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因充当资金掮客被罚,“掮客”已成违规重灾区,去年以来13张罚单涉及该问题!| 案例2023年第53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3-05-04 06:45 发表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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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3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充当资金“掮客”,虽久亦罚!
当事人:周某,罚单并未披露当事人任职信息。
经监管部门调查,当事人周某在从业期间,存在私自违规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25条、第27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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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进行过修订,本次处罚沿用的依然是旧版,说明当事人违规行为发生且终止于2020年修订之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本次处罚披露当事人的任职信息。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案例警示各位从业人员,一遭违规有可能终身追责! |
常见的五种“掮客”模式和操作手法
梳理近年来的处罚案例,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充当掮客的模式主要有:资金掮客、账户掮客、信息掮客、产品掮客、操盘手掮客,在其中从事或提供着信息传递、撮合等中介角色和便利服务。
具体操作手法有:1.为客户之间的融资/出借账户提供中介和便利;2.为第三方配资平台招揽客户;3.为第三方机构私销金融产品;4.为第三方机构私发金融产品宣传推介资料和信息;5.违规介绍他人开展委托理财。
“掮客”是营业部从业人员违规的重灾区
“掮客”行为可大可小、可深可浅,有些甚至需要面临外部人员和机构的威逼利诱,对此从业人员应保持足够的清醒和定力,切不可放松警惕。同时,机构也要引起重视,加大警示教育与合规培训,强化监测监控与自查自处力度,避免从业人员误入歧途,深陷其中无法自拔。
2022年以来相关处罚案例梳理如下:
1.【资金掮客】2023年3月13日,浙江局对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谢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私自违规为客户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
2.【操盘手掮客】2023年2月10日,宁波局对某证券公司投顾李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违规介绍他人为客户办理证券交易。
3.【资金掮客】2022年12月,深圳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陈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为。
4.【账户掮客、资金掮客】2022年12月,深圳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陈某,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其违规参与客户证券账户出借,并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5.【资金掮客】2022年11月,浙江局对某证券营业部3名员工仇某某、符某某、姜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他们均存在私自违规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
6.【账户掮客、资金掮客】2022年10月,宁波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张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违规行为。
7.【账户掮客】2022年9月,深圳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在知悉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多次在账户所有人、账户实际使用人之间传递账户相关信息等问题。
8.【操盘掮客】2022年6月,广东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李某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因其介绍他人进行账户管理,并作为担保人签署相关协议。
9.【资金掮客】2022年5月,福建局对某证券分支机构员工李某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等便利的行为。
10.【资金掮客】2022年4月,福建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廖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便利的行为。
11.【账户掮客】2022年4月,江苏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王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为客户借用他人账户购买产品提供便利。
12.【账户掮客、资金掮客】2022年2月,宁波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叶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
13.【操盘掮客】2022年1月,广东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主动介绍他人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引发纠纷投诉;违规为客户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等问题。
券业合规 汇集了2021年以来的监管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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