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情况
林允是很多人都喜爱的明星,她的真名叫“费霞”这个也不是什么秘密。
2017年12月29日,费霞获知,微博号“娱叭姐”在“新浪微博”中发布内容为:“#林允上海#社会我霞姐,人狠话不多!林允的原名叫做费霞,而且小时候的林允很叛逆,会早恋、会骂人、还打人,被学校开除。表面乖巧的林允,骂起人来简直6到飞起[允悲]在学校里,惹了她的同学,多半都会受到报复的。女厕所也是她的作战范围,喝尿也是惩罚方法之一。成名后,改名林允,表白吴亦凡,倒贴杨幂,扯上张艺兴,接棒倪妮。此刻,林允成了费霞牌万能强力胶,各种花式倒贴。@林允Jelly”的微博。
费霞认为,涉案微博用户发布的上述微博内容,系毫无事实依据,旨在对费霞进行人身攻击的*辱侮**、*谤诽**言论,而博文及配图中所谓的“林允很叛逆,会早恋、会骂人、还打人,被学校开除”“在学校里,惹了她的同学,多半都会受到报复的。女厕所也是她的作战范围,喝尿也是惩罚方法之一”“表白吴亦凡,倒贴杨幂,扯上张艺兴,接棒倪妮。此刻,林允成了费霞牌万能强力胶,各种花式倒贴”“跟妈妈发火带粗口”“爱喝酒混夜店”“她因为找人群殴了我们学校一个女孩子,被派出所抓进去拘留15天赔了好多钱,事情闹得很大,最后放出来,人就消失了好久”等指控,均是使费霞遭受社会公众主流价值观非难的情事。徐彦民的上述*辱侮**、*谤诽**行为,已对费霞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造成费霞遭受社会公众的重大质疑与误解,导致费霞社会评价的急剧降低,已构成对费霞的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林允因此提起了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徐彦民(微博号“娱叭姐”)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及个人微博置顶位置向费霞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徐彦民向费霞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及费霞因维权而支付的包含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5万元,以上各项共计35万元;

三、法院意见
名誉系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辱侮**、*谤诽**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费霞系知名演员,具有”公众人物”的身份和地位。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以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为限,超出该范围,则言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徐彦民发布针对费霞的微博,系对费霞的*辱侮**。微博号“娱叭姐”粉丝量众多,应当预料到涉案微博的发布会给费霞名誉及家庭生活造成损害和影响,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鉴于微博中的言论给费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费霞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费霞为维权而聘用律师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范畴,综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依法予以确定赔偿金额。
被告徐彦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费霞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
四、总结
本案仅是个案,林允主张赔偿35万,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为2万5000元,赔偿金额也只是参考,本文主要意思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带节奏也不是没有成本。如果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微博或者其它平台的用户,发言应该谨慎,哗众取宠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就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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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