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资讯(2023.06.08-2023.06.21)

新规动态

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力暴**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力暴**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20条,包括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严惩网络*力暴**违法犯罪、提供法律救济、完善综合治理措施等内容。意见反馈截止日为2023年6月25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依法惩治网络*谤诽**、网络*辱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线下滋扰、借网络*力暴**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力暴**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力暴**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征求意见稿》还列举了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

合规君:《合规周报 | 人工智能法草案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6月12日,载“合规科技研究”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5Vw0nm4bqQX58H7eEFY3ng。

02 国务院发布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关注人工智能、未成年人保护

2023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号召,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工智能法草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指出,与之前人工智能领域小切口、垂直领域的立法不同,人工智能法作为基础性的上位型法律,将为整个人工智能领域的治理打下基础性框架。该法的管理范围将涵盖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包括数据、生态、应用治理、个人用户权利、主体责任等。在治理思路上,该法也将依循一直以来我国安全与发展并行的思路,以安全为底线护航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除《人工智能法草案》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电信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等网络法、数据法、知识产权法相关的立法修法工作也被列为2023年立法工作重点。

来源:

合规君:《人工智能立法提上日程:兼顾安全与发展,为人工智能治理打下框架性基础》,2023年6月12日,载“合规科技研究”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EpfKMo9zWN_GEnEzGSq7LQ。

执法动态

03 Spotify因数据处理信息披露不够具体被瑞典隐私保护局处以5800万克朗罚款

2023年6月13日,瑞典隐私保护局(IMY)宣布对知名在线音乐平台Spotify处以5800万瑞典克朗的罚款,因其未能充分保障用户个人数据访问权。IMY称,Spotify会在用户提出访问请求时提供公司处理的个人数据,但是未能明确告知公司如何使用这些数据。IMY认为,Spotify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更加具体的个人数据处理方式及目的相关信息。对于技术性较强而难以理解的个人数据,不仅需要用英语进行说明,还需要以用户的母语进行解释。个人数据访问权往往是数据主体行使其它GDPR项下权利的先决条件,其目的是让数据主体可以检查数据处理者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是否合法。而Spotify披露的信息不明确,数据主体则很难判断其个人数据处理合法性。

来源:

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实务评论:《因数据处理信息披露不够具体,Spotify被瑞典隐私保护局处以5800万克朗罚款》,载“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实务评论”微信公众号,2023年6月14日,https://mp.weixin.qq.com/s/T199tPj5Hjh-oJ2-1ZAb_w。

美国法官批准联邦贸易委员发布临时禁令的请求,微软收购动视暴雪再次受阻

2022年12月,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曾向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提交诉状,以妨碍竞争为由要求阻止微软公司对动视暴雪的收购交易。FTC表示,如果允许微软收购动视暴雪,微软将有权通过价格、游戏质量、竞争对手产品的体验或“完全阻止竞争对手提供内容”来“扣留或降级”动视暴雪的游戏产品。2023年6月13日,案件主审法官批准了FTC暂时阻止该收购的请求,并将于6月22日安排听证会。

原告FTC依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请求法院(1)颁布初步禁令( preliminary injunction ),以保护FTC评估拟议收购的垄断程度的能力,以及(2)颁布临时限制令(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以保护法院颁布适当救济措施的能力。法院在公告中称,有必要发布临时限制令,在FTC提起行政诉讼、调查拟议收购是否违反美国反垄断法期间,保留法院在认为有必要颁布初步禁令时采取有效救济措施的能力,防止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的临时伤害。

根据微软与动视暴雪双方签订的协议,收购案需要在7月18日的截止日期前完成,若不重新谈判以延长期限,微软则需要向动视暴雪支付30亿美元的赔偿。目前,微软与动视暴雪双方均公开表示有意继续合作,但有关的延长协议尚未签订。

来源:

路透社:《US judge temporarily blocks Microsoft acquisition of Activision》,载“路透社”官网,2023年6月14日,https://www.reuters.com/legal/us-judge-temporarily-blocks-microsoft-acquisition-activision-2023-06-14/。

美国FCC就未经同意的机器人骚扰电话开出510万美元的罚单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宣布对游说咨询公司J.M. Burkman & Associates处以5,134,500美元的罚款,因为该公司未经个人同意拨打了1,141个垃圾电话,让用户误以为与邮寄投票有关的个人数据将被收集,并被用来追踪用户的逾期法律令状和信用卡债务。本案中,FCC对J.M. Burkman & Associates处以高额罚款的主要原因是其未经用户同意拨出机器人骚扰电话的行为违反了“告知—同意”规则,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拨打此类机器人骚扰电话前已获得用户的同意。用户同意是目前个人数据处理合法性的最主要基础。业务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域的“告知—同意”规则,以确保具备相应的合法性基础。

美国对机器人骚扰电话的规制由来已久。2019年,FCC通过一项禁止欺诈性短信和国际自动语音电话的法案。2020年,美国得州两家健康保险销售商涉嫌向用户拨打约10亿个骚扰电话,被FCC处以2.25亿美元罚单,是迄今美国骚扰电话的最大罚单。

来源: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Issues $5 Million Penalty for Illegal Robocalling》,载“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官网,2023年6月6日,https://www.fcc.gov/document/fcc-issues-5-million-penalty-illegal-robocalling。

司法动态

浙江省高院确认:直播账号昵称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保护

原告雪蜜公司与被告雷苗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雪蜜公司提供抖音账号“杜子一”、“杜子一小号”等六抖音账号,被告雷苗在前述账号直播间直播并为被告美宝公司的“deold递欧旗舰店”、被告爵度公司的“爵度优选”、被告爵度商行的“美宝国际”抖音网店进行引流。双方未对相关抖音账号昵称“杜子一”归属进行约定。后被告杜子依公司自行注册“杜子依”等三抖音账号,被告美宝公司、爵度公司和爵度商行仍将商品交由雷苗以新账号“杜子依”直播销售。原告认为上述主体共谋侵害其经营利益,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诸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系争昵称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与企业注册名称不同的经营主体称呼可作为反法保护对象。涉案账号以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手机抖音软件为平台载体,均使用“杜子一”为呼叫和识别核心,且均由雪蜜公司掌握、使用相同主播、载有相同视频和售卖相同商品,系关联性较强的一组账号,并具有固有显著性、销售区域、销售对象较广和销售额较高的特点。据此应认定系争账号昵称依法构成反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诸被告注册、使用与原昵称“杜子一”读音完全相同的“杜子依”近似昵称账号,以雷苗为主播,销售同款品牌产品,并在抖音视频中宣称“除了我这个新号杜子依之外任何冒充杜子一私信你给你发产品链接让你购买产品都是*子骗**”等言论,前述事实足以使得消费者将“杜子依”与“杜子一”相混淆。雷苗和杜子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知产宝:《竞争案例丨“杜子一”直播账号昵称归属之争尘埃落定,直播账号昵称可受反法规制保护》,2023年6月19日,载“知产宝”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AXbAcWXIcfnZyNsJDMkVSw。

广州互联网法院:企业名称作为公开数据,市场主体可合法使用

原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在某搜索引擎搜索其律所名称时,发现被告公司将其律所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为被告公司经营的"AB网站"引流,在"AB网站"内“查企业”栏目下搜索原告律所名称,可查看原告律所的企业信息、开庭公告、裁判文书、知识产权、经营状况等信息。原告律所认为被告公司擅自将其企业名称设置为关键词并引流的行为侵犯原告律所名称权,遂将被告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认为,“AB网站”使用原告律所企业信息的行为实为对公开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应与名称权的使用行为加以区分。“AB网站”是一个提供数据的平台,同时具有“项目需求采购发布”的功能。其收集原告律所名称的行为目的在于为自身招揽更多的招投标采购用户,只是不可避免地再现了原告律所的名称,其行为不属于名称权的规制范围。涉案相关信息属于公开信息,包括原告律所企业公开信息和由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诉讼文书,均源于公开网站,被告公司不存在违法收集公开数据的行为。即使“AB网站”显示的某条原告律所关联招投标信息有误,但该内容明确指向原告律所的律师,系对该律师所在单位的介绍,并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或对原告律所的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被告公司其使用原告律所名称的行为亦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利益,故被告公司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脉准绳】网站未经同意使用企业名称,侵害企业名称权?》,2023年6月14日,载“广州互联网法”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vpUMgdJcmLEypw7WEcAbvA。

北京互联网法院:网店商家发布违规童装图片,电商平台处罚措施合理合法

原告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童装网店,由于发布了未穿戴整齐的童装商品图片,被平台作出罚款2000元、停业3天的处罚。原告认为,该商品图片只是为了展现服装材质,没有传播软色情的主观恶意,平台处罚不当,遂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撤回处罚措施。

法院认为,原告系平台商户,被告系电商平台经营者,当原告在线完成涉案《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禁止发布违规商品/信息】实施细则》《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则》等规则签署行为时,双方已经就该平台系列服务内容缔结了电子合同,需双向受相关服务协议的约束。平台规定“发布衣物未穿戴整齐的童装商品,如下装穿戴后向上拉扯、向下脱等”属于禁止发布的信息,具有合法及合理性。涉案商品配图的情况符合上述情形,原告存在违反协议约定和平台规则的行为,被告依据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原告账号进行处罚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不构成违约。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网店商家发布违规童装图片,法院认定电商平台处罚措施合理合法》,2023年6月16日,载“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msh_Hu7jLl56Hzz7Miu_LA。

学术动态

刘友华 李扬帆 :《短视频平台强制性版权过滤义务的质疑与责任规则的优化》

面对短视频版权侵权乱象,各界呼吁对短视频平台苛以强制性版权过滤义务以治理侵权,其理由是算法推荐的特殊性、平台具备过滤技术能力以及“价值差”的存在。然而,包含算法推荐的平台并不能一概认定为脱离技术中立,其在技术上亦难以准确识别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设置强制性过滤义务将侵蚀用户的表达自由。从域外发展来看,美国经听证后未设定过滤义务,欧盟虽曾设置但招致持续质疑,且最新立法已显示出矫正态度。当前,我国也不宜对短视频平台设定强制性过滤义务,而应优化现行规则:一是完善“避风港”规则并灵活适用;二是重申“红旗”标准以防“避风港”规则被滥用,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细化平台构成“应知”的情形;三是探索长短视频版权许可及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从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考量,短视频版权治理需考虑多方主体的利益协调与技术水平,当前不宜苛责平台承担版权强制性过滤义务。在坚守“避风港”规则以及细化“红旗”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完善版权许可机制,推动版权利用的合法化与规范化,方能使用户的表达和创作更具活力,也可以实现长短视频双方的共赢,这或许是缓和长短视频之争的最优路径。

来源:

刘友华 李扬帆:《短视频平台强制性版权过滤义务的质疑与责任规则的优化》,2023年6月16日,载“法学杂志”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mXVStv4bFm5skNK5XPQjCA。

陶乾:《关键词隐性使用的综合利益考量——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审慎适用》

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即关键词广告,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在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内搜索、手机软件应用商店、信息和内容的聚合平台中均有所应用。付费搜索对于关键词的使用,分为隐性使用和显性使用。推广用户设置和使用他人商业标识中的文字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付费推广,但搜索推广结果中并不会展示该文字的情形被称为“隐性使用”。这种情形与显性使用相区别,后者会在广告主题、广告描述或者链接网站中包含他人商业标识中的文字,比如字号、企业名称、商标中的文字、域名等。无论是哪种使用方式,均可能会产生商业标识权利人与关键词使用者之间的法律纠纷。

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司法实务界持不同意见,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其予以规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之下,有必要综合考量隐性使用行为对关键词广告服务提供者利益、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关键词使用者的利益、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看其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关键词隐性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对于未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行为,第二条原则性条款的适用应当审慎,从而为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和网络行业商业模式创新留下空间。

在搜索推荐智能化的背景下,付费广告的实际展现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既有可能因为用户的浏览行为,也有可能基于预先分析搜索结果与广告主行业相关度从而展现推广网站。设置关键词不再是推广网站得以展现的唯一因素。对于新兴事物,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考虑该新兴模式对公平竞争所构成的是损害还是一种创新和促进。谨慎干预隐性使用模式,引导、支持合理的隐性使用场景,方能为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商业模式的创新与发展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在开放竞争的环境下,“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予以制止的行为,若也找不到其他的法律依据,应当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

来源:

陶乾:《关键词隐性使用的综合利益考量——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审慎适用》,2023年6月20日,载“知识产权家”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abQSEkIi3SIicbmFnnapMQ。

行业资讯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宣布成立新的隐私和数据保护工作组

当地时间2023年6月14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宣布成立新的隐私和数据保护工作组,该工作组由FCC执法局局长领导,负责协调FCC在隐私和数据保护领域规则的制定,执行公众在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的需求,包括涉及第三方供应商的数据泄露和供应链漏洞的相关问题。

FCC指出,除了成立新的隐私和数据保护工作组之外,FCC最近一直在打击SIM卡诈骗,对于欺诈者打电话给无线供应商冒充客户,要求供应商协助切换SIM卡的行为,FCC将进一步建议运营商在用户将电话号码转移到新设备之前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

来源: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Privacy and Data Protection Task Force》,2023年6月14日,载“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官网,https://www.fcc.gov/privacy-and-data-protection-task-force。

欧盟议会以多数票通过最新版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2023年6月14日,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以499票赞成、28票反对和93票弃权通过了其关于《人工智能法案》的谈判立场,并将在随后与欧盟成员国就该法律的最终形式进行谈判。这些规则将确保欧洲开发和使用的人工智能完全符合欧盟的权利和价值观,包括人类监督、安全、隐私、透明、非歧视以及社会和环境福祉。本次法案的投票是一个较长立法过程中的一个步骤,该法律的最终版本预计要到今年晚些时候才能通过。该法案将对被视为最高技术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施加新的限制,严格限制面部识别软件的使用,同时要求 ChatGPT 聊天机器人等人工智能系统的制造商披露更多用于创建其程序的数据。

根据6月14日通过的最新版人工智能法案,生成式人工智能将面临新的透明度要求。这包括发布用于训练系统的受版权保护材料的摘要,这一提议得到了出版行业的支持,但遭到技术开发人员的反对,认为在技术上不可行。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的制造商还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它们生成非法内容。

来源:

路透社:《EU lawmakers vote for tougher AI rules as draft moves to final stage》,2023年6月15日,载“路透社”官网,https://www.reuters.com/technology/eu-lawmakers-agree-changes-draft-artificial-intelligence-rules-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