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稿:商事合规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那些拿不到激励股权的真实案例
— 文 / 胡亚琴、胡辉—
公司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常在工资、奖金之外,设置股权激励。特别是大的互联网公司,股权激励几乎成为了公司标配。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目标是将公司的财富蛋糕做大,公司与员工共享财富。有很多员工因为股权激励实现了财富自由,但也有一些人看到了香喷喷的大蛋糕,但却吃不上甚至吃了还被要求吐出来的。本期来聊聊那些未能成功获授股权的真实案例……
一、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却未能成功获授
(一)如有争议,请到“中国香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7378号之一】
佟某系淘宝公司员工,以劳动争议案由提起诉讼,要求淘宝与阿里集团两被告交付2000股阿里集团的股票证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法院驳回起诉,理由佟某请求的的内容并非法定劳动福利,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该案是合同纠纷。而根据相关文书约定“因计划和本授予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和全部争议,争端或主张”,均应在中国香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原告以此作为其实体权利依据,应当视为其接受该争议处理方式的约定,故本案争议应依据双方约定通过仲裁程序处理。
(二)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与授予股票的公司不是同一家,您告错主体了【案号:(2019)京0105民初9703号】
田某系淘宝公司员工,田某以劳动争议案由提起诉讼,要求淘宝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500股阿里集团股票的等价人民币损失65.5万元,阿里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田某与阿里集团签订《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上市后股权激励计划受限制股份单位授予通知书》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上市后股权激励计划受限制股份单位授予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授予田某股票, 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为田某及阿里集团。 田某要求淘宝公司及阿里云公司赔偿损失而非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转岗后,您与我司没有股票奖励的明确约定【案号:(2018)京03民终14113号】
王某从阿里云公司转岗至支付宝公司,王某在阿里云工作时每年均获授股票奖励。王某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宝公司支付年终奖及股票奖励。王某提供了主题为“答复:亲的转岗劳动合同改签预约”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发件人为张某,内容中写明 “改签须知:……改签后亲将与新公司继承原有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与义务,并与原公司无争议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除特定协商外,亲现有职位、工资待遇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动……”。 支付宝北京分公司对其真实性未发表意见,仅称张某为阿里巴巴集团外部供应商团队成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事宜。支付宝北京分公司称其职工不一定有年终奖,需要看当年各方面的情况评估,不存在关于年终奖及股票奖励的书面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一、二审均以王某与支付宝公司没有股票奖励的明确约定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成功获授却不能落袋为安
(一)您的行为触发“特定事由”,我司撤销未行权期权及回购已行权股票【案号:(2016)浙民终504号】
付某原系淘宝员工,付某共被授予阿里集团公司股票期权70800股,其中已行权70400股,付某变卖35000股。 但付某的35400股最终被阿里集团公司决定按照行权价格回购。 付某起诉淘宝与阿里集团,要求立即交付阿里集团公司35400股的股票证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付某的诉讼请求被一、二审法院驳回。
2009年12月24日,阿里集团公司颁布《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付某于2009年12月底通过邮件点击阅读完成学习认证。2010年初,付某出现违反商业行为准则的行为。2011年,淘宝软件公司以违反商业行为准则为由向付某发出《有关解聘的通知》。2012年底,阿里集团答复因付某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股票被全部回购,拒绝交付股票证书。
法院认为:一、当事人就股票期权授予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二、付某负担合同义务的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三、付某的行为符合“特定事由”,阿里集团有权依据合同行使回购股票的权利。
(二)离职后不遵守《不竞争协议》,公司要求返还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收益【案号:(2020)粤01民终4433号】
余某曾是博冠公司员工,博冠公司为网易公司的关联企业, 余某在工作期间获授网易公司限制性股票单位,且余某已经进行了出售。 2018年3月,余某从博冠公司离职,离职前工作岗位为产品总监。2018年4月,余某入职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高级产品经理,负责娱乐直播平台的运作。网易公司主张,该公司属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投资或控制的实体,经营范围与博冠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余某新工作的内容与此前其在博冠公司的工作高度重合并存在竞争关系,故其已违反《B-201号协议》附件《保密与不竞争协议》的约定。要求余某返还限制性股票单位对应的公平市值74万元余。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网易公司有权要求余某返还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单位价值。最终,法院判决余某返还55万余元人民币。
(三)离职后不遵守《不竞争协议》,公司不但要求返还股权激励获得收益,还要求继续遵守《保密与不竞争协议》【案号:(2017)粤03民终7513号、案号:2015年海民初字第01235号】
刘某原系腾讯公司员工,并获授腾讯限制性股票。刘某离职时任在线视频部总经理,曾签署《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离职后入职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公司。腾讯公司起诉要求退还所有的限制性股票收益278万余元,并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双方打了多轮官司,尘埃落定之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期限已届满,但法院认为保密义务履行期限未届满。最终,刘某不但要返还278万元股票收益,还要继续遵守双方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
三、启示
(一)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属于合同纠纷
上述案例中,佟某、王某、田某的股权激励相关协议是与阿里集团签署的,而不是与境内实体公司签署,佟某、王某、田某却无一例外的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仲裁、诉讼。《劳动合同法》更偏向于保护劳动者,劳动者自然希望在劳动争议体系下去解决股权激励的问题。如果提起合同纠纷之诉,股权激励的相关协议与配套文件均是集团单方面拟定,所有的协议都是格式文本,内容严苛,员工必然处于不利地位。
实务中,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争议,少量的按劳动争议在处理,但大部分法院认为是合同纠纷。股权激励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换取员工对公司的积极性和忠诚度,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相关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商事合同。
(二)激励对象要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也要警惕部分公司虚假承诺
大部分公司给予股权激励,是公司与老总有大格局,希望留住优秀员工,优秀员工与公司共筑梦想,希望员工像对待自身利益一样对待公司利益,促使企业长远发展。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公司赋予员工权利与财富的,必然在协议中约定更为严苛的要求。激励对象对协议内容要有清醒认识并严格遵守。
实务中也存在一些公司仅仅为员工画了个空心大饼,甚至很多老总仅仅是口头承诺股权激励,但最终却矢口不认或者制造各种事由使得员工无法实际获授。碰到这样的公司,要及时取证,或者挥挥衣袖尽早离开。
作者简介

胡亚琴 律师
商事合规工作室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八年高校法学教师经历和十年执业律师经验,财富传承管理师。
专注研究“企业、家业”风险隔离、私人财富风险防范及家企传承,如企业产权梳理及股权架构搭建、企业控制权安排、家族企业传承规划与方案实施、章程与议事规则个性化量身定制、企业全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现任杭州市律协公司委委员。

胡辉 律师
商事合规工作室
毕业于厦门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文学学士学位,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与公司有关争端解决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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