前的身份多么辉煌、现在多么的高贵、将来怎样的荣华,居住的是高层、多层、叠拼、联排、独栋建筑,在同一个小区里的身份就是一个样,叫“业主”。

业主的利益是一致的,业主的终极目标是永恒不变的,那就是自身权益必须依法得到保障;业主之间虽然存在个体差异,但大的目标绝对是一致性的,那就是小区环境优美、整洁、和谐、宜居,生活美满幸福快乐。所以,广大业主要求大同存小异,和谐共生。

真正关心支持小区公益活动的业主,不是隔岸观景、指手画脚、遥控指挥、这也不是、那也怀疑、猜忌,道听途说、无中生有、“儿子”还未出生就咒人家短命、生怕事情惹不大,正确的选择是信任、支持、鼓励、引导、参与,形成良性互动,谋求更多更好地发展,而不是其他选项。

对于一个新小区,要弄清楚一个事实,这不是在一个单位,不是一个公司,不是在一个三、五人的工地,更不是以前农村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没有世居常住人口,当然就更没有领导,没有班组长。

小区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小区所有业主组成,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由广大行使共同管理权,并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小区公共共同事务。业主大会通过

的业主大会会议议案后,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即业主委员会

去执行便是。

小区里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首先是一位业主,与其他业主在小区里的权利义务均等,并没有特别之处。其次才是小区公益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是热心肠业主,义务并免费为邻居提供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之内的公益活动。主要就是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牵头并引领广大业主一起去依法依约、遵纪守法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几爷子对于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决定权。小区业主对于小区业主委员会这个民间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有着自己的职责范围,谁也不想“业委会”变成“业伪会”、抓拿骗吃骗喝、损害邻居的正当权益。所以,对业主委员会不要寄托更多更高的希望与不合实际的幻想,一个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能有多大的能量。只有民事民议民策,群策群力,共同努力争取,才能维护广大业主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现行体制所规定,业主当自强。

承认一个事实,这是一个彼此邻居之间都不是很熟悉的一个新的居民新小区。各位业主素质参差不齐,可以理解。所以,小区里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内的有识之士,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唤醒广大业主的参与意识、维权意识,做一位合格的业主。

小区里的物业服务人没有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尽职履责时,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内的所有业主,均可履行监管的职责,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限期整改完善落实。当然,通过业主委员会这个公益组织平台来集中行使监督管理权利义务,效果更好,这就需要广大业主的参与配合。共同管理权、监督权,《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是赋予了每一位业主本身,不放弃义务,不拒绝权利,是广大业主的责任所在。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小区里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不可怕,关键是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办法总比困难多。怂,怼,吐槽,埋怨,诅咒,甚至拒绝交纳物业费用等方式不可取;而是做一位遵法守法知法用法的合格业主,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敢于亮剑,勇于发声,亲力亲为,通过正规渠道,合法路径,依法依约、遵纪守法去争取,小区环境优美才有可能实现,才能安居乐业,才能享受小区居家幸福的快乐生活。

综上所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好处如下:

1.小区是业主的地盘,也是业主的家。家里的事情业主说了算。

2.小区里的主人是业主,有权决定物业服务人的选聘、续聘、解聘;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建议权;有权监

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

3.作为业主,有责任有义务参与小区公共共同事务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管理活动等。

4.作为业主,有责任有义务保护本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5.小区里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业主大会,所有的业主是业主大会的组成人员,有决定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权。

6.作为业主,有权利义务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活动。

7.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己的自治合法组织。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政府部门沟通交流的桥梁。作为业主,有参与业主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的权利义务。

8.作为业主,对于小区公共共同事务,建言献策并参加共同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对小区公共资金的监督、审核权

利。

9.作为业主,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

《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大会通过的“居民守则”等“乡规民约”、公序良俗。

10.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文盲导致贫穷,法盲使人愚蠢。业主维权,任重道远!

你的权利你不主张,谁来为你伸主张?

你的利益你不维护,谁来为你维护?

共同努力,共同付出,建设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