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答: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并非是根据合同名称机械地认定,而是要综合签约主体、合同条款内容、合同标的予以综合认定。

裁判规则一: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一般合同性质的合同纠纷,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71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根据当事人所签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来综合认定合同性质。本案中,伍玉勇、伍卫星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协议》,该《劳务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思茅至澜沧高速公路,约定工程地点、范围为云南省澜沧县糯轧渡镇,约定施工内容梁场建设、预制T梁模板的安拆、砼浇筑等,约定每立方米砼的承包单价,工程主材由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提供,伍玉勇、伍卫星提供劳务;劳务费用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的工程款,全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所有的工程款。因此,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原告已将10万元押金转入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帐户,劳务承包协议已经开始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裁判规则二: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民辖终50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从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公司与安诺公司签订的《工序劳务作业合同书》看, 虽然合同名称有“劳务合同”字样,但从双方合同对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工程款计量、材料供应的约定,以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务分包,而是建设工程分包 ,故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公司关于双方是劳务分包法律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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