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对中国看法 (毛里求斯对查戈斯群岛的主权诉求)

(1918010223)

摘要 :本文以美国国务院FON项目第140号报告为基础,分析了毛里求斯共和国的海上边界与海洋主张。毛里求斯的主张 基本符合《国际海洋法公约》之规定,但其在毛里求斯岛适用直线基线、对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权进行限制以及Mathurin湾为历史性海湾的主张不合法。且对于 Chagos 群岛和Tromelin岛,毛里求斯分别与英国和法国仍存在领土争议。

关键词 :毛里求斯 《国际海洋法公约》

一、概述

毛里求斯共和国是一个印度洋群岛国家,位于马达加斯加岛以东,距非洲大陆东南海岸约2000公里。除主岛外,毛里求斯还包括Rodrigues岛,以及位于主岛以东约350海里处的Agaléga岛和Cargados Carajos Shoals (Saint Brandon)。对于Chagos群岛和Tromelin岛,毛里求斯分别与英国和法国存在领土争议。

1994年11月4日,毛里求斯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同意接受1994年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决议第48/263号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1994年执行协定》)的约束。

确定了毛里求斯的基线坐标,包括群岛基线和其他基线在内的《海区(基线和分界线)条例》(The Maritime Zones (Baselines and Delineating Lines) Regulations 2005)于2005年5月5日生效。该条例由《毛里求斯海洋区域法案》(The Maritime Zones Act 2005)授权制定。同时,《毛里求斯海洋区域法案》还规定了12海里的领海、24海里的毗连区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二、边界与主张

(一)基线

在2005年的《海区(基线和分界线)条例》和《毛里求斯海洋区域法案》第四部分中都规定了群岛基线、直线基线、正常基线(包括礁石点和封闭线)以及混合基线的使用情况,如右图。

1. 群岛基线

毛里求斯历史观点,毛里求斯评价

毛里求斯在 Saint Brandon和Chagos群岛使用了群岛基线。这两个群岛基线系统由35条长度不等的群岛基线线段构成,总长为486.15海里。群岛基线的适用必须以群岛的存在为前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第1款[1]规定了群岛基线内区域的水陆比。Saint Brandon的水域面积与陆地面积的比例为2.84:1,Chagos群岛比例为 7.5:1,均符合《公约》“比例应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间”的规定。《公约》第47条第2款[2]规定了基线的长度限制。根据下表所列基线长度可知,Saint Brandon与Chagos群岛最长的基线长度仅为80.05海里,并未超过《公约》所规定的100海里。

毛里求斯历史观点,毛里求斯评价

且Saint Brandon与Chagos群岛基线的划定并没有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也并未以任何低潮高地为起讫点,且其划定也并没有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出现隔断。这都符合《公约》第47条第3至5款的规定。

因此毛里求斯2005年《海区(基线和分界线)条例》在Saint Brandon与Chagos群岛适用群岛基线是合法的。

2. 直线基线

毛里求斯在毛里求斯岛主张使用直线基线。如下图所示,毛里求斯在主岛周围所划定的直线基线连接了毛里求斯主岛与其东北部近海的Serpent Island和Pigeon House Rock两个岛屿。其中,Serpent Island距离主岛12海里,Pigeon House Rock距主岛的距离也有6海里,两岛之间相距8.8海里。

《公约》第7条第1款[3]规定了可采用直线基线的两种情况: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该条文乃是基于国际法院1951年对“英挪渔业争端案”的判决。目前,“极为曲折”这一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但根据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1989的一份出版物,首先应有符合《公约》第10条的“水曲”;其次,水曲的总长度对于海岸线的长度须到一定比例,比如一个4海里的水曲从绝对意义上也许不能说是“极为曲折”,但该水曲若位于8海里宽的岛屿则已经横跨了半个岛屿,相对来说足以描述为“极为曲折”,当然这只是相对的。[4]

就“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这一条件而言,包括岛屿与海岸线相接并和大陆形成一个整体,如“英挪渔业案”中的挪威北部海岸线;或离海岸有一定距离的岛屿,形成了屏障遮盖了很大一部分的海岸线,如西澳大利亚海岸外的recherche 群岛。美国国务院FON项目第140号报告认为,由Serpent Island和Pigeon House Rock两个岛屿的地理位置和间距可知,其并不符合“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情况。[5]虽然“紧接”这一概念并无绝对的判断标准,但同样是美国国务院的报告,其106号报告则将一般标准定为了48海里。[6]两岛屿距主岛的距离分别为12海里和6海里,因此,很难说Serpent Island和Pigeon House Rock不符合“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情况。

而且,140号报告认为毛里求斯划定的三条直线基线明显偏离了海岸的一般方向,这与《公约》第7条第3款规定的“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并不相符。这一概念同样出自“英挪渔业案”的判决,但也有人指出其“缺乏任何数学上的精确性”,相关文献将一般标准定为20度,但并无定论。[7]而且,就海岸的大方向也很难达成一致。[8]当然,也不能认为限制是不存在的。至少如下图所示M2-M3线与海岸的大致方向(橙色线)的夹角已经大于20度,可以说明显偏离了海岸一般方向。

毛里求斯历史观点,毛里求斯评价

因此, 在毛里求斯岛周围不应该使用直线基线。

3. 正常基线和岩礁

毛里求斯在毛里求斯岛、Rodrigues, Saint Brandon, Agaléga, Tromelin和Nelsons主张使用正常基线。这些岛屿大部分都有岸礁环列,因此根据《公约》第6条[9],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为基线的基点。又根据《公约》第10条第4款[10]规定,对于毛里求斯岛、Rodrigues, Saint Brandon, Egmont, Salomon, Peros Banhos和 Diego Garcia,毛里求斯还在环礁的开口之间绘制了封口线。

4. 海湾和河口

2005年《毛里求斯海洋区域法案》第5节和第11节授权总理规定其内水,包括河口海湾以及历史水域的界限。毛里求斯2005年《海区(基线和分界线)条例》划定了六条海湾封口线(M11-M12, M17-M18, M26-M27, M28-M29, M40-M41, M58-M59)。《公约》第10条第2款[11]规定: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毛里求斯的这些海湾都通过了《公约》所规定的“半圆测试”。且封口线的长度都不超过24海里,符合《公约》第10条第4款[12]规定。

毛里求斯2005年《海区(基线和分界线)条例》还在Rodrigues岛的Mathurin 海湾划定了一条历史性海湾封口线(R30-R31)。公约第1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历史性海湾湾口宽度虽超过24海里,但基于沿海国对该湾历史性权利的考虑,该海湾仍具有内水地位。[13]

国际法委员会在1962年《关于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的报告》中给出了主张历史性水域的三个要素: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对于该区域行使管辖、该管辖持续地行使、他国的态度。[14]然而,2005年以前毛里求斯的海洋区域相关法案都并未规定任何历史性海湾, Mathurin 海湾也并未被列入任何历史性海湾著名汇编之中[15]。因此,Mathurin 海湾并不符合“有关沿岸国具有长期以来将该水域作为内水加以公开、有效、长期、持续地控制的实践且其他有关国家一直承认沿岸国的这种控制事实的存在”[16]的历史性海湾定义。

(二)领海和其他海区

毛里求斯历史观点,毛里求斯评价

2005年《毛里求斯海洋区域法案》第2节规定毛里求斯的群岛水域包括群岛基线包围的水域,其内水包括其他基线和封闭线以内向陆的水域。 2005年《毛里求斯海洋区域法案》第7和第12节规定了12海里领海和24海里毗连区,第14节规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第18节规定其大陆架从基线起延伸200海里,或在大陆边缘超出这一距离的地方进一步延伸。

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二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毛里求斯针对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提交了三份来文:2008年,塞舌尔和毛里求斯就Mascarene Plateau地区的大陆架问题提交了联合划界案;2009年,毛里求斯提交了一份关于Rodrigues岛地区的划界案;2009年5月29日,毛里求斯提供了关于Chagos群岛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资料。

2011年3月30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就 2008年塞舌尔和毛里求斯的联合划界案提出了建议。两国接受了委员会的建议,Mascarene Plateau地区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见左图。[w2]

(三)航行

《公约》第53条[17]规定了群岛海道通过权。然而,2005年《毛里求斯海洋区域法案》并未提及此种群岛海道通过权,法案第2、8、 9和第10节仅承认了无害通过群岛水域、领海和毛里求斯某些内水的权利。无害通过制度仅涉及船舶而不包括飞机,而群岛水域由群岛基线所包围,其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内水[18],群岛海道通过权主体则包括了外国船舶和飞机。《毛里求斯海洋区域法案》第10部分规定了“对行使无害通过权的限制”,规定由总理指定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群岛水域、内水和领海时使用的海道和航道并规定分道通航制。

《公约》第53条第9款[19]规定了群岛国对于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应向主管国际组织提出建议。然而截至2014年7月,毛里求斯并未指定海道或规定分道通航制,也并未向国际海事组织(IMO)提出建议。因此根据《公约》第53条第12款的规定,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

2005年《毛里求斯海洋区域法案》第10节还禁止任何携带放射性物质的船只通过群岛水域、内水或领海,除非事先通知毛里求斯政府并获得毛里求斯政府的事先授权。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船舶,无论其货物如何,都享有这些通行权。虽然《公约》第23条[20]规定此类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证书并遵守特别预防措施。但不论是《公约》还是其他协定都不允许沿海国以其事先授权作为另一国家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条件。

因此,2005年《毛里求斯海洋区域法案》这种对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的限制违反了《公约》。

(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2005年《毛里求斯海洋区域法案》第六和第七部分描述了毛里求斯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但并未规定其他国家在毛里求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和义务。《公约》第58条[21]和第79条[22]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2005年《毛里求斯海洋区域法案》第17节和第21节规定,毛里求斯总理可制定条例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铺设的管道或电缆进行管理。

(五)科研和考

2005年《毛里求斯海洋区域法案》第八部分涉及毛里求斯海域的海洋科学研究,其规定与《公约》第十三部分相一致。

2005年《毛里求斯海洋区域法案》第九部分涉及毛里求斯海区的水下文化遗产(UCH)。第24节和第25节对毛里求斯主权水域范围和毗连区内的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了规定,其规定与《公约》第2条(领海)、第33条(毗连区)和第303条(考古)一致。第26节授权毛里求斯管理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针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以防干扰毛里求斯的主权和管辖权。根据《公约》第303条第1款,各国有义务保护在海洋发现有考古和历史性*物文**,并应为此目的进行合作。然而,《公约》将沿海国对这些物品的管辖权限制在沿海国24海里毗连区的向海范围内。

特罗姆兰岛本身具有一定的环境价值和考古价值。岛上和周围海域孕育了丰富的陆生和海洋生物,是热带生态系统的典型代表。[23]历史上,特罗姆兰岛见证了数量众多的海难事故,其中最有名的是1761年发生的吕迪勒号(l’Utile)事件,使得特罗姆兰岛具有一定的海洋考古价值,一系列考古工程正在进行中。[24]

(六)海上边界

毛里求斯与法国 (Réunion)和塞舌尔划定了海上边界。针对Tromelin岛,毛里求斯和法国存在主权争议,因此两国并未划定这一地区的海上边界。

毛里求斯与法国于1980年签订的海洋边界协议,划分了毛里求斯岛和Réunion岛(法国)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如第4页图所示,这条边界由七个转折点和终点(terminal points)构成,始于离Réunion岛(法国)、毛里求斯岛和Tromelin海岸约150海里的一个终点,为一条西北东南走向的中间线,总长364.8海里。

毛里求斯与塞舌尔于2008年缔结的海洋边界协议,划分了毛里求斯(Island of Agalega)和塞舌尔(Islands of Coëtivy, St. François, Providence and Farquhar)之间的专属经济区。这条边界的长度为508海里, 由33个点界定。毛里求斯和塞舌尔的协议并没有划定其大陆架的界限。塞舌尔和毛里求斯签 订了两项条约[25],共同行使和管理其该地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七)结论

毛里求斯在 Saint Brandon和Chagos群岛使用的群岛基线,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的规定, 但Chagos群岛存在主 权争议。

毛里求斯在毛里求斯岛使用直线基线违反了《公约》第7条第3款规定的“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的规定。

毛里求斯对岩礁、海湾和河口的处理基本符合《公约》要求。但其主张为“历史性海湾”的Mathurin湾,实际上既不属于《公约》第十条规定的海湾, 也不符合“历史性海湾”的条件。

毛里求斯的法律不承认群岛海道通行权,且要求运载放射性材料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或群岛海道通过权之前,必须获得毛里求斯政府的批准,这与《公约》不符。

三、海洋争端

(一) 查戈斯群岛案

查戈斯群岛历史上是毛里求斯的属地,直到1965年毛英达成一项协议(The Lancaster House Agreement),英国在印度洋上成立英属印度洋领土,查戈斯群岛自毛里求斯分离,但有一项谅解,即该群岛可以稍后归还毛里求斯。[26]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主张查戈斯群岛的分离违反了国际法。

1. 2015查戈斯仲裁裁决

2010年毛里求斯就英国在查戈斯群岛周围建立“海洋保护区”提起“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仲裁案”。表面看来,查戈斯仲裁案的争议焦点是海洋保护区的合法性问题,但实质上,争端的根源在于两国对査戈斯群岛领土主权归属的争议。[27]2015年仲裁庭裁决认为英国并未与毛里求斯就建立保护区进行必要的协商,违反了《公约》。另一方面,仲裁庭认为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无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所以法庭对此没有管辖权。

2. 2019查戈斯咨询意见、查戈斯联大决议

国际法院在2019年2月对“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的法律后果案”发表的咨询意见中认为该分离是“非法的”,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进程并未完成,各国应该协助联合国尽快实现其非殖民化;查戈斯群岛是毛里求斯领土的有机组成部分;英国对查戈斯群岛的持续管理不合法,由此“英国有义务尽快结束其对查戈斯群岛的管理”。[28]同年5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明确宣告查戈斯群岛的主权归属,并要求 英国在6个月内撤出。但英国没有遵从该决议,而是继续重申对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主张。

(二)法国与毛里求斯关于Tromelin岛的争端

特罗姆兰岛位于马达加斯加岛以东约450公里,法属留尼汪岛以北560公里、与毛里求斯相距约550公里[29]。1722年,法国印度公司水手首次“发现”了这一印度洋上的小岛。法方认为本国首先并持续性的宣示了该国于1722年对该无主地的地理发现,由此主张先占原则。不过,没有资料显示法国政府宣示对该岛的占领,亦未向其他国家发出任何通告[30]。

1954年,法国通过建设气象观测站实际控制该岛。1976年4月2日,毛里求斯政府正式宣告对Tromelin岛拥有主权。针对法国所主张的先占原则和有效统治原则,毛里求斯根据国家继承原则,认为英国对Tromelin岛存在行政管理行为,而毛里求斯于1968年从英国取得独立,其继承的领土范围应涵盖Tromelin岛。

经过多轮协商,2010年6月毛法正式签署了《共同管理协议》[31]。该协议在毛里求斯国内获得了批准,但法国国民议会并未批准共管协议。

2011年5月17日,法国向联合国提交了对Tromelin岛和留尼汪岛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地理坐标点,并声明对该岛具有主权和主张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而毛里求斯也同样重申“对Tromelin岛及其海域享有全部和完整的主权”。[32]两国在相关海洋利益上的博弈仍在继续。

四、结语

毛里求斯共和国由其本国海洋利益出发,提出了若干海洋主张。其中在毛里求斯岛适用直线基线因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与《公约》相矛盾;对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权进行限制以及Mathurin湾为历史性海湾的主张违反了《国际海洋法公约》。对于存在主权争议的Chagos群岛和Tromelin岛,毛里求斯通过磋商和谈判以及多种司法手段积极寻求问题的解决,进一步保障本国的海洋权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 《公约》第47条第1款: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间。

[2] 《公约》第47条第2款: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

[3] 《公约》第7条第1款: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4] 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Baselines: An Examin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M].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1989:21.

[5] 美国国务院FON项目第140号报告,第5页。

[6] Us . Department of State ,”Developing standard guidelines for evaluating straight baselines”, Limits in the Seas, No .106, P 21.

[7] Us . Department of State ,”Developing standard guidelines for evaluating straight baselines”, Limits in the Seas, No .106, P 19.

[8] 来凯奇,“直线基线规则的适用条件研究”,载《法制博览》,2019年第10期 ,第190页。

[9] 《公约》第6条: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在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10] 《公约》第10条第4款: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11] 《公约》第10条第2款: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12] 《公约》第10条第4款: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13] 曲波,“历史性权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地位”,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32页。

[14] 王森,“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载《太平洋学报》,2018年第3期,第85页。

[15] See C.R. Symmons, Historic Waters in the Law of the Sea: A Modern Re-Appraisal (Nijhoff, 2008).

[16] See, e.g., 1973 Digest of United States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Law, at 244-245.

[17] 《公约》第53条: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的群岛海道通过权,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

[18] 袁发强,“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航行自由”,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第201页。

[19] 《公约》第53条第9款:群岛国在指定或替换海道或在规定或替换分道通航制时,应向主管国际组织提出建议,以期得到采纳。该组织仅可采纳同群岛国议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在此以后,群岛国可对这些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予以指定、规定或替换。

[20] 《公约》第23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21]《公约》第58条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22] 《公约》第79条:所有国家按照本条的规定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23] Voir Convention d’application entre le Gouvernement de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 et le Gouvernement de la République de Maurice portant sur la cogestion en matière environnementale relative à width=5,height=13,dpi=110le de Tromelin et à ses espaces maritimes environnants,préamble.

[24] Voir Rapport N°830,l’assemblée nationale, le 20 mars 2013,consulté le 26 janvier 2017,pp.13-14.

[25] Treaty Concerning the Joint Exercise of Sovereign Rights over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 the Mascarene Plateau

Reg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eychelles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Mauritius,

Vacoas, Mar. 13, 2012, entered into force June 18, 2012, UNTS registration # I-49782, registration date July 11,

2012; Law of the Sea Bulletin No. 79, at 26-40; and Treaty Concerning the Joint Management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 the Mascarene Plateau Reg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eychelles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Mauritius, Vacoas, Mar. 13, 2012, entered into force June 18, 2012, UN registration # I-49783, registration date July 11, 2012; Law of the Sea Bulletin No. 79, at 41-52.

[26] 2019年2月25日国际法院就 1965 年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裂的法律后果发表的咨询意见,第2页。

[27] 张小奕,“毛里求斯诉英国查戈斯仲裁案述评——结合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的最新进展”,载《太平洋学报》,2015年第12期,第24页。

[28] 朱利江,“在能动与克制之间—— ‘查戈斯群岛案’中的国际司法政策探析”,载 《当代法

学》,2020年第2期。

[29] Voir Rapport N°830,l’Assemblée nationale, le 20 mars 2013,consulté le 26 janvier 2017,p.7; Voir Rapport N°143, sénat, le 21 novembre 2012,consulté le 26 janvier 2017,p.6.

[30] 崔裕仁;徐攀亚:“法国和毛里求斯关于特罗姆兰岛及其周围海域共管协议评析”,载《边界与海洋研究》,2018年第4期,第63页。

[31] 《关于Tromelin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经济、科学和环境事务共同管理框架协议》

[32] 付琴雯:“法国海域划界问题的立法、实践及挑战”,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年第3期,第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