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一名男子丢失钱包被索要5000元归还费,对方还威胁称报警就烧掉证件。
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小时候都学过《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的儿歌: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我高兴地说了声,叔叔再见。”这首歌的初衷也是为了拾金不昧美德的培养,要从娃娃抓起的意思。
近年来,涌现出许多人们捡拾钱包、交还失主的好人好事,受到了媒体的报道、人们的点赞。
不少失主基于报答感谢的心态,给予对方一定的报酬。这个无可厚非。但是,也不乏有人捡到他人钱包后主动要求失主给予报酬的情况。
对此,应该怎么看?怎么办?

其实,捡拾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中,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第979条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首先,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捡拾他人财物后,行为人为了维护失主的利益,而对捡拾的财物采取了一定保管的措施,而且为此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可以请求失主给予一定的补偿。
其次,按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定罪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占罪的量刑起点数额为10000元。简而言之,如果捡拾他人财物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拒不归还的,则成立侵占罪。但该罪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如果失主不到法院起诉,则捡拾他人财物而不归还的人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第三,从广州那名男子的所作所为看,他已经不仅仅涉及道德层面的问题,而且涉及犯法的问题,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起点数额为2000元。
广州男子以烧掉失主的证件相威胁,向其索要超过5000元的财物,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因此,失主报案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此外,现实当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失主为了尽快找回遗失的财物,可能通过媒体等发布“悬赏广告”,即承诺如果捡拾人及时归还财物,则给予一定报酬。这个也是于法有据的。
根据《民法典》第317条的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是,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