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2023年6月)
发布时间:2023-07-04
1.购置免税电动车的时间是以合同日期为准吗?
答: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高速公路经营租赁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
答: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按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3.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那么出租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如何确定?
答:对于出租自建不动产,“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本月是否能够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月中*票开**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7.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如何留存,是否还需要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转交购买方?
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留存同蓝字发票一致,需要将发票联、抵扣联交付购买方留存。
8.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适用错误应如何处理?有没有处罚?
答: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规定,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9.残疾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且此个体工商户仅有该残疾人一人提供劳务和服务,请问该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和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残疾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且此个体工商户仅有业主一人提供服务,该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以享受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该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应税服务可以享受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0.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第七条的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转军**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1.纳税人退回留抵退税款,想享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1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享受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13.单位招用重点群体如何办理享受政策?
答: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二、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2023年6月)
发布时间:2023-07-04
1.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发票吗?
答: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取得发票;如果不属于,可以以其他凭证扣除。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开代**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开代**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能否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2023年6月)
发布时间:2023-07-04
1.个人投资者从本企业借款未归还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自己种植的蔬菜卖给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资料简码045860,由于农业税等已取消,因此只要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是“四业”所得就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看是否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因此,目前个人销售自己种植的蔬菜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单位用职工福利费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生活性**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中关于保险企业的范围?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中关于保险企业的范畴,是指保险公司和其他经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
5.个人取得的外币所得应按哪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第十六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7.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可通过网络渠道如何进行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端和WEB端扣缴功能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投资人或业主自己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上自行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办税人员登录扣缴端后,点击顶部“经营所得”按钮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理申报:办税人员可以登录自然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单位办税”,选择对应的单位,点击“经营所得”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我要办税—经营所得申报”按钮进入申报界面,可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 (2023年6月)
发布时间:2023-07-04
1.电子税务局实名信息采集功能改版后,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局进行实名采集或提升实名等级?
答: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
1、新用户通过用户注册过程中的刷脸认证完成实名制信息采集;
2、存量纳税人可通过线上的三种方式完成实名制信息采集:
(1)通过刷脸登录方式,登录成功后完成实名制信息采集;
(2)通过APP或PC端办理风险实名业务,刷脸通过后完成实名制信息采集;
(3)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局,通过“账户中心”-“个人实名等级”进行实名等级提升后完成实名制信息采集。
3、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实名制采集业务完成信息采集。
2.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用户注册为什么一定要刷脸?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是否还需要提高实名认证等级?
答:用户注册过程中需一并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将作为完成用户注册的前提,新增用户在完成电子税务局用户注册后,其实名等级为四级。存量用户若未完成扫脸认证的,其实名等级最高为三级,可进入【账户中心】—【个人实名等级】中使用北京税务APP或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扫脸认证,从而提升实名等级至四级;或者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关键业务时,系统会提示纳税人进行扫脸认证,从而提升实名等级至四级。
实名等级最高为五级,现有电子税务局业务(包含实名风险业务)四级及以上均可办理,如需提升实名等级至五级,可至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采集。
3.纳税人如何办理跨省迁移?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票开**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 (2023年6月)
发布时间:2023-07-04
1.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物业管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2.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存在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3.农业用地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4.非新办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政策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规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事业单位改革变成有限制公司后,将房产证所有权人变更为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